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8〕7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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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我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海南省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篇(章)(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统计部门(以下称省级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省级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级考核部门开展。


第六条 省级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和指标交易、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市、县、自治县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不含)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不含)以下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省级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结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等国家考核部门制定的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八条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县、自治县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省级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各市、县、自治县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章 年度自查


第九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省级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


第十条 年度自查内容主要检查本辖区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违法占用耕地整改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和指标交易的市、县、自治县还应检查省级统筹任务落实情况和指标使用情况,对涉及“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承诺的市、县、自治县还应检查其承诺兑现情况。


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级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省级考核部门根据情况实地抽查部分市县,分析综合自查情况、实地抽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报,并纳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四章 期中检查


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省级统筹、承诺兑现、违法占用耕地整改等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省级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5月底前向省级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省级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市、县、自治县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向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报,纳入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五章 期末考核


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违法占用耕地整治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和指标交易量较大(含出让和受让指标)的有关市、县、自治县,省级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5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省级考核部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省级考核部门对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省级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8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奖惩问责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绩突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


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县、自治县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


第二十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长、县长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印发的《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琼府办〔2005〕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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