琼办发〔2016〕47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服务社会投资百日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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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服务社会投资百日大行动方案〉的通知》





琼办发〔2016〕47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服务社会投资百日大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9日


 



海南省服务社会投资百日大行动方案





民间投资和国有及民营混合资本的投资即社会投资,已占到我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70%以上,成为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推动全省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有关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六届十次全会部署,加快社会投资健康发展,营造促进全省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省委、省政府决定于2016年9月1日—12月31日在全省开展服务社会投资百日大行动。

一、目标及任务

——推动社会投资持续增长。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促投资、稳增长、调结构,实现全省全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0%以上,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预定目标;全省及各市县全年社会投资同比增长15%以上。

——优化社会投资环境。进一步放宽社会投资领域,简化行政审批,提升“放、管、服”能力,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创建良好投资环境,通过服务社会投资百日大行动,力争2016年全年新开工和新注册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并有实质性运作)1000个以上。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从项目招商、前期工作、项目开工、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投产运营的全过程帮助解决社会投资遇到的实际困难;坦荡真诚同企业接触交往,营造风清气正的服务氛围。

——严守生态底线。按照全省和各市县总体规划的要求,规划、布局任何项目,都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基本前提,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理念。对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项目,效益再好也坚决不上。

二、工作措施

(一)促进社会投资增长

1.以海南省总体规划为引领,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十二大重点产业、六类园区、基础设施“五网”建设、全域旅游、美丽海南百千工程、海澄文一体化、大三亚旅游经济圈加快策划项目。组织编制全省社会投资项目计划,力争2016年全年新开工和新注册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并有实质性运作)1000个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确保储备明年新开工的社会投资项目1000个以上(其中生产性项目占50%以上)(各市县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2.在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公共服务等领域组织推出一批项目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投资进入,不得设任何门槛(各市县政府牵头)。

3.建立健全社会投资统计月报制度,按月统计全省及各市县、各行业社会投资完成情况(省统计局牵头)。

(二)优化审批服务

4.在现有审批事项、流程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要求,全面梳理发布全省统一的项目审批、报建流程及要件,审批全过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深入运用“互联网+政务”模式,推广电子证照库的运用,实现审批“免带证照”或“少带证照”(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牵头)。

5.项目备案、规划、用地、环评、报建等各项审批手续,在材料手续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一律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日内办结(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从2016年10月1日起,企业登记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推进工商全业务、全流程电子化办理。对重点项目企业登记1个工作日内完成(省工商局牵头)。

6.为社会投资项目提供快捷备案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各市县政府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认真总结试点园区“极简审批”模式,在全省产业园区有序推行“极简审批”(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编办牵头,各市县政府、园区配合)。

7.除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铁路、公路等大型基础设施以及自来水、电力等公用事业等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余社会投资项目业主自行确定是否招标及招标方式;国家规定要求招标的,业主自主选择招标交易场所、平台,自主选用评标专家库、确定评标专家(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牵头)。

8.建立联合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完工后30天内,项目业主提出验收申请,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依据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进行联合验收,并在30天内做出通过验收、限期整改或全面整顿的意见(各市县政府牵头)。

9.对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的行政许可批件或许可证,在一定范围内按照“一书三清单”(承诺书和材料清单、条件清单、责任清单)实行“承诺审批制”模式(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三)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0.省及各市县建立社会投资项目政银企合作对接机制,组织召开对接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依托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建立省级层面统一公开的银企对接信息共享平台,为银行和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具时效性、针对性和差异化的融资对接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以及各市县政府牵头)。

11.对大行动期间重点推进的社会投资项目的融资需求,人民银行通过窗口指导,引导商业银行给予信贷支持;对其中“三农”和小微企业投资项目贷款,银监部门要适度提高不良贷款的容忍度(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12.建立健全排污权、收费权、专利权、特许经营权、商标、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出口退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的确权、登记、抵押、质押、流转等配套制度,开展贷款业务试点(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牵头)。

(四)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13.清理降低涉企收费。一是严格落实“营改增”各项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二是降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三是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凡国家和省里对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执行。四是规范第三方收费行为,降低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五是加强对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收费、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清理检查,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负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牵头)。

14.从工程建设领域入手,清理和规范过多过繁的各类保证金。对依法依规设立并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严禁新设保证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15.改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依法分别采取出让、划拨、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等多种供地方式,也可通过跨市县土地、林地等要素参股,进一步探索“飞地”政策加快供地,降低用地成本(省国土资源厅及各市县政府牵头)。

