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3〕16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一系列质量工作重大政策的出台以及我省质量强省战略的持续推进,我省2013年印发的《海南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不能满足当前质量工作考核需要。为更好地发挥考核机制对全省质量发展工作的导向作用,现对《海南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修订,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8日
海南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市县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第一理念,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加快推进质量强省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全省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管理、重点突出、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质量措施落实等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质量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 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质量发展的形势和任务,提前制定并下达年度质量工作考核细则。相关考核内容、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9分)、C级(60—79.9分)、D级(59.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八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完整的考核年度。
第九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5月中旬前,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考核通知要求,报送本年度质量目标,经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结合年度质量工作考核细则,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整理汇编成册后的有关考核备查的文件、资料和记录,以及对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质量措施落实情况的自评报告一并报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地考核。考评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质量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四)综合评价。考核结束后,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为D级的考核对象,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提交整改措施书面报告,同时抄送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改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约谈相关市县政府分管领导,必要时向省政府建议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考核对象,取消有关责任人参加年度相关的评优评先、授予荣誉称号等资格。
第十一条 各考核对象在质量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提供假信息、假资料的,经调查核实后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造成考核失实,取得有关荣誉的,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考核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质量工作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1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3〕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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