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发改价格〔2017〕1787号《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3 04:14:22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17〕178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以下简称“第177号令”)于2017 年10月10日颁布施行,明确“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遵循市场化公平竞争的原则”,并同步废止《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以下简称“第150号令”)。为贯彻落实第177号令要求,经研究,决定放开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

我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由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委托的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企业(以下简称“受托企业”)协商确定。

二、妥善做好相关工作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应切实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对接,做好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放开后的各项工作。

(一)严格履行建设維护职责。按照第150号令规定,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协议》的,要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做好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养护、更新等相关工作,确保供配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障居民正常用电需求。

(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按照第150号令规定收取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应实行单独记账、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由供电企业承担建设维护责任的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材料和设备购置、施工、监理、调试、竣工验收、维护等,不得挪作他用。

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一)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受托企业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协商确定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受托企业应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

(二)加强价格行为监管。对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领域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启动反垄断调查,切实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实施建设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14) 170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执行新建住宅区供配电实施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16) 1709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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