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函〔2018〕4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8-2019年度退塘还林(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2018-2019年度
退塘还林(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2018-2019年度退塘还林(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2018-2019年度
退塘还林(湿)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退塘还林、退塘还湿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推进全省退塘还林(湿)工作,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以及省第七次党代会和省委七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工作目标、全省沿海防护林建设和保护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依法治理、生态优先的总体要求,优先结合2016年省人大执法检查暨环保世纪行、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和省生态保护红线专项督察结果,深入推进省域“多规合一”划为林地的沿海防护林带(即海防林基干林带,以下简称基干林带)范围内退塘还林和适宜恢复为湿地的区域范围内的退塘还湿工作,巩固全省海防林工程建设成效,着力构筑全省海岸生态安全屏障,保护海岸生态。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退塘还林(湿)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原则,沿海有关市县政府要充分发挥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作用,统筹推进本地区退塘还林(湿)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市县主体原则。退塘还林(湿)工作以市县为责任主体,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市县”,有关市县政府要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资金、分解责任,为完成工作任务提供保障。
(三)依法退塘原则。退塘还林(湿)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工作全过程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注重规范操作,确保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
(四)适度补偿原则。对退塘还林(湿)工作任务范围内正当养殖塘的建设和经营成本等进行客观、科学评估,并给予退塘还林(湿)者适当经济补偿。
三、工作任务
全省“多规合一”后划为林地的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范围内共需退塘还林和适宜恢复为湿地的区域范围内共需退塘还湿总任务为10000亩(其中:退塘还林3141.7亩,退塘还湿6858.3亩)。计划于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退塘还林(湿)任务,按年度分:2018年完成5331.4亩,2019年完成4668.6亩(详见附件)。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退塘还林、退塘还湿工作,将其列入生态修复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有关市县政府要以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站位,求真务实,扎实抓好退塘还林(湿)工作,依法对计划范围内的养殖塘进行清理,确保按期按质按量完成退塘还林(湿)工作任务。
(二)制定标准,落实资金。在省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的同时,市县财政也要安排足够的退塘还林(湿)资金,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按照适度补偿原则,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养殖塘的建设年度、建塘成本、池塘容积、经营现状等因素,结合市县财力状况科学确定资金投入。退塘还林(湿)成本费用包括退塘业主补偿费用、填塘费用和还林(湿)费用三个方面。市县政府在符合财经政策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政策。
退塘还林(湿)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分级承担。省级财政按高位池退塘还林3万元/亩、低位池退塘还林2.1万元/亩、退塘还湿2万元/亩进行补助。2018-2019年省级财政共计安排补助资金21316.95万元,其中:高位池退塘还林补助资金3342.60万元,低位池退塘还林补助资金4257.75万元,退塘还湿补助资金13716.60万元;按年度分:2018年安排补助资金11331.81万元,2019年安排补助资金9985.14万元。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退塘还林(湿)工作点多面广,有关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宣传,通过在报刊、电视、网络平台开设相关栏目和专题节目,组织媒体专访、印发宣传单、悬挂宣传横额、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退塘还林(湿)的重要意义,并派出专人进村入户,深入宣传、讲解退塘还林(湿)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让全社会形成共识,使依法退塘还林(湿)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四)加强考核,严肃问责。有关市县政府要将退塘还林(湿)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的主要内容,研究制定退塘还林(湿)工作考核问责制度,强化对退塘还林(湿)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对扎实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重视不够、推动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自查,摸清情况。有关市县政府要尽快组织人员对辖区海岸养殖情况再次开展详细调查。一是明确退塘还林(湿)范围和面积。本次退塘还林对象为省域“多规合一”划为林地的基干林带范围内的养殖塘(不包括已征用为建设用地、以及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中确定为非林地的其它用途土地)。退塘还湿的对象为适宜恢复为湿地的区域范围内的养殖塘。二是认真填写调查登记表。调查人员要深入实地,逐个对辖区养殖塘现状进行现场勘查确认,核实养殖塘的位置、面积、权属、性质、经营情况等,认真填写调查登记表,绘制现状图,确保调查工作实事求是、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二)编制方案,分解任务。有关市县政府要以本实施方案为依据,结合本市县实际,及时编制本市县退塘还林(湿)工作详细方案,及时将退塘还林(湿)工作任务向有关部门、乡镇(农场、林场)和村委会层层分解;要明确退塘还林(湿)工作进度计划和时间节点;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职能作用,把工作解决在基层,把矛盾消化在基层。
有关市县政府应编制年度退塘还林(湿)工作详细方案,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按照政府主导原则,有关市县政府要加强对退塘还林(湿)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依法实施,稳妥推进。一是执行公示制度。退塘还林(湿)工作实施方案、拟退养殖塘地址、面积、产权人、补偿标准和金额等都要在村委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退塘还林(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二是签订合同。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要及时与退塘业主签订退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兑现退塘业主补偿费用,按时完成退塘还林(湿)工作任务。三是编制作业设计。要组织专业人员编制本地区退塘还林(湿)作业设计,确保退塘还林(湿)工作科学、有序推进。四是全程跟踪指导。有关市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塘还林(湿)工作的指导,要组成专项督导组,深入退塘还林(湿)工作现场,对退塘还林(湿)工作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确保退塘还林(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五是完善报告制度。有关市县政府要建立退塘还林(湿)工作月报、季报、年报制度,编制工作简报,及时向省林业厅报告退塘还林(湿)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底组织开展本年度退塘还林(湿)自查工作,完善退塘还林(湿)工作档案,对照年初制定的工作实施方案,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报省林业厅。
(五)严格验收,强化管理。省林业厅每年年底要组织开展退塘还林(湿)工作省级核查验收,考核退塘还林(湿)工作成效。有关市县政府要不断完善退塘还林(湿)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巩固退塘还林(湿)工作成效。一是做好建档工作。要将调查结论、实施方案、公示内容、退塘合同、作业设计、验收报告、资金拨付单据等及时归档保存,确保有据可查。二是加强管护。通过完善海防林专管员制度,构建海防林管护网络,不断强化日常巡逻护林工作,其中,对退塘还林(湿)地块要进行重点巡查。三是加强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海防林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要将打击违法毁林复建养殖塘行为做为沿海防护林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大对破坏沿海防护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确保沿海防护林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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