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规〔2018〕24号《天津市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8〕24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文化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制定了《天津市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2018年10月30日
天津市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市级文化设施修缮、提升、改造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筹规划、保障重点、绩效优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符合我市文化事业发展要求,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监督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履行法人责任,负责项目申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以及专项资金预决算,落实项目实施相关保障条件,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要求,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实施,规范使用资金,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绩效自评,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补助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文化设施新建、维修改造等重点项目实施。补助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级文化(文物)部门所属的文化(文物)设施修缮、提升、改造工程。
(二)市级国有转制文艺院团所属的剧场、排练场等文化设施修缮。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文化设施项目。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及分配
第九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及资料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和项目申报有关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提交给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专项资金申请应包括立项批复文件、实施方案、政策依据、实施期限、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等关键内容。涉及应履行相关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批复程序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立项等手续的批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十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评审论证,结合项目轻重缓急,拟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资金安排,经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方案送交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市文化广播影视局送交的项目预算建议方案进行资金管理合规性审核,确定项目预算安排草案,并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财政局同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按规定程序向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报送用款申请,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初步审核后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资金规模、具体用途、列报科目等要求,根据项目进度均衡执行。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不得截留、占用、挪用预算资金。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年度决算要求,在决算中完整反映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结转情况。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我市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专项资金资助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组织验收,形成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验收、转固定资产手续,进行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并登记入账,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单位负责实施项目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上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财政局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造成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专项资金资助单位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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