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管〔2014〕1078号《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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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4〕1078号        2014年12月1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防办拟定的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和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6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人防工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凡新建、改建民用建筑的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但确因地形、地质、施工等特殊原因不能修建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标准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的建设费用。

(一)收费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收取。 

(二)分成比例。除市内六区,其他区(县)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按市级20%、区(县)80%比例分成。

(三)优惠政策。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41号)规定的20元/平方米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普通高校学生公寓、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军队单位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对确需拆除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抗力等级予以补建,补建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工程的建筑面积。确因实际情况无法补建人防工程的,按拆除的实际建筑面积交纳补偿费。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的收费标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建筑平方米1700元;砖混结构每建筑平方米1200元。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用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及人防系统运维保障等项目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预算或纳入预算管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适当安排人防办执法工作经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在使用时,由所在地人防办将使用计划报市人防办批准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人防办和市内六区人防办资金使用按原办法执行。

五、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等其他规定按市人民政府(津政办发〔2014〕67号)执行。

七、以上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389号)和《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7〕6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防办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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