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8〕7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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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
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精神,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94号)总体部署,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持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4·13”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以下简称中央12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结合我省实际,科学界定省与市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明确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基础标准,规范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加快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美好新海南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落实中央要求。准确把握中央改革政策意图,遵从中央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路径和方式,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合理制定保障标准,清晰划分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全面承接和完成好改革任务。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可持续。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落实国家基础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全省一盘棋。保持现有省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将全岛当作一个大城市来规划,按照“多规合一”“全省一盘棋”的要求,与省域行政区划改革相衔接,统一拉平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加大对市县补助力度,并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全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又要加强与各分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在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比较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相对稳定的民生领域首先实现突破。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改革精神和琼府〔2017〕94号文件要求,将中央已经明确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事权;其他事项待中央与地方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出台后,再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


(一)义务教育类。


1.公用经费保障。执行我省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国家基础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6∶4分担(其中国务院规定比照享受西部开发政策的民族市县中央与地方继续按照8∶2分担),地方分担部分(含我省提高标准部分),省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由省与市县按7∶3分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省级制定免费提供省级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制定免费提供市县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待中央确定国家标准后,再确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由省与市县按照7∶3分担。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我省制定的基础标准,除中央奖补资金外,省级试点市县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按7∶3分担,自行试点市县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全额承担,位于省级试点市县的省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二)学生资助类。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制定国家资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其中生源地为国办发〔2018〕6号文件划定的第一档省份,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由省与市县按7∶3分担。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执行我省制定的标准(按不同类型学校区分),所需经费(中央测算补助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其中生源地为国办发〔2018〕6号文件划定的第一档省份,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符合中央免学费补助政策的,省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和自身财力,对海口市按200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补助,对其他市县按140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余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承担。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平均资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由省与市县按7∶3分担。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执行现行补助标准(即各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所需经费(中央核定我省补助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


(三)基本就业服务类。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省级制定保障标准,省财政统筹中央资金,根据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对市县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承担。


(四)基本养老保险类。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我省在国家基础标准上视情况提高省级标准。国家基础标准部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省级提高标准部分由省与市县按6∶4分担;市县提高标准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五)基本医疗保障类。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7∶3分担。


12.医疗救助。省级制定救助标准,统筹中央资金根据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对市县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承担。


(六)基本卫生计生类。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7∶3分担。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我省在国家基础标准上视情况提高省级标准,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省级标准扣除中央负担部分,省与市县按7∶3分担。


(七)基本生活救助类。


15.困难群众救助。省级制定救助标准,统筹中央资金根据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对市县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承担。


16.受灾人员救助。省级制定救助标准,统筹中央资金根据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对市县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承担。国家出台新标准时,按国家的新标准执行。


17.残疾人服务。省级制定补助标准,统筹中央资金根据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对市县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承担。


(八)基本住房保障类。


18.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省级制定测算补助标准,统筹中央资金根据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对市县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承担。


三、保障措施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明确管理职责。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对市县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并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增强市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省级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承接基本公共服务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省以下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市县落实相关保障标准。


市县政府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确保应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对市县以下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需要进一步划分的,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市县以下政府支出责任。市县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省级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省级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承担。


(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根据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调整情况,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中央和省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市县财政要比照省级做法,相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三)加强预算管理。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省级标准及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市县政府要将保障标准及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作为约束性要求严格落实,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完整、规范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加大预算公开力度,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按照保持现有省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对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省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强大数据运用。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要求,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信息互联和资讯交换共用,积极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为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供技术支撑。


(五)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凡以往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附件: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精神,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94号)总体部署,稳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在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结合我省实际,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和市县财政关系。科学界定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范围,规范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医疗卫生领域投入,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健康海南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深入实施健康海南战略,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围绕全生命周期的卫生健康服务,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全面贯彻落实财政事权中央决定的根本原则,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地方组织实施的制度要求,顺应现代财政制度改革方向,形成中央领导、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全面贯彻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始终把公益性写在医疗卫生事业旗帜上,在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等方面,建立更加成熟定型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我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划分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逐步加大政府卫生投入,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投入效益。强化全民健康共建共享,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


2.坚持权责匹配。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科学划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权责关系,实现全省各级政府间权、责、利相统一,调动全省各级政府干事创业积极性。


3.聚焦改革重点。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聚焦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等方面的重点难点,合理确定全省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推动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4.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以及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中央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中央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划分为中央财政事权。基本公共卫生等6个事项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4个事项划分为地方财政事权。现对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


公共卫生方面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省和市县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在省以下明确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我省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7∶3分担。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的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理(全省性或跨市县)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级财政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危及人群范围、疫情受害程度、危害波及地域等情况安排并分配转移支付。疫情发生地财政据实兜底安排补助资金。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理(市县区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项目划归为市县财政事权,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在省以下明确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我省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7∶3分担。


2.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省级制定救助标准,统筹中央资金根据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对市县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承担。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少生快富”补助3个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在省以下明确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除上述3个项目之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我省在国家基础标准上视情况提高省级标准,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省级标准扣除中央负担部分,省与市县按7∶3分担。


(四)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地方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省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县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市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省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省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级财政对市县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在省以下明确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统筹中央资金根据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对市县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承担。省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根据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对市县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承担。


市县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中央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为中央财政事权,地方卫生健康管理事务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中央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为中央财政事权,地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级财政对市县医疗保障能力建设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在省以下明确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根据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对市县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承担。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县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市县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市县在确保国家和省级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级标准的地方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承担。


按照保持现有省级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省级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配套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完善市县以下分担机制。市县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市县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县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对市县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省级财政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在今后制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时,体现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内容。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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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海南省, 琼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