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规〔2018〕22号《天津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9-01-13 04:42:55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8〕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规定,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制定《天津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体育局

2018年10月25日


 
 


天津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的,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市级运动队备战全国运动会等大型赛事、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科学配置、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符合我市体育事业发展要求,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体育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会同市体育局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市体育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三)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履行法人责任,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资金预算和决算,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条件,规范使用资金,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时反馈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及绩效自评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市体育局系统所属单位和经市体育局认定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体育设施维修项目经费:市体育局所属的公共体育设施及体育训练专用场地、保管自修公用公房等维修维护支出。

(二)备战比赛项目经费:各有关单位备战各类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支出,主要包括:

1.体育器材、体育设施设备购置维护费:符合运动队伍训练及比赛要求的器材、装备器械购置更新(纳入现行服装器材专项经费支持范围的项目除外)、维修维护等支出。

2.人才引进费:引进、聘请高水平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运动训练科研、医务人员等发生的薪酬劳务、食宿差旅等支出。

3.医疗和科研保障费:保障运动员科学训练、伤病防治、疲劳恢复、康复训练等医务、科研专用设备设施、耗材购置及维修维护费用,体育科研实验室、康复中心、体能中心等建设运行费。

4.营养和补给费:运动员体能技能恢复提高所需各类运动营养品购置。

5.培训费:运动员及复合型训练团队、科技保障团队组成人员因提高备战能力所发生的各类培训、学术交流等相关费用。

6.反兴奋剂及检测费:反兴奋剂工作保障以及食品安全检测、兴奋剂检测、生理生化机能指标检测等相关费用,反兴奋剂拓展教育基地建设运行费。

7.外训和参赛费:运动队及管理保障工作团队为适应比赛和提高训练水平安排的国内外训练(集训)、参赛发生的住宿、差旅交通、注册参赛、保险医疗、器材运输费、场地器材租赁等相关费用。 

8.后备人才培养支出:按照我市加强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安排,给予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教练员奖励等支出。

9.运动员生活训练设施改善支出:运动员训练和宿舍生活环境改善、文化设施配置、训练场地公用设施更新等支出。

10.其它支出:除上述内容外,因竞技体育项目特点不同而发生的与训练参赛相关的马匹购置与饲养、防晒护理等其他必要备战支出。

(三)其他经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资助的体育事业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的支出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市体育局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审核确定。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分配



第九条 市体育局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我市备战周期任务目标、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等情况,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条件、范围以及期限等事宜,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自身设施、备战项目及任务等情况和经费支出标准,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于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市体育局,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或多头申报。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市体育局对项目、活动以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等方式开展项目及预算评审,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资金安排,提交集体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送交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市体育局送交的项目预算建议方案进行资金管理合规性审核,确定项目预算安排草案,并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有关项目申报评审、中期评估、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工作支出。支出应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五条  对于已按程序批复的项目,专项资金资助单位根据工作进度,向市体育局报送用款申请。市体育局审核通过后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报市体育局,由市体育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我市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体育局建立项目结项验收机制,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向市财政局报送验收报告。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由市体育局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明确意见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体育局加强对项目执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强化支出责任,明确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切实发挥专项资金作用。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体育局和市财政局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体育局、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体育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53294.html

本文关键词: 津财规, 天津市, 体育, 事业, 发展,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全文

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