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发〔2014〕16号《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
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
琼发〔2014〕16号
(2014年8月1日中国共产党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两个责任”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
(一)落实“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纪委的重要职责,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最新精神、最新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强保证。
(二)落实“两个责任”,必须始终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其他各项纪律,确保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决策部署在海南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三)落实“两个责任”,要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坚持改革创新,以确责、履责、问责为主线,着力构建权责对等、内容明晰的责任分解体系,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责任落实体系,纪律严明、程序规范的责任追究体系,构筑领导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营造风清气正、廉洁施政的政治生态,为海南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全面建设国际旅游岛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厘清责任,准确把握“两个责任”的内容要求
(四)党委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作为一个地区或部门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必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1、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党委(党组)“一把手”对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要强化党的观念和执政意识,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坚持“一岗双责”,带头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旗帜鲜明,敢于担当,不怕得罪人、丢选票、伤和气,坚决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做斗争。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经常分析研判本地区本部门反腐败斗争形势,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其他班子成员按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谁分管、谁负责”,一级管好一级,层层传导压力,严格责任追究。
2、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干部选任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选好用好干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指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设置各有侧重的考核指标,加大发展质量、居民收入、生态环境、政府债务管理等指标的权重,更加重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民健康、教育文化发展状况的政绩考核。对拟任用的干部,一律严格任前审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用最坚决的态度、最果断的措施刷新吏治。
3、深化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针对“庸懒散奢贪”、“吃拿卡要拖”、为官不为等现象开展专项整治、公开曝光处理,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健全维护群众利益长效机制,完善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和信访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查摆出的问题整改,巩固和扩大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转变干部作风,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4、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章、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从政道德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干部既要洁身自好、管住自己,也要严格履行管教之责,严管班子、严带队伍,发现反映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及时诫勉谈话,抓早抓小,有病马上治,防止小毛病演变成违法犯罪。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树立清正廉洁典型,强化警示教育,抵住歪风邪气。培育和弘扬忠于职守、舍己为人、文明向善的社会正气,夯实干部廉洁从政、实干担当的思想基础。
5、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要全面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项任务,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要自然及公共资源管理,针对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个人住房、公务用车、国内差旅、公务接待等,强化制度建设,焊牢不能腐的笼子。坚持用改革的办法建制度、立规矩,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各项改革措施中。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带头执行各项制度,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6、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问题和腐败案件。严查腐败案件是对腐败最有力的震慑和最直接的遏制。各级党委(党组)要排除一切干扰,把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惩腐败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点内容。严格履行党委(党组)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职责,及时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定期了解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和案件审查情况,协调和督办重点案件查处。强化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健全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审计等机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不折不扣落实中央“两个为主”要求,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优化执纪执法环境,支持和保障纪委履行职责。
7、当好廉洁从政表率。落实主体责任,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核心是“一把手”。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增强政治定力,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约束,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请示报告等制度。带头廉洁自律,管好自己,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做好,靠真理的力量、也靠人格的力量来影响和带好队伍。
(五)纪委的监督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作为党内专门执纪监督机关,对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重要的监督责任。要明确职责定位,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工作,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扛起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担当。
1、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央和上级纪委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向党委(党组)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协调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重要案件情况。督促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
2、严格执纪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严肃追责,使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强化对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明察、暗访、监督,抓准、曝光、通报,问责、处理,久久为功,形成长效。
3、铁面无私办案。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办党员领导干部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各类案件,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发现一个坚决查处一个,始终保持对腐败的高压态势。要敢于担当,不为私情所困,不为金钱美色所惑,不向压力、邪气低头,坚持一查到底。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及时总结教训、堵塞漏洞,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认真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严格依纪、理性、文明、规范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经得起检验。
4、强化巡视监督。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发现问题的“尖兵”。巡视工作要牢固树立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报告就是渎职的观念,围绕“四个着力”,以问题为导向抓实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常规巡视要加快节奏,增加频率。针对地区部门某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时开展“短平快”的专项巡视,推动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建立巡视组长库,实行巡视组组长、巡视对象、巡视组与巡视对象关系“三个不固定”,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巡视全覆盖。加强巡视成果应用,确保对巡视发现的线索和问题严格追查、核实、整改。
5、强化派驻监督。深化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派驻机构要把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为主要任务,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派驻纪检组组长专门履行监督职责,不分管驻在部门其他业务工作。建立健全派驻机构负责人与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理顺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驻在部门、派出纪工委的关系,形成工作合力。
6、用铁的纪律打造纪检监察队伍。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打铁还需自身硬。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纪检监察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性原则,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政纪律,坚决做到不跑风漏气、不泄露秘密、不以案谋私,切实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干部队伍。
三、改革创新,不断增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到2015年,全省行政审批事项在现有基础上再减少三分之一以上。建立省级和市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全省统一的审批标准,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全面推广“一门受理、并联审批、多证联办”的“政务超市”审批服务模式,建立代理审批制度。建立全流程公开审批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时限,提高效率。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网上审批,2015年实现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报和办理率90%以上、网上审批率80%以上。健全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能力,强化政府监管职能。
