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7〕22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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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3〕18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7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目录》外按规定需报国家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目录》外的其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凡国家规定由省级及以下政府核准但符合海南省“多规合一”、行业规划、产业布局等相关要求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要求,一律改为备案制。同时,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及开展相关工作。

 

二、根据《关于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委托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琼府〔2013〕78号)、《关于印发〈省重点园区植入自贸区政策最大限度简化行政审批试点方案〉的通知》(琼审改办〔2015〕20号)等要求,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南生态软件园、海口美安科技新城起步区、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试验区等区域内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授权由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及海南生态软件园、海口美安科技新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试验区管委会备案。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备案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管、审查的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省级专项规划,为项目备案工作提供依据。

 

四、以“多规合一”为指导,充分发挥海南省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各类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引导投资方向,优化项目布局,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重要资源。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五、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六、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14〕66号)要求,对除建筑用砂、石、土和地热、矿泉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停止备案。为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停止稀土矿山开发、稀土冶炼分离、稀土深加工项目备案。

 

贯彻落实《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时,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或则备案手续。

 

七、项目备案机关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改进完善管理办法,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海南省)受理、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八、按照谁备案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市县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项目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琼府办〔2015〕22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
( 2017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农业开荒的项目。

 

水利:涉及跨市县、跨流域的水利工程。

 

二、能源

 

水电站:水电站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备案,未列入国家批准规划的项目禁止建设。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火电站项目,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备案。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热电站项目,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备案,未列入国家批准规划的项目禁止建设。并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天然气能源项目。

 

风电站:并入公共电网的风电站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备案。

 

太阳能电站:并入公共电网的光伏电站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备案。

 

生物质发电、利用工程:并入公共电网的农林生物质、沼气发电等项目;年产量1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生物天然气制作车用沼气项目。

 

电网工程:±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22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其中±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备案;智能电网项目。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 (不含)以下项目和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一般煤炭开发项目。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备案。

 

煤制燃料:年产20亿立方米(含)以下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100万吨(含)以下的煤制油项目。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非异地改扩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输油管网:跨市县输油干线管网 (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输气管网:跨市县输气干线管网 (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备案。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生物柴油项目: 生物柴油项目。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除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项目及地方城际铁路项目外,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其他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列入海南省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其他项目。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网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备案;地方高速公路,其余国道、省道以及需争取国家或省投资补助的旅游公路项目。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除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项目外,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其他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列入海南省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水运: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备案;集装箱专用码头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备案;1万吨及以上散杂货、多用途、客运、滚装、液体化工、其他危险品码头项目;邮轮码头项目;内河航道建设项目、航电枢纽项目。

 

机场:民用运输机场改扩建项目(增建跑道除外),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新建、改扩建通用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铁矿、 有色矿山开发:铁矿开发和有色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项目、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 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备案。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项目、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 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 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备案。新建年产超过100 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黄金:采选矿项目。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执行。

 

六、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6 吨/9 座以下通用飞机、3 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

 

七、轻工

 

玉米深加工:玉米深加工项目。

 

八、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备案。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

 

其他城建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医疗垃圾处理项目,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专项规划备案。

 

九、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大型、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十、境外投资项目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第9号令)及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外商投资项目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第12号令)及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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