(五)建立保障机制

16.成立大行动工作推进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牵头成立全省服务社会投资百日大行动工作推进小组,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成立相应推进机构,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计划(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牵头)。

省委、省政府组建由省委副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带队,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住建、商务、海洋、审计、林业、环保、工商、人民银行、督查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省服务社会投资百日大行动督查组(省政府办公厅牵头)。

17.项目推进一律实行属地管理。市县政府为第一责任主体,要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征地拆迁、要素保障、加快施工、问题解决等全过程工作。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本系统项目整体推进(各市县政府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18.设立服务社会投资投诉热线。依托“12345”热线,受理企业反映投资服务问题投诉,按现有机制转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限期办理并跟踪督办。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要建立首问负责制,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反馈(省工商局牵头,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19.建立问题分级协调解决机制。对项目推进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业主应及时报属地市县政府,市县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市县政府无法解决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相应的督查组,督查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协调解决;对个别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大的问题,由督查组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定期报请省政府研究(各市县政府及省督查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20.强化执纪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坚决查处大行动中不担当、不作为、失职渎职等问题(省纪委牵头)。

21.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大力推动干部作风转变和业务能力提高,正确处理好大行动与市县乡换届工作的关系,确保“两不误、两促进”,注重提拔重用在大行动中表现突出、做出实绩的干部(省委组织部牵头)。

22.加强新闻舆论宣传,积极宣传各地各部门在大行动中的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大力褒扬大行动期间先进人物和事迹,为大行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牵头)。

23.及时排查化解影响社会投资的矛盾纠纷,严厉打击阻挠企业施工、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有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省委政法委牵头)。

24.大行动期间,适时组织观摩或分片区交流、督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分别就招商引资、项目审批、规划报建、政府服务等组织开展服务社会投资各类培训,实现“大学习、大培训、大协作、大提高”,并贯穿大行动始终(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牵头)。

25.就做好招商引资服务、简化行政审批、优化金融服务、保障施工环境、清理政府欠款等开展专项调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政府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牵头);出台招商项目土地开发强度、投入强度、产出效应的试行办法(省商务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三、督查与问责


(一)省督查组分别于2016年10月10日-12日、11月9日-11日、12月12日-14日及2017年1月10日-12日,对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大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含国有投资项目。督查工作方案另行制定。每轮督查工作结束后2日内各督查组形成“一报告三清单”(督查情况报告,整改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整改责任清单),由省服务社会投资百日大行动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印发,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跟踪督办。通过督查,形成良好的常态化管理机制。省委、省政府视情专题听取督查组督查情况汇报。

(督查组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配合)

(二)督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大方面:

1.服务时限情况。各项审批事项办理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解决或上报。

2.服务质量及措施制度情况。大行动组织领导机构建立情况;问题解决及问责机制建立、执行情况;有关工作措施开展或落实情况。

3.服务态度情况。首问负责制落实情况,工作中是否存在推诿扯皮、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情况。

4.服务成效情况。本方案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推进情况。

5.廉洁服务情况。按照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要求开展服务工作情况,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权钱交易等情况。

6.服务履职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优化、体制机制建设等情况。对督查时发现项目审批、问题解决超时限的,大行动组织领导机构及相关机制、措施未建立、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有关工作目标未完成、有关项目推进慢于进度目标的,服务态度恶劣的,吃拿卡要等问题突出的,对市县政府及相关单位、省直部门及责任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年终,对经考评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及所属部门、省直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问责。

(省督查组、省政府督查室、省监察厅牵头)

四、考评与表彰

(一)本次服务社会投资百日大行动考评,纳入《2016年海南省投资项目督查考核办法》统一考评,并适当加大社会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的权重(省发展改革委、省督查组牵头)。

(二)根据综合考评结果,2017年1月底前,省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大行动期间表现优秀的市县政府及部门、省直单位和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获得表彰的市县政府,其全年社会投资同比增长须达到10%及以上(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对获表彰的市县政府和企业,给予以下奖励:(1)优先申报或安排政府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地方债券、企业债券、贷款贴息(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2)在用地、用林、用海等要素指标安排上给予优先保证和重点倾斜(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牵头);(3)对全省大行动期间完成投资额前20强的企业,在申请企业债券、专项资金时采用“直通车”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

(三)年终,参与推进大行动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就个人参与情况进行总结,作为个人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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