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函〔2018〕5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
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
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我省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和《评价办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实施《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严格执行《评价办法》规定的评价内容和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以推进教育发展为目的,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创新教育督导评价体系,推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全面提升教育发展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评价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革开放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高等教育分类发展,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办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制定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落实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等。
三、组织实施
(一)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自查自评以及迎接国家监测和督导检查工作,在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督查室加强督查,切实保证评价工作扎实推进、稳步开展。
(二)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于省“两会”后,根据评价内容,结合教育事业五年规划、省政府年度工作报告,会同各有关部门编制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表,制定工作方案,印发各单位执行。
(三)接受国家督导检查。
1.做好自查自评。从2018年开始,每年3月,按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要求,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我省自查自评及迎接国家监测和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向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印发通知,组织对上一年度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迎接国家监测和督导检查。5月上旬,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自查情况,撰写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自查自评报告,报省政府审定后,于每年5月底前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接受国家监测评估和实地督导检查。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自评自查及迎接国家监测和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积极协同做好各项迎检工作,全面接受国家实地督导检查。
3.抓好整改落实。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督导检查的问题清单和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分解任务,落实整改责任。各责任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经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办各职能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
4.认真总结。督导检查结束后,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要求,认真总结自查自评工作和迎接国家检查工作经验,分析发现问题,提出做好省级自查自评和迎接国家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省政府。省政府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进行通报等相应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推动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和建设教育强国的重大举措,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常态化的长效工作机制,专人负责,档案健全,保障到位,认真组织落实,全力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并接受国家评价。
(二)落实工作责任。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实行分工负责。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是接受评价的对象主体,依据法定职责和自查自评要求,各负其责,统筹协作,按时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自查自评材料。
(三)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2018年4月底前修订印发《海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组织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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