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7〕12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海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琼府办〔2017〕12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7年海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4日
2017年海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琼府办〔2016〕323号),制订我省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如下:
一、为民办实事重点事项
解决以前由于投入不够造成的历史欠账,补齐基础性短板,让公众切实感受到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
(一)清除未派驻检验检疫人员的生猪屠宰场(点)。改造生猪屠宰场(点),提高生猪和猪肉运输能力,使经过检验检疫的猪肉供应覆盖辖区所有乡镇。坚决关闭未配备检验检疫人员的生猪屠宰场(点),防止未经检验检疫猪肉和病死猪肉流入市场。(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农业厅)
(二)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5〕83号),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用地、项目环评和项目建设资金等,促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早日建成。(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农业厅)
(三)解决“无根豆芽”问题。以海口、三亚、儋州、琼海、琼中等市县为试点,将豆芽生产纳入“菜篮子”工程给予补贴,支持利用恒温设备生产豆芽的生产企业或作坊,为市场提供不添加“无根水”“无根素”的合格豆芽。(责任单位: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配合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生产。各市县根据本地食品加工作坊的主要品种,参照海口市豆腐、米粉集中生产的模式,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集中区域。(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五)实施小摊贩、小餐饮集中经营。各市县建立食品小摊贩、小餐饮集中经营区域或小餐饮一条街。(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六)改造升级农贸市场。对城区“脏、乱、差”的农贸市场改造升级,改造后的城区农贸市场熟食专间、食品安全检测室等设施建设达标率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改造升级学校食堂。加大对学校食堂的投入,使硬件不达标(面积可适当降低标准)的学校食堂比2016年减少30%。(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责任单位:省农业厅;配合单位:省质监局、省财政厅)
二、整治突出问题,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采取多轮次、全覆盖、拉网式的排查整治,切实消除一批问题,杜绝“整治年年搞,问题年年在”的现象。
(九)打击销售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的违法行为。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健全农药兽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反复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明查暗访的禁限用农药兽药专项整治,查处销售、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配合单位:各市县政府)
(十)解决人用药用于畜禽的问题。严查重罚药店不凭处方销售抗生素的行为,防止药店将人用抗生素销售给农户用于畜禽防治疾病。(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
(十一)提高畜禽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开展科学种养技术培训,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打击畜禽水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以及非法使用“瘦肉精”、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化合物的行为,清理违法违规销售兽药和禁用化合物的网站,严惩违法生产经营者,曝光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食安办、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
(十二)严查严打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将提供食品生产、批发“黑窝点”信息,纳入网格员、综合治安员的工作职责。公安部门对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快侦快办,提高立案率,实现从严、从快打击。对失职渎职的监管部门人员给予最严厉的问责。(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监察厅)
(十三)清除不达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技术规范,对不愿意按规范要求改造的小作坊实行强制退出。(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十四)防止已被基本清除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死灰复燃”。继续反复拉网排查使用甲醛、双氧水浸泡食物,在米粉、面条中添加硼砂和防腐剂,在火锅中添加罂粟壳,用工业松香、沥青拔畜禽毛,销售走私冻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公安厅)
(十五)进一步提高桶装饮用水等“必需品”的安全水平。保持高压态势,继续降低桶装饮用水、集中消毒餐饮具的不合格率。(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六)清除说明书、标签和广告违规的保健食品。严查保健食品在说明书、标签标识、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的欺诈行为,对违规宣传的保健食品责令下架。(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
(十七)打击篡改食品保质期、翻新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八)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标识标注。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十九)解决米、面、油等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在批发环节开展排查、整治行动。(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粮食局)
(二十)规范网络销售食品行为。排查网络食品经营者许可证,严查持过期、借用、编造、伪造许可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二十一)对食品仓储和冷链运输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不按标示温度条件存放、运输食品的行为。(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十二)落实国家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十三)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重点排查整治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突出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针对性强化长效机制建设。(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省工商局)
(二十四)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治理,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全面摸清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进岛蔬菜质量安全底数。(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十五)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学校和幼儿园负责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对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扣减绩效工资、解除聘用。探索推行学校食堂“家长监督委员会制度”。严查学校内部及周边经营“三无”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无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及“三无”食品出售。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六)贯彻实施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列车餐饮供应商资质管理,做好春暑运铁路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单位: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海南铁路经济开发公司)
(二十七)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加强对已注册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十八)加大对重点敏感食品走私的打击力度。(责任单位:海口海关)
(二十九)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领域质量安全风险排查。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制度,对进出口食品安全领域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开展排查整治,提升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强化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国际通行交通工具食品及饮用水供应单位的监督力度,提升供给质量,防范口岸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加强进出口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开展风险监控。(责任单位: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十)启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三十一)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各市县政府)
(三十二)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各市县政府)
三、完善监管体系,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建设,提升监管能力,适应新监管形势的需要。
(三十三)落实“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及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市县政府的考评内容。(责任单位:省食安委、省食安办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十四)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指导。(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三十五)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地方法规和制度。贯彻落实《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修改完善《海南省市县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办法》。(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
(三十六)促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上台阶。组织落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大风险监测评估力度。完善风险交流和形势会商工作机制。推进部门间、市县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用好互联网、大数据,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责任单位:省食安办、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
