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7〕14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脱贫攻坚的“助推剂”,其管理使用的好坏,事关贫困群众切实利益,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召开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持续加大扶贫资金投入。但面对成倍增长的扶贫资金,一些地方出现了“用不了”“用不好”“管不住”等问题。为有效解决当前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建立扶贫资金监管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金规范使用、安全有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扶贫资金分配使用
(一)规范扶贫资金使用对象。各级财政部门、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瞄准精准识别的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分配扶贫资金,并向深度贫困地区和深度贫困群体倾斜,确保扶贫资金投入与脱贫任务需求相匹配。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纳入省级和市县扶贫资金使用对象,其享受“三保障”和产业扶持所需资金优先从历年结余的低保专项资金、盘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等存量资金中安排后仍有缺口的,从省级和市县扶贫资金中足额安排。
(二)规范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市县扶贫开发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要围绕“一村一策、一户一法”,因人因地因时安排扶贫项目。要综合考虑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身体条件、生产技能、知识结构等因素,安排贫困人口最需要的项目;要紧密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和市场条件,安排脱贫效益有保障的项目;要处理好短期效果与长期发展的关系,在确保完成年度脱贫任务的前提下更多安排“造血”项目,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解决贫困村“空壳村”问题,带动贫困人口长期稳定脱贫。
(三)规范扶贫资金补助标准。市县扶贫、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在省有关部门出台的扶贫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制定到户到人扶贫政策的补助标准。要严格按照补助标准发放扶贫物资,不得随意提标扩面,防止扶贫资金福利化。同时,要避免帮扶措施“一哄而上”“大水漫灌”,同一贫困户不能重复享受同一扶贫政策。
二、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
(一)扎实做好项目储备。市县要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在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扶贫项目储备工作,建立科学完整的扶贫项目库,为用好扶贫资金奠定基础。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计划实施的扶贫项目,明确项目的实施范围、建设内容、补助标准、投入规模、预期成效等内容;市县扶贫开发有关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扶贫项目进行筛选,优先选择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大、群众意愿强、组织化程度高的扶贫项目,逐项明确资金来源和项目主管部门,形成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在每年1月底前审定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年度执行中,对因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的扶贫项目,要及时将资金调整用于其他可以支出的扶贫项目,避免资金沉淀。
(二)分类做好项目实施。对“公司+贫困户”“专业合作社+贫困户”“致富带头人+贫困户”的产业扶贫项目,市县扶贫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抓紧制定操作办法,规范主体筛选、责任界定、收益分成等具体内容,允许将扶贫资金拨付至公司、专业合作社、致富带头人等实施主体,由其根据协议约定安排使用,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告知贫困户。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的财务监管,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贫困群众受益;对贫困户散种散养的产业扶贫项目,市县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海南省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琼府办〔2016〕182号)执行,简化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扶贫物资采购效率,并尽快将扶贫物资发放到户。贫困户对扶贫物资有特殊需求且资金在限额标准内的,可由贫困户自行购买;对整村推进项目,市县扶贫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政府、村级组织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全程指导其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监测、建设管理及进度款项拨付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对住房保障项目,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扶贫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要联合办公,对贫困户危房改造申请优先核查、优先鉴定、优先评议、优先审批。驻村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要加强对贫困户的思想教育,破除挑选“黄道吉日”等迷信思想,推动项目早日开工建设;对教育、医疗保障项目,市县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尽快核准对象,摸清底数,按照政策标准及时发放补助资金。
(三)跟踪做好项目管理。对产业类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跟踪做好技术指导和产销服务,特别是贫困户散种散养的产业扶贫项目,要主动上门服务,及时帮助贫困户解决种养、销售难题,保证种苗成活率、产出率,提高经济效益和脱贫质量;对工程类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组织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并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有效改善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对住房保障项目,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乡镇政府要督促贫困户按照项目计划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及时组织验收;对补助类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通过“一卡通”发放补助资金,驻村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要落实监管责任,督促、引导贫困户将补助资金用于解决贫困问题,确保扶贫政策发挥预期效益。
三、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
在分配环节,市县财政部门、扶贫开发有关部门要在收到上级扶贫资金指标文件后1个月内将资金下达项目主管部门;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在资金未到位前通过预拨资金保障项目及时实施;跨年度项目根据当年建设任务安排资金,工程类项目原则上当年不安排质保金。在支付环节,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扶贫资金支出绿色通道的通知》(琼财支〔2016〕1542号)要求,精简审批手续,加快支付效率。手续完备、凭证规范的扶贫资金支付申请限时1日完成支付;采购方向无法提供发票的农户或个人采购扶贫物资时,可由采购方提供自制单据作为报账依据,自制单据包括采购物资名称、数量和单价等信息,并由买卖双方及帮扶责任人3人以上签字证明;危房改造项目动工后即可拨付80%的补助资金,其余补助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教育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学年在秋季学期开学当月一次性发放,学段变化的学生、入学较迟的中职学生等特殊情况最迟应在开学次月完成发放,学生在学状况变化较大的中职和学前教育阶段可按学期发放;贫困户新农合补助资金在当年6月底前拨付到位。在核算环节,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口径列支扶贫资金,并及时准确编报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表。省财政、扶贫部门要分别针对财政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每年自5月份起实行半月通报制度,并对排名靠后且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市县进行约谈,督促市县早安排、早支出,确保全年扶贫资金支出进度不低于95%。
