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规〔2018〕23号《天津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8〕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天津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
2018年10月29日
天津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文化惠民卡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文化惠民卡,是指为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引导文化消费,繁荣文艺演出市场,创新财政经费资助机制,面向群众发行的实名制会员卡。申请人申领该卡并充值后,在购买本市有关文艺演出门票时,可享受购票补助。天津市文化惠民卡项目市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文化惠民卡购票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文化惠民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遵循“注重普惠、激励相容、滚动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补助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补助资金预算编制,根据项目年度发行计划和资金需求,结合市级财力可能,确定年度补助资金安排计划;根据市委宣传部提出的补助资金安排意见,办理补助资金拨付;实施补助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文化惠民卡项目实施;确定文化惠民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天津文化惠民卡章程和使用细则制定、文化惠民卡发放、演出活动及票价管理、票务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日常工作;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补助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六条 纳入文化惠民卡资助范围的演出单位负责演出项目申报及实施、演出票务结算等工作;对其演出时间、剧目内容、演职人员配备、演出效果等负责;主动接受文化惠民卡项目管理单位和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补助资金安排
第七条 文化惠民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我市文化惠民工程安排、演出市场培育、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等情况,及时制定年度文化惠民卡发行和补助草案,确定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建议方案,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每年10月31日前送交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财政局对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同意的项目预算建议方案进行资金管理合规性审核,综合考虑文化惠民卡项目实施、补助资金结转、财力可能等情况,审核确定补助资金额度,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
第九条 凡符合文化惠民卡申领条件的个人,均可按照《天津文化惠民卡章程》和文化惠民卡年度发行安排,按程序申请办理,享受市财政补助。
第十条 文化惠民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坚持正确导向,明确文化惠民卡适用演出剧目范围,合理控制演出票价,使持卡群众享受到票价合理、艺术水准高的惠民演出。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惠民演出项目,不纳入补助资金资助的文化惠民卡演出范围。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已按程序批复的补助资金预算,由文化惠民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根据工作进度,向市财政局提交经市委宣传部核实同意的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文化惠民卡采取“先购票,后结算”的原则,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以文化惠民卡购票信息和补助标准为依据,核定持卡人演出购票应享受的补助金额,直接与演出单位办理资金结算。持卡有效期满后,对持卡人应享受的补助资金补助和个人会员费结余进行清算统计,其中个人会员费结余由文化惠民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合理用于票务系统运行维护、票务宣传和惠民演出活动等与文化惠民卡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文化惠民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委宣传部报送上一年度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就项目年度总体实施情况、补助资金支出和结余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后续工作安排等事项进行说明,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送交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文化惠民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使用情况,分年度办理补助资金清算。
第十五条 文化惠民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和完善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内部风险防控,有效甄别文化惠民卡申领、演出剧目及票务销售等事项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文化惠民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演出剧目、补助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宣传、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纳入文化惠民卡资助范围的演出单位是文化惠民卡演出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做好演出项目的申报,对演出剧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思想艺术性以及票价的合理性负责,主动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通过文化惠民卡演出为群众提供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佳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经费、偿还债务、职工福利、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我市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文化惠民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社会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并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文化惠民卡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文化惠民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补助资金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文化惠民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的配合下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补助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文化惠民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