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规〔2018〕11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8〕11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为加强市级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管理,规范资金申报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单位,请按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1日
天津市市级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级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的科学使用和规范管理,更好地支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和支持作用,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市级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安排,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市既定政策,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初步审核、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和中央驻津单位负责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监督专项资金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项目单位负责申报具体项目,规范使用资金,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我市城市发展控制区(规划环外环或四环),以及海河教育园区范围内出让经营性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扣除经决算审核确认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的土地整理成本、出让评估费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后的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我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支出;转移支付区级财政用于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的资金平衡项目支出;以及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为本市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或中央驻津单位。
第九条 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或我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项目概(预)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由市级土地政府收益作为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资金平衡方案;或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三)项目对应平衡地块已出让,土地出让金已缴入市级国库、或在预算年度终了前可全部缴入市级国库。
第十条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流程
第十一条 市级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预算。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项目资金预算应当纳入项目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一般应当从项目库中产生。
年度市级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资金使用申报与预算编制同步实施,遵循“两上两下”的程序,时间安排如下:
“一上”阶段:每年10月底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按照规定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
“一下”阶段:11月中旬前,市财政局将支出预算控制数告知申报单位。
“二上”阶段:11月底前,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于规定时间内报市人大审查。
“二下”阶段:按照预算法要求,市人大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于20日内批复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资金申报。年度预算批复后,由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其中通过指定出让地块市级政府收益负担的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同时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资金审核和拨付。对于由市级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负担、资金来源没有指定出让地块的项目,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项目年度预算、收入入库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展拨付资金。对于由市级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负担、资金来源有指定出让地块的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指定出让地块坐落位置、资金平衡政策情况进行审核;市国土房管局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并向市财政局提供土地出让金构成及收缴情况;市财政局按照项目年度预算、项目土地出让金构成及收缴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拨付资金。市财政将专项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报经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复,作为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依规做好项目资金核算,不得挪作他用。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当编入部门决算。
第十五条 已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调增手续,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结余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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