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海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
海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管理,实现政府网站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省、设区的市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县级政府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建设管理遵循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以用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打造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对全省政府网站的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承担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督查问责等管理职责。各市县政府办公厅(室)、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办公室承担本市县、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省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机构编制、信息化主管、电信主管、公安等部门是全省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五条政府办公厅(室)、部门办公室是政府网站的主办单位,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内容保障、技术保障、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二章开办整合
第六条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省、市县(区)政府应当开设门户网站。省政府部门、设区的市政府部门可以开设部门网站。省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县级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单独开设政府网站。
第七条政府网站开办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市县政府拟开设门户网站、省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应经本市县、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设区的市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区政府拟开设门户网站,应经本部门、本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二)开设政府网站获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主办单位应向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英文域名;向机构编制部门按流程注册中文域名,提交加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标识申请;向当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
(三)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后,网站方可上线运行。
(四)新开通政府门户网站应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部门网站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未通过安全检测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
第八条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应以本市县、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政府网站应在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网站全称。
第九条政府网站应使用以.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
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hainan.gov.cn域名,市县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部门网站使用□□□.hainan.gov.cn结构的域名,其中□□□为本市县、本部门机构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中文域名结构为单位全称.政务或单位全称.公益。
海口、三亚等设区的市政府门户网站可使用www.□□□.gov.cn结构的域名,部门网站和区政府网站使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下级域名,其结构应为○○○.□□□.gov.cn,其中○○○为本部门、本区政府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中文域名结构为区划+单位名称.政务或区划+单位名称.公益。
网站栏目和内容页的网址原则上使用□□□.hainan.gov.cn/.../...、www.□□□.gov.cn/.../...、○○○.□□□.gov.cn/.../...形式。
第十条政府门户网站不得擅自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一条政府网站由于整改等原因需要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并在本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临时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被责令要求紧急关停的,相关市县政府办公厅(室)或省政府部门办公室应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备,不计入当年临时下线次数。
第十二条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集约化要求必须永久下线的,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整合迁移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
拟迁移网站应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按程序注销政府网站注册标识、证书信息(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网站变更状态。
网站完成迁移后,应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公告信息至少保留30天。
第十三条政府网站因机构调整等原因,网站名称、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及时更新。如遇整合迁移、改版等情况,应对有价值的原网页进行归档处理。归档后的页面能正常访问,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和归档时间。
第三章网页设计
第十四条政府网站页面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层次分明、庄重简约,易于浏览,原则上采用扁平化设计理念,整体保持统一的风格,体现便民与实用。页面布局应分为头部标识区、中部内容区和底部功能区。网站首页、栏目页和内容页等各页面的头部标识区和底部功能区应保持一致。
(一)头部标识区包括网站名称区域、搜索和导航部分。网站名称区域应醒目展示网站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展示中英文域名、徽标(Logo)以及多语言版、简繁体转换、RSS订阅和邮箱入口。搜索功能应放置在明显位置。导航部分放置网站的频道或栏目,频道或栏目不宜过多,通常为单排显示。
(二)中部内容区应遵循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阅读习惯,科学合理设置布局架构。集中阅读区应统一展示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重要栏目和内容。
(三)底部功能区应列明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标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网站标识码、网站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ICP备案编号、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站点地图等内容。
第十五条政府网站应确定1种主色调,合理搭配辅色调,总色调不宜超过3种。使用符合用户习惯的标准字体和字号,同一类别的栏目和信息使用同一模板,统一字体、字号、行间距和布局等。
第十六条政府网站页面内容应当便于复制、保存和打印。避免使用悬浮、飘动、闪烁等方式,确需使用悬浮框的必须具备关闭功能。
政府网站不得链接商业网站,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使用可能存在潜在版权纠纷或争议的图片和视频。
第四章功能设置
第十七条全省政府网站功能栏目设置采用标准化+个性化模式,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设置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标准化区域功能栏目,各单位根据工作特点自主设置个性化区域服务栏目。各政府网站布局架构、图标、字体等应与省政府门户网站保持一致,实现全省统一模版设置、统一标准服务、统一用户体验。政府网站如需调整标准化区域功能栏目,须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个性化区域服务栏目是各市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本地特色、本部门职能打造的专属品牌栏目和提供的特色服务。
