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函〔2018〕17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对本区域、本单位实施的,由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附件1),于2018年7月30日前报送省法制办。
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项进行梳理并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附件2),于2018年7月30日前报送省法制办。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要按照上述原则和本次清理工作精神,对海口市、三亚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逐一研究,尽可能予以取消。
三、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一律取消。对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2018年10月30日前取消;对个别确需保留的,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通过提请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予以设定。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包括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等(附件3),于2018年7月30日前报送省法制办。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包括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等(附件4),于2018年7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四、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于2018年7月10日前将本次清理工作的责任领导和联络员名单报省法制办。各市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确保按时完成清理工作,并于2018年10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
联系人:曾德先(海南省法制办公室)。
联系电话:65324651(办公),65332525(传真)。
联系人:王亚(海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13322065422。
附件: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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