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会〔2015〕16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我市市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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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我市市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津财会〔2015〕16号





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市财政局将组织开展我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工作”)。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产权登记工作的意义

(一)开展产权登记工作,对于进一步理顺和巩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晰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关系,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强化产权意识,丰富管理手段,更好地实施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二)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财政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将为机构编制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和前置必备条件。

(三)各主管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产权登记工作,精心组织,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好产权登记工作,切实做到“先清后登、应登必登、不重不漏、确保质量”。

二、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负责根据财政部有关产权登记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我市产权登记工作有关政策,审批产权登记结果,研究、处理产权登记工作发现的重大问题,组织、指导全市产权登记工作。

(二)市财政局征收局:负责具体实施开展市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审定产权登记结果,解答产权登记中有关政策咨询,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汇报。

(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开展产权登记申报工作,审核产权登记申报资料,接受财政部门关于产权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并报告产权登记有关工作。

(四)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申报,办理产权登记证书,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关于产权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并报告产权登记有关工作。

三、产权登记基准日


本次产权登记的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部分已在市国资委办理了企业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要求,重新进行办理。

四、产权登记工作范围

本次产权登记工作包括市级各类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采取按时限、分批次办理的方式。各部门(单位)具体时限批次见附件。

第一批部门(单位)应当于2015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对所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数据的录入、纸质材料的审核工作,统一报送至市财政局征收局,打印产权证书;第二、三批部门(单位)应当分别于2015年7月31日、8月31日前,基本完成对所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数据的录入、纸质材料的审核工作,统一报送至市财政局征收局,打印产权证书。

确实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本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书面说明原因,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五、产权登记数据要求


(一)市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通过市财政局部署在财政专网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管理模块(网址:http://zcgl.tjcs.gov/zcgl)办理产权登记业务。

(二)各单位进行产权初始占有登记通过“占有产权登记”管理模块进行,通过网上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打印纸质报表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市财政局征收局。

(三)产权初始占有登记除按照上述(二)进行网上操作外,还需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提供纸质资料,

(四)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审核把关,确保下属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真实、合规、准确、完备。

(五)涉密事业单位和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不通过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六、其他要求


(一)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市级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再另行办理。主管部门(单位)向财政部门统一报送本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相关材料时,应当将存在产权纠纷和争议的资产情况作详细说明。

(二)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主管部门(单位)申报的产权登记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三)各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法规和《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相关规定,切实做好产权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此次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将开展市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各主管部门(单位)要向财政部门报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另行通知。

(五)本次产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抓紧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总结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市财政局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产权登记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财政局会计处: 王树双23303768/23205722

市财政局征收局资产一科:郝江虹23379680-212


附件:市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单位分批情况


 

天津市财政局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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