四、创新扶贫资金使用方式
(一)深入推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鼓励脱贫任务重、资金需求大的市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试点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扶贫项目为平台,科学编制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当年3月底前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印发执行,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备案。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及时分配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项目实施,确保统筹整合资金在收到上级资金指标文件后1年内全部支出。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37项中央和省级财政涉农资金省级主管部门要会同省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市县,确保分配给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指导市县做好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机衔接,并全面取消限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制度障碍。
(二)积极探索资产收益扶贫模式。积极探索将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涉农项目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建立制度化的利益共享机制,形成可持续的稳定增收渠道,实现社会经济发展和贫困群众增收“双赢”,严防扶贫项目不带贫。要加强资产收益扶贫机制的前期研究,选择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的涉农项目和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状况良好的实施主体;要规范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内容,清晰界定项目股权结构,合理设置收益分享比例,严格按照协议和法定程序调整股权结构,确保贫困村、贫困户充分而有保障的财产权和收益权;要发挥资产收益扶贫的带动作用,在保障实施主体经营权和贫困户收益权的同时,鼓励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参与项目建设,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要加强资产收益扶贫模式的风险监管,督促实施主体按照协议约定管理使用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注重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要监督实施主体及时足额规范兑付贫困村、贫困户的收益,既要防止企业没有效益直接从财政扶贫资金或扶贫贷款中开支分红款的虚假分红,也要杜绝企业有效益而不按协议分红的行为。
五、严格加强扶贫资金监管
(一)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省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要将资金规模、分配方法和分配结果在《海南日报》或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市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批准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后7个工作日内,要将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分配下达扶贫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要将资金规模、分配方法和分配结果在当地主要媒体或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乡镇政府要将安排到本乡镇的扶贫项目计划内容在政务公开栏上进行公告;行政村、经济社要将安排到本村(社)的扶贫项目计划内容在村(社)务公开栏上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
(二)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省扶贫、财政部门要结合扶贫开发工作新形势和扶贫资金管理新要求,认真开展年度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绩效好的市县给予奖励,对绩效差的市县进行问责。市县要建立“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考核问责机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扶贫资金趴在账上、违纪违法问题突出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发挥警示作用,倒逼责任落实。
(三)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把扶贫资金监管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大对扶贫资金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财政、扶贫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开展1次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严肃处理,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各级审计、监察、检察等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扶贫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为重点,加大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持续震慑,筑牢“最后一公里”的安全底线。
六、建立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省扶贫办、发展改革、民宗等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会同省财政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下达市县,督促指导市县规范建立扶贫项目库,及时制定年度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针对组织化产业扶贫、贫困村整村推进等难点问题加强对市县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市县“接得住、用得快、管得好”。省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等脱贫攻坚“十大措施”的责任部门及定点帮扶单位要充分发挥行业政策优势,指导市县将脱贫攻坚与“五网”基础设施、全域旅游、“美丽海南百镇千村”项目建设有机结合,科学筹划扶贫项目,创新扶贫资金使用方式,为市县用好、管好扶贫资金提供智力支持。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扶贫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明了、精简易行的扶贫资金审批程序,建立责任清晰、运行高效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市县扶贫开发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及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承担扶贫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要确保扶贫资金高效使用、扶贫措施落地生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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