(七)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全省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信息系统。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矿业交易,林权、海域、岸线、岛礁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以及依照规定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的其他项目,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交易主体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严肃查处围标、串标、暗定中标人、不按规定进入集中交易平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
(八)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决策审批终身责任制、执行监督连带责任制,依法规范财政预算和资金支出行为。出台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平台,全程公开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分配和使用结果。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重点监督农业开发扶持、中小企业扶持、扶贫、征地拆迁补偿、农村危房改造、低保社保、教育、医疗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结果,限期整改监督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内外勾结、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挪用挤占、优亲厚友、自发自占等违纪违法行为。
(九)建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廉政责任制。坚持工程项目建设经济责任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相统一,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要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工程项目决策、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变更、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均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债务。严格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行为,倒查追究有严重质量问题和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十)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制度。推行政府及其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运用工作权力办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群众普遍关注事项、容易发生腐败问题领域和环节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均应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向干部群众和社会公开。严格执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场)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积极推进公开承诺、公开述职、民主评议、听证质询等制度。
(十一)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实现审计监督对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党政机关的全覆盖。认真贯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建立任期内轮审制度,对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领导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有针对性地开展财政资金、重点投资项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各部门内部控制规范机制。重点加强对经济活动复杂、资金资产量大的地区、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的审计,加强对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加强对管理重点项目、分配及使用重点资金的领导干部的审计,及时发现和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失职渎职、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管理漏洞等突出问题。
(十二)强化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各级党委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严厉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行为。充分发挥派驻乡镇检察室在基层反腐中的重要作用,严肃查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中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犯罪案件。加大惩治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热点领域,深入开展个案预防、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抓好检察系统预防调查、年度报告等工作,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四、完善机制,严格问责,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十三)建立“两个责任”双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年底,向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书面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上级党委(党组)结合报告情况,适时听取有关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报告。各级纪委(纪检组)每年年底,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书面报告本年度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上报的履责情况报告,视情况组织纪委委员审阅、评议,并进行抽查核实,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限期整改并报告结果。
(十四)完善述廉述责制度。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底,围绕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等内容,撰写述廉述责报告,在报告所在党委(党组)的同时,抄送上级纪委、组织部。逐步推行省直部门和市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向省纪委全会述廉述责并接受纪委委员评议质询,市县(区)直属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向市县(区)纪委全会述廉述责并接受纪委委员评议质询,原则上在一个任期内不少于1次。将述廉述责情况纳入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
(十五)完善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坚持每年对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坚持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年度检查考核由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带队,重点检查考核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及时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表彰奖励、考察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十六)实行上级约谈下级制度。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不正之风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地方或部门,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约谈该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并报告结果。
(十七)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工、任务分解、专项工作报告、年终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把关审阅,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责任对象要结合各自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对履行责任、秉公用权、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事项,在责任书中作出明确承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依据。
(十八)建立“一案双查”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或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和“一案双查”,在追究案件当事人违纪违法责任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的履职情况,严肃问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两个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十九)深化社会评价工作。完善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办法,科学设计评价内容和指标体系,将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履行“两个责任”公开承诺及兑现情况纳入评价内容,向社会公开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省直单位社会评价综合得分连续两年位列本类别倒数第一的,市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群众满意度测评得分连续两年排名倒数第一的,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对其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直至作出组织处理。
(二十)建立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各级纪委(纪检组)要点名道姓地通报和曝光对典型案件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领导干部,增强纪律的威慑力和制度的约束力。认真进行案例剖析,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督促责任主体改进提高。
五、加强领导,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新局面
(二十一)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督促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以及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党组织按照中央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各自工作。
(二十二)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积极探索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的有效途径和措施,构筑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业务工作和内部管理各岗位、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责任落实网络;分级分类建立台账,项目化推进“两个责任”的落实;强化工作落实情况评估,进一步查漏补缺,改善工作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把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机制。
(二十三)各级党委(党组)要将“两个责任”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干部培训内容,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让落实“两个责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两个责任”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宣传推广各地区各部门落实“两个责任”的好经验好做法,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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