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7〕12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府办〔2017〕123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琼府办〔2020〕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1日
海南省“ 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为稳定“菜篮子”价格,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生活负担,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农业部等13部委《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17〕1号)、《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落实稳定菜价十项措施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41号,以下简称“菜十条”)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县政府(不含三沙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市县长。
二、考核内容
市县政府统筹落实“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和“菜十条”工作情况。包括管理体系建设、常年蔬菜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市场监管服务能力、蔬菜价格情况七个方面。
三、考核组织
考核由省稳定“菜篮子”价格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稳价办)组织实施。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稳价办)牵头,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参与,适时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进行监督。
四、考核时间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于每年第一季度考核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
五、考核方式
分考核对象自查自报、考核组现场抽查两个阶段。
(一)考核对象自查自报。各市县政府根据海南省“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考核细则(详见附件)对考核期内“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1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稳价办。
(二)考核组现场抽查。考核组赴有关市县开展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形成综合报告报省政府。
六、考核评定及奖惩
(一)评定。
考核采用评分制,采取“基础分+绩效分”的方式,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
1.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2.75-90分(含75分)为“良好”;
3.60-75分(含60分)为“合格”;
4.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核组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结果等级,由省稳价办报省政府审定后向全省通报。
(二)奖惩。
1.考核结果抄送省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2.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及“良好”的,省政府在安排“菜篮子”资金和制定政策时将给予优先扶持。省稳价办另行制订考核奖励办法,对年度考核评分排名前6位且评定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市县、工作表现突出的同志给予表彰奖励。
3.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或连续2年评分排名末两位的,由省稳定“菜篮子”价格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对市县长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整改,被约谈的市县应于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报送省稳价办;对未能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且在1个月内整改不到位的市县,由省稳价办提出问责意见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对市县长实施问责。
4.在过去一年中,出现连续7天有4个(含)以上基本蔬菜品种零售价格超过政府调控涨幅的,或形成“菜篮子”热点事件影响我省形象的,市县长要向省政府作出检查。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稳价办提出问责意见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对市县长实施问责。
5.被考核市县要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市县,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考核成绩,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6.对弄虚作假、不按时年报、虚报瞒报或有其他违法失信行为的蔬菜经营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黑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信用中国(海南)”向社会公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3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省“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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