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7〕18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 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海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7日
海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
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食品农产品优质供给,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对外经济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12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食〔2014〕216号)、《关于调整〈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国质检食〔2016〕8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区),是指由市县政府提出申请,以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龙头带动、全民行动”的工作机制,围绕提高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工作,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组织机构,实施以农业化学投入品控制体系、疫情疫病监测控制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为主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并经海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组织考核且验收合格的地区。
第三条 省级示范区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程序自愿提出申请。
(二)突出质量安全。申请地区应具有稳定的出口市场或需求,产业规模化,技术标准化、管理规范化。
(三)严格准入退出。示范区按申请条件严格考核,确保示范带动作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已获称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示范区的申报、考核、批准、公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级示范区的申报受理、考核、批准和公布,并对已获称号示范区的持续符合性进行检查验证。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将省级示范区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为国家级示范区的管理工作。
市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政府牵头成立由商务、农业、海洋与渔业、食品药品监管、检验检疫、质监、工商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区域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市县政府的申报,受理新申报示范区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2月底。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省级示范区建设标准组织建设,经自主考核自评达到申报条件;
(二)所申报产品应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占有较大比重、具有特色示范作用,年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美元;
(三)市县政府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标;
(四)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
(五)示范区建设申报的产品在区域内应实现管理上的全覆盖,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八条 市县政府申报省级示范区时,应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市县政府的申请报告;
(二)《海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申报表》(附件1);
(三)市县政府按照《海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记录表》(附件2)进行的自主考核记录;
(四)示范区建设保障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总体规划、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和经费保证等;
(五)示范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农业投入品控制、疫病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监控检测、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宣传培训及其它依据地方特色创新开展的体系建设文件等;
(六)示范区建设取得的成果证明,包括认证证书、通过示范区建设促进出口贸易取得的成效等;
(七)每年示范区灌溉用水、土壤、大气的本底调查资料和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评估报告;
(八)依据有关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书面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全部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三章 受理和考核
第九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提交材料齐全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报日期;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在接到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以补正资料完备之日为受理申报日期。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报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报日期。
第十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省级示范区考核工作。省级示范区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报后,组织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立考核组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考核。考核组至少由3人组成,考核组成员应为与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相关的人员,组长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领队由省商务厅派员担任。
第十二条 考核组应先审核文件资料,文件审核合格的实施现场考核,文件审核不合格的不再实施现场考核,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整改完善后再行申报;文件资料经审核基本符合要求但有缺陷的,应在现场考核时向申报单位进行反馈,计入不符合项,要求申报单位按时完成整改、补交,并负责跟踪验证。
第十三条 考核组现场考核时应将考核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内容和要求告知被考核单位。考核方式应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抽查验证等。
第十四条 考核组按照《海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记录表》(附件2)进行现场考核。对重点考核指标不合格项实施一项否决制。
第十五条 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应将考核情况告知被考核单位。对于发现的问题,考核组应告知其不符合项和限期整改的意见,督促申报单位整改并负责跟踪验证,经整改合格后方可完成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组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考核报告,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四章 批准和公布
第十七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组上报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通过的,考核得分应在80分以上。
第十八条 批准通过的,授予“海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称号,并予以公告。不予批准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省级示范区批准公告应标明产品种类、区域范围、责任单位、批准单位、批准时间等信息。
第十九条 获批省级示范区的市县政府可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口有实绩、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高、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颁发“海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牌匾(牌匾样式见附件3)。
第二十条 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向省级示范区出具书面同意推荐意见,优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批省级示范区的市县政府每年应对示范区建设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总结,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析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县政府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
(二)与示范区建设要求相符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
(三)示范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四)示范区内食品农产品对外贸易情况;
(五)品牌创建与新市场开拓情况;
(六)示范带动效果;
(七)《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成果汇总表》(附件4);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示范区实施年审制度。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按照《海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记录表》(附件2)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专家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
(一)领导组织机构的完整性、建立相关部门责任制的情况;
(二)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和持续改进情况;
(三)示范区规划的推进完成情况;
(四)示范带动效果;
(五)示范区自我改进与自我完善机制;
(六)示范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七)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通报并限期整改。
对获批国家级示范区的年审工作,按此要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每年4月底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完成对全部省级示范区的年审工作。每年5月底前,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完成申报国家级示范区的推荐工作,并与国家级示范区的年度总结报告一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示范区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发现有下列问题的,撤销其省级示范区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后,经复查仍未达到有关要求的;
(二)示范区内部监管不到位,违禁农业化学投入品销售、流通、使用的;
(三)示范区内出口食品农产品因隐瞒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等,引起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国内外影响的;
(四)示范区内发生重大疫情疫病,未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出口食品农产品被国外检出疫情不主动通报,并对出口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六)获批国家级示范区被国家质检总局抽查不合格的;
(七)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或不接受年审的。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示范区称号的地区,2年后方可重新申报省级示范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2012年7月3日联合印发的《海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管理办法》(琼检食联〔2012〕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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