第十八条信息发布板块包括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政策文件、国务院信息转载、政务动态、数据发布、数据开放、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报等栏目。负责人信息应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转载信息的,应注明来源。政府网站使用地图时,应采用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十九条解读回应板块包括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栏目。政策解读栏目包括文字解读、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子栏目,文字解读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解读材料由政府网站会同业务部门制作。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应相互关联。回应关切栏目主要对涉及本市县、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事件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网络谣言等,及时发布的回应信息。
第二十条办事服务板块包括在线办事、便民服务等栏目。在线办事栏目区分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对应链接全省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集中提供网上办事、结果公示、结果查询、咨询评价等在线服务。便民服务栏目主要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教育、医疗、社保、就业、住房、交通、婚育、工商、税务等服务事项,集中提供查询、在线办理等便民服务。
第二十一条互动交流板块包括领导信箱、网上信访、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意见征集、办事咨询、征集结果反馈、12345热线等栏目。政府门户网站应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信等功能。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办事服务类栏目应通过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提供留言评论等功能,实现数据汇聚、统一处理。
第五章集约共享
第二十二条全省政府网站集约化技术平台分为省级平台和市级(设区的市)平台。省级平台为省级政府部门、县级政府和未设区的市级政府提供服务,市级平台为本级政府部门和区政府提供服务,县级及以下政府不再建设技术平台。市级平台应与省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
第二十三条省级政府部门网站、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未设区的市级政府网站,应部署在省级平台。设区的市政府部门网站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应部署在省级平台或经批准建设的市级平台。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网站,按照谁建谁管原则对应部署在省级平台或市级平台。
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部门的网站,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求部署在相应平台。
第二十四条集约化平台应向平台上的政府网站提供以下功能:站点管理、栏目管理、资源管理、权限管理;内容发布、领导信箱、征集调查、在线访谈;站内搜索、评价监督;用户注册、统一身份认证;个性定制、内容推送、运维监控、统计分析、安全防护等。同时,应具备与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电子证照库等系统和数据库对接融合的扩展性。
第二十五条省级平台同时构建分类科学、集中规范、共享共用的全省统一信息资源库。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通过全省统一的共享交换平台,对省级、市级平台上各政府网站的信息资源统一管理,实现统一分类、统一元数据、统一数据格式、统一调用、统一监管。基于信息资源库、电子证照库和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从用户需求出发,实现全平台跨网站、跨系统、跨层级的资源相互调用和信息共享互认。
第二十六条集约化平台上的各政府网站负责本网站的内容更新、数据整合等内容保障工作。集约化平台的管理部门应承担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工作,并积极响应各政府网站的个性化需求。
第六章安全防护
第二十七条政府网站应按照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网站安全定级、备案、检测评估、整改和检查工作,提高网站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劫持、防泄密能力。
第二十八条政府网站服务器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使用的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需通过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不得使用未通过安全审查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按照要求定期对政府网站开展安全检测评估。
第二十九条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向网络安全应急主管部门备案,实时监测网站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应用系统、网站数据等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和处置。定期对网站应用程序、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管理终端进行全面扫描,及时处置安全风险。留存网站的运行日志不得少于6个月。网信、信息化主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建设的指导。
第三十条政府网站内容素材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业务部门提供。按照谁发布、谁负责原则,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建立保密审查机制,在信息发布前依照程序明确需发布信息的公开属性,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上网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政府网站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编辑、审核和发布相关稿件。通过机器扫描、人工检查等方法,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检,每日浏览网站内容,重点审看新发布的稿件信息,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间或非常时期,应安排网络安全、服务器安全运维人员值守机房,保障网站运行畅通安全。
第三十二条网信部门应协调电信主管、公安等部门,及时对假冒政府网站的域名解析和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处置。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假冒政府网站开办者等人员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第七章监督保障
第三十三条省、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网站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网站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四条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网站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至少每季度对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开展一次巡查抽检,抽查比例不低于30%,每次抽检结果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
第三十五条政府网站实行栏目责任制,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提供所分工栏目要求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政府网站杜绝出现空白栏目,不能正常保障的栏目不得在页面显示,不得以正在建设中、正在改版中、正在升级中等理由保留空白栏目。
第三十六条政府网站应当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本网站及上级单位转办的网民留言,并根据规定时限给予答复;对我为政府网站找错栏目中的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回复意见并逐级提交至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应公开。
第三十七条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内容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政府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在部门(单位)预算中列支,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应当建立与本级网信、机构编制、信息化主管、电信主管和公安等部门的协同机制,做好政府网站重大事项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公示和问题处置等工作。
第四十条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对存在问题较多或不按要求整改的,直接约谈主办单位负责人;对存在问题多次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法律、法规对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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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海南省, 琼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