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8〕1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文资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及薪酬审核实施办法( 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文资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及薪酬审核实施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文资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及薪酬审核实施办法(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8日
海南省文资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评价及薪酬审核实施办法( 修订)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确保文化安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海南省属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资办)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两个效益相统一原则。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中央关于国有文化企业分类考核的办法,针对企业的共性特点和个性差异,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要求,业绩考核结果与薪酬紧密挂钩、同升同降。
(四)即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坚持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统一。
(五)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薪酬水平的确定,既要有利于调动企业负责人积极性,又要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二、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省文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经营性国有文化企业。
(二)本办法适用于监管企业中由省委、省政府管理及其授权省文资办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以及其他相关负责人。
(三)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按经营班子正职进行考核,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及其他参照班子副职管理的人员,按照经营班子副职进行考核。
(四)监管企业中职业经理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另文规定。
三、考核指标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和经济效益考核指标。
社会效益考核指标考核权重高于50%,包括但不限于政治导向、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企业党建、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等指标。
经济效益考核指标考核权重低于50%,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资产负债率、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
省文资办可根据工作要求和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调整考核指标。
四、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审核程序
(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
(二)经营业绩考核原则上应包括签订企业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和考核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两大基本程序。
(三)签订企业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的程序:监管企业于年底上报下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省文资办审核目标建议值并确定考核目标后,由省文资办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
(四)考核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的程序:监管企业于考核期末上报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材料,省文资办依据审计结果对监管企业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计算出相应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出具正式的考核评价和薪酬审核意见,企业根据考核评价和薪酬审核意见发放薪酬。
(五)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必须采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作为考核依据。中介机构由省文资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开选聘。
(六)企业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省文资办决定。
(七)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审核结果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由省文资办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考核结果与奖惩
(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薪酬确定的标准和公式参见《实施意见》。
(二)省文资办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监管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重要依据。未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监管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绩效年薪,未经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监管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三)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
(四)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和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五)企业负责人的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六)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由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1.6;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人员规模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375。
(七)监管企业出现严重政治导向错误、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资产损失等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直接定为D级,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八)监管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因违纪违法受处理或处分的,省文资办根据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结果,扣发该负责人实施行为当年的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当期任期激励收入根据扣发情况作相应扣减。已发放的,按要求追索扣回。追索扣回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监管企业负责人。
(九)监管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外,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当年全部绩效年薪,其他负责人酌情扣发,当期任期激励收入作相应扣减。已发放的,按要求追索扣回。
(十)对于存在连续亏损、主营业务持续下滑或其他经营问题的监管企业,省文资办可根据具体情况,扣减该企业负责人部分或全部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十一)监管企业弄虚作假或负责人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与《关于深化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配套实施,自2018年度开始施行。
(二)省文资办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实施细则,结合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考核程序、指标权重及计分方法等内容。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参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省文资办薪酬审核结果作为指导线,最终确定企业负责人实际薪酬发放标准,实际发放薪酬高于指导线的,需报省文资办批准。
(四)对于董事会建设较完善的企业,省文资办可授权董事会对企业经营班子进行考核。
(五)对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考核,既考核经营指标,也考核工作指标。根据企业组建意图,工作指标应设置为可度量的指标。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海南省文资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及薪酬审核实施办法》(琼府办〔2016〕14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省文资办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