(三十七)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与管理,建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录。(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三十八)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公布抽检信息。(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三十九)推进风险分级制度落地,在风险分级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所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十)建设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推进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指导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追溯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十一)贯彻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十二)开展风险预警交流,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完善海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十三)建设职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做好职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基础性调研工作,摸清我省可能达到职业化检查员标准的人员情况。(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十四)加强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力量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与技术队伍能力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保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解决乡镇食药监管所的办公用房、执法执勤车辆不足的问题。将闲置的乡镇地税所办公用房调配给乡镇食药监管所使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粮食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地税局,各市县政府)
(四十五)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四十六)完善“海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网”,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的信息。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省公安厅)
(四十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失信者的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
(四十八)省疾控中心和海口、三亚、儋州市疾控中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设备达标率达到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政府)
(四十九)推动全省各市县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保障粮食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全省各市县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配备检验监测设备,或将市县级粮食检验监测能力建设纳入省级食品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确保全省各市县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五十)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制度。(责任单位: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各市县政府)
四、实施食品安全示范、样板工程
以示范、样板工程引领食品安全发展方向,鼓励市县政府、企业加大投入力度,为公众打造更有安全保障的食品消费环境,为市场提供更优质食品。
(五十一)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海口市政府加大人员和经费投入力度,利用“双创”成果深入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到2017年12月底基本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责任单位:海口市政府;配合单位:省食安办)
(五十二)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东方、陵水申报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力争通过国家考核验收。(责任单位:东方市、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配合单位:省农业厅)
(五十三)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围绕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种养结构。(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质监局)
(五十四)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管理工作。继续开展文昌市出口罗非鱼质量安全示范区年度审核和品牌维护工作。继续推进澄迈县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区带动和辐射作用,大力推动各市县创建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责任单位:文昌市、澄迈县政府,省商务厅、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单位: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各相关市县政府)
(五十五)完成国家规定的试点建设项目。海口市完成商务部肉类、蔬菜追溯体系试点项目建设任务。(责任单位:海口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商务厅)创建一批“放心肉菜超市”。(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十六)实施国际标准认证工程。在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连锁超市、五星级酒店推行HACCP认证体系,引导一批企业通过认证。(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十七)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出台《海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标准化(示范)建设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员队伍,规范复核、监督整改、审核验收等工作程序,加大投入力度。深入推进海南省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创建工作。(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配合单位:各市县政府)
(五十八)开展实施餐厨废弃油脂治理工程试点工作。海口、三亚市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以上餐饮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完善餐厨废弃物的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责任单位:海口市、三亚市政府)
(五十九)实施“透明厨房”和“透明车间”工程。在学校食堂、旅游团队接待酒店和食品生产车间安装监控视频,并连接到有线电视机顶盒、智能手机上,让学生家长和消费者通过高清电视机和手机收看制作现场实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和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海口市、三亚市各选择一个条件较好的区作为试点,实现学校食堂“透明厨房”全覆盖。(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口市、三亚市政府;配合单位:省教育厅)
(六十)实施“放心粮油”工程。整合利用现有粮食行业及社会资源,培育扶持一批“放心粮油”企业和产品,在具备条件的市县规范认定、建设一批“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在全省城市社区和乡镇规范认定、建设一批“放心粮油”示范店和经销点,初步建成规范化、网络化、标准化、信息化程度较高的“放心粮油”供应网络,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连接产销、设施完善、服务规范的“放心粮油”供应体系。(责任单位:省粮食局,各市县政府)
(六十一)启动放心食品工程。推出一批“放心豆芽”“放心米粉”“放心冻肉”等放心食品和放心企业。(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十二)推进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严防不合格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肉类、食用油、酒类等食品从海南口岸入境。(责任单位: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十三)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
(六十四)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六十五)落实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责任单位: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十六)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责任单位:省食安办、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六十七)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责任单位:省科协)
以上工作由省食安办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对市县政府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 2020-03-26国知发办字〔2020〕11号《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 2020-03-26《国家药监局关于暂停进口、销售和使用美国Celgene Corporation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44号
- 2020-03-26国标委发〔2020〕6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修订)的通知》
- 2020-03-26建办城函〔2020〕1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 2020-03-26建城函〔2020〕3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20年全国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及重要易涝点整治责任人名单的通告》
- 2020-03-26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20年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时间的通知
- 2020-03-26发改基础〔2020〕4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批复》
- 2020-03-26办水文函〔2020〕16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水文测报汛前准备工作的通知》
- 2020-03-26工信厅信发函〔2020〕4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
- 2020-03-26广电办发〔2020〕5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20年2月全国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的通知》
-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19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业务信息报送期限的温馨提醒
- 琼人社发〔2020〕17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琼医保规〔2020〕1号《海南省阶段性减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办法》
- 琼人社发〔2020〕30号《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 琼税函〔2020〕48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琼发〔2019〕13号《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 海南省总工会关于延长办理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业务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暂时关闭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申报功能的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