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8〕2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4 02:20:49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主动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


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强化市、县(区)长分级负责。各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负总责,进口粮食指定口岸经营单位、进口商、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进口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县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合理布局进口粮食指定口岸建设,将落实有关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要求纳入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大部门协调、资源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的力度。各市县检验检疫、农业、发展改革、粮食、工商、财政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落实监督责任,保障质量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粮食检验检疫,督促辖区内指定口岸经营单位、进口商、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并做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做好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进口粮食配额管理;粮食部门负责督促粮食储备企业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对进口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业务需求情况做好进口粮食指定口岸防控能力建设经费的保障工作。由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省财政厅配合,对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责任落实情况实施考核。


二、加强信息共享


检验检疫部门要根据口岸检验检疫、外来有害生物监测等情况,及时向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部门通报重要的进口粮食安全风险信息。农业部门调查监测发现非法转基因、外来有害生物,经追溯可能与进口粮食有关的,要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检验检疫部门要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备案名单;粮食部门要协助监督审核储备粮拍卖企业、流向企业是否具有检验检疫备案资质。


各市县政府、检验检疫部门、海关、港务部门、口岸经营单位要加强沟通,及时互通信息,完善粮食进口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网络,确保监管过程完整性、连续性和有效性,共同保障进口粮食安全。


三、严格调运管理


进口粮食要严格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要求,调往指定企业加工、储备,严禁调运至未获得检验检疫机构备案资质的加工(储备)企业;进口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进口粮食调运的运输过程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装运粮食的车辆车箱、船舱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而且密闭性能良好,避免运输途中发生撒漏、疫情扩散和偷盗等情况。进口粮食相关单位要主动落实相关责任,接受检验检疫、粮食部门的监管,进口商、储备库或定点加工企业要提前向进境口岸和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转运方式、运输路线及运输工具,途中确需更换运输工具的,应事前申报,并联系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管。进口粮食储备企业由粮食部门审核认定,并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对于委托社会企业代储的,代储企业凭粮食部门委托代储证明文件办理检验检疫备案手续。


进口储备粮在拍卖前,储备企业要对参与竞拍的加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核,未获得进口储备粮加工检验检疫资质认可的企业,不得参与竞拍。


四、健全安全风险管控体系


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要明确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成立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制度,包括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疫情防控制度、防止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应急制度等,完善进口粮食接卸、运输、入库、出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与防除等全过程的安全风险防控管理措施,并有效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监测


口岸经营单位、加工(储备)企业及粮食换装场所经营单位要按照疫情监测计划,至少每季度在口岸、加工(储备)企业及其周边开展一次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农业、粮食部门报告。如发现外来杂草等有害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植株及进口粮食自生苗,应及时采取有效防除措施。


六、建立全流程溯源管理体系


进口商、加工(储备)企业要按照全过程管理的要求,建立从进口粮食审批、口岸进境申报、接卸、运输、入库、出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与防除等环节的台账,并如实、准确填报相应的台账记录,确保可追溯、可检查、可考核,把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落到实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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