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8〕5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推进我省农产品加工业实现突破性发展,培育乡村振兴新动能,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核心,优化产业布局,加大政策扶持,加强科技支撑,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重点园区和知名品牌,实现质量效益和总量规模“双提升”。
(二)发展目标。新增一批大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到2020年,全省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突破500亿元,农产品加工业产值突破1000亿元。到2025年,全省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达到800亿元,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达到1600亿元,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重有较大幅度提升,农产品加工转化率有较大幅度提高。
二、发展重点和产业布局
(三)突出发展重点。大力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业,推进农产品清洗、分级、烘干、预冷、保鲜、包装等商品化处理。围绕热带作物、热带水果、特色畜禽、水产品、南药、林木产品、茶叶、花卉、咖啡、种子等产品,以食品生产、药用开发、功能性产品开发等为重点,发展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围绕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大力发展农业文化创意型加工业。围绕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发挥海南区位优势,加快发展国际农产品来料加工业和拓展“一带一路”市场的外向型加工业。(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四)科学确定产业布局。坚持绿色发展,合理布局大宗农产品加工原料基地,打造“原料基地﹢产地初加工﹢园区深加工”的产业集群。支持万宁、琼海、定安、屯昌、琼中等市县建设槟榔加工集群,文昌、琼海、海口等市县建设椰子加工集群,澄迈、儋州、白沙、乐东等市县建设橡胶加工集群,海口、定安、临高、三亚等市县建设热带果蔬加工集群,海口、澄迈、文昌、儋州等市县建设畜禽加工集群,澄迈、文昌、海口、临高、万宁、儋州等市县建设罗非鱼、金鲳鱼、对虾等水产加工集群,三亚、海口、儋州、东方、乐东等市县建设花卉加工集群,琼海、澄迈、琼中、定安、屯昌等市县建设油茶加工集群。着力提升海口罗牛山、定安塔岭、琼中湾岭、屯昌屯城、万宁槟榔城、海航食品科技产业园、昌江太坡、白沙邦溪、琼海大路、海口琼台等农产品加工园区和农垦八大产业园区建设水平,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保障功能,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园区集聚。支持琼海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洋浦保税港区发展进口来料加工业,扩大椰子、咖啡、胡椒、可可等境外加工原料进口,落户一批开拓海外市场的外向型加工企业。(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重点任务
(五)培育壮大经营主体。坚持招商引资和本地培育相结合,培养一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把国内外加工企业在我省新建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给予优惠扶持政策。制定实施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奖补政策,对形成新产能的新(扩)建农产品加工项目,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按当年新增产值的2%给予奖励。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兼并重组、强强联合,组建大型加工企业集团。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物流等产业,支持创办“老字号”传统农产品加工作坊。采取股份合作、工序衔接、产销对接等方式,组建海南农产品加工业联盟。(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
(六)创新发展新业态和产业融合。着力培育一批“老字号”传统农产品加工特色镇、特色村,支持传统农产品加工工艺升级改造。引导农产品加工业与休闲、观光、旅游、文化、教育、科普、养生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农商直供、加工体验、中央厨房等新业态。支持在淘宝、京东等建立网上交易平台,促进农产品加工品线上线下交易有机结合。(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着力提升研发能力。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创建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中心,引导企业与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鼓励科技人员到农产品加工企业兼职或以科技成果入股加工企业,支持开展农产品加工设备研发,推进加工技术、工艺和关键装备等成果加速转化。完善加工业人才引进与培养政策,把加工业技能培训列为农民培训重点科目,加快培育和引进一批农产品加工业的科研人才、管理人才和产业工人。(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科院)
(八)推进绿色化标准化改造。建立海南农产品加工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和环保管控体系。大力研发、筛选、推广低能耗和低排放的环保型加工设备。支持开展质量管理、食品农产品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等体系认证,严防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超标排放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九)推进品牌创建。实施海南农产品加工品牌计划,支持创建一批农产品加工自主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驰名商标保护,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标志的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在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中优先给予奖励;以上产品优先推荐在我省冬交会和国内外展会上展示展销,并支持在省内外主流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支持将农产品加工业列为省内相关展示展销活动的推介重点。力争到2025年,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数量大幅增长,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农产品加工品牌。(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四、完善政策措施
(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通过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现代物流业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中小企业发展等财政涉农涉企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原料基地、加工物流园区、冷链物流体系建设、设备技术研发、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创业创新项目等给予扶持。对购置仓储烘干等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市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切块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业。(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十一)强化金融支持。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加快设立省热带农业产业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相关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农业部门每年向金融机构推荐需融资的优质守信农产品加工企业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适当延长农产品加工项目贷款期限和本息偿付周期,给予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优惠。通过“农保贷”等渠道,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贷款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农产品加工业主依法开展厂房抵押、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拓展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符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权属清晰的包括农业设施、农机具在内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上市融资,纳入省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补贴。(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金融办、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
(十二)落实税收政策。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农产品加工企业可凭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实施与农产品加工有关的国家鼓励类项目中,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所需先进设备,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予以抵扣。(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口海关、省财政厅)
(十三)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农产品加工物流园区享受政府对工业园区和高新技术园区实施的同等优惠政策。各市县农产品加工园区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用地要符合市县总体规划,每年要根据建设项目时序和年度建设进度实际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满足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需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要重点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业发展。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使用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利用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切实保障农产品加工用电。(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物价局、海南电网公司)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省级相关责任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各市县要相应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完善农产品加工统计监测体系,省农业厅要会同省统计局开展农产品加工业统计,建立农产品加工数据库。省农业厅要研究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各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税局、省物价局、省政府金融办、银监会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海南电网公司)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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