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建村〔2016〕48号《海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考核验收办法》(全文)
海南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琼建村〔2016〕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政府直属相关部门:
为做好我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考核验收工作,迎接国家对我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考核验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建村〔2015〕195号)和《海南省农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琼建村〔2016〕15号)等文件,我办制定了《海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考核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6年2月15日
海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考核验收办法
为做好我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考核验收工作,迎接国家对我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考核验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建村〔2015〕195号)和《海南省农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琼建村〔2016〕15号)等,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主体和对象
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10部门组织对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考核验收。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组织对本行政区所辖的乡镇、农林场农村的生活垃圾治理考核验收。
二、验收内容和标准
申请考核验收的市县应在5个方面达到5有标准,具体验收内容、标准如下
(一)有完备的设施设备。
生活垃圾终端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垃圾收集点建设,各类型垃圾运输车辆配备,镇区、村委会、自然村钩臂箱、公用垃圾桶等配备,再生资源、有害有毒垃圾的收集体系建设等规模、数量基本符合要求,运行基本正常,100%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了收集、转运和处理。根据市县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数据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二)有成熟的治理技术。
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技术模式,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后,外运处理类垃圾基本进入终端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工艺不存在严重的二次污染,基本无露天焚烧和无防渗措施的堆埋。根据市县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三)有稳定的保洁队伍。
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制订了群众接受的“村规民约”。因地制宜选择采取聘用村级保洁员,或向社会统一购买服务,或由村民轮值保洁,或由村民承包等多种方式做好村庄生活垃圾收集、公共区域卫生保洁、村庄垃圾清扫保洁设施设备维护保管等工作,村庄保洁人员数量基本满足要求,队伍较为稳定。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出台的文件进行评价。
(四)有完善的监管制度。
市县、乡镇已建立领导亲自抓、多部门参与、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考核机制;市县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建立了微信、信息或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的监督制度并有相应的奖惩措施;农民群众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满意率达90%以上。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出台的文件、第三方开展的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进行评价。
(五)有长效的资金保障。
建立了市县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保障机制。因地制宜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帮扶、村镇自筹、村民适当缴费等方式筹集运行维护资金。市县政府安排经费支出,确保长效运行维护。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评价。
三、考核验收程序
(一)考核验收安排。
2016年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省级10部门组成考核验收组,对全省18个市县和洋浦考核验收(具体安排见附表),争取2/3以上市县(含洋浦)通过考核验收。2017年所有市县必须通过考核验收。
(二)考核验收方法。
1.材料审查。
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10部门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市县政府提供如下材料:
(1)市县政府自检报告。
(2)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包括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指导意见、法规标准等。
(3)市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基本情况,含组织领导体制、监督考核机制、资金投入、保洁队伍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情况。
(4)市县上一年度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统计数据表:含总人口、乡镇总数、行政村总数、农村人口总数;农村生活垃圾清运总量、处理率;所有乡镇中转设施类型及数量、用于农村生活垃圾运输的车辆(不包括村内收集车辆)类型及数量、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类型及数量;农村保洁员数量;乡镇和村级可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数量;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总投入(建设费用来源和构成,运行费用来源和构成),农民缴费标准和年度缴费总额。
(5)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数据(在电脑抽查)。
(6)由市县政府出具本市县三年内未曾发生过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不当造成恶性影响事件的说明。
(7)提供乡镇(农林场)行政村和自然村花名册。
2.现场验收
(1)材料审查合格后,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10部门组成3个工作组,分别由省住建厅、省委农办、省生态环保厅带队,每组不少于4人,先培训,后现场考核验收。
(2)市县辖区内的乡镇(自然村)、农林场(作业区)统一安排考核验收。每个考核验收市县将分东南西北随机抽样1/3以上乡镇(含农林场),每个乡镇随机抽查2—3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随机抽查2个自然村。
3.综合审定。考核验收组依据“5有标准”对提供材料审查和现场考核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得出是否通过考核验收的结论。对2016年综合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市县,在2017年上半年继续组织考核验收。
四、结果公布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予以公布,并授予《——年通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考核验收》牌匾。
五、验收管理
对已通过验收的市县,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不定期明查暗访,如发现明显的反弹现象,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非常严重不再符合“5有标准”的,将从通过的验收名单中予以除名。
附件:【点击下载】
1.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现场考核验收评价表
2.市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综合统计数据表
3.市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情况一览表
4.市县生活垃圾转运站、收集站建设情况一览表
5.市县生活垃圾收集点建设情况一览表
6.市县乡镇生活垃圾各类运输车辆统计一览表
7.2016年市县、洋浦考核验收顺序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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