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17〕7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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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
琼府办〔2017〕7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9日



海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处非联发〔2008〕4号)、《海南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70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本操作流程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第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市县政府对辖区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二)属地管理原则。涉案市县政府是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三)依法查处原则。各市县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准确、依法处置。


(四)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原则。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五)协作配合原则。各市县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处置合力。


(六)资产优先原则。在依法处置前提下,把保全涉案资产放在优先位置,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应充分考虑追缴资产,尽可能减少资产损失,增加处置善后资金来源。


(七)积极稳妥原则。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特别是处置善后工作,应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操作流程所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指有关单位对根据群众举报、媒体监督、行政管理、司法受理和行业预警监测等途径和渠道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所开展的立案、调查、认定、报告、取缔、善后等一系列处置工作。包括行政机关直接受理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工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处置工作;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工作等。


第五条 海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各市县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各级司法机关及金融机构、公众媒体等其他有关单位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适用本流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海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市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县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在本级领导小组领导下,依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同时,接受上一级行业主(监)管部门的指导。无本级主(监)管部门的,由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上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协调不下的,报请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


第七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琼府办〔2015〕228号),省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金融办、省网信办、省委维稳办、省公安厅、省信访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等成员单位组成。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


第八条 省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包括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建设;负责有关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掌握各地非法集资活动情况,适时发布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提示和预警预报,研究提出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对策和意见;负责解决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大案件的督导;对各市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负责落实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单位职责:


(一)成员单位基本职责。


1.负责对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提供法律政策、处置预案、处置善后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指导。


2.建立本单位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度。


3.完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4.做好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


5.调查核实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6.对需要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行业认定。


7.按照省领导小组安排部署,配合牵头责任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8.省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按照《海南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70号)第三条第五款中的规定履行。


(三)其他单位职责。


非法集资组织者、协同者、参与者以及非法集资案件集体信访组织者、出资者和参与者所在单位和街道、乡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求,掌握上述人员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领导小组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领导小组,共同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十条 各市县政府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二)指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三)制定完善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并落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计划和目标。


(四)负责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


(五)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查处和处置善后。


(六)组织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预防和处置因非法集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八)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信息统计和重大情况的上报工作。


(九)完成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本辖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有效开展打击和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一)明确具体办事机构,充实相应力量,专门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指导本级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三)开展好本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制定非法集资案件的具体处置工作方案,经本市县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定期沟通联系,按案件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非法集资活动有关表格和信息。


(六)落实必要经费,保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


(七)完成市县党委、政府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二条 根据《海南省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琼处非〔2016〕21号),各市县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落实责任部门,做好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本行业、本地区的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制度,加强对本行业企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四条 市县领导小组应根据《海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琼处非〔2016〕22号)制定本市县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处理来自各方面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负责做好与上级领导小组、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报告、通报和交办工作。


第十五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经营中,发现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银行账户,应及时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上报可疑交易情况,金融监管部门认为该银行账户确实涉嫌非法集资的,应立即开展调查取证,涉嫌违法的根据部门职责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


第四章 案件受理


第十六条 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由各市县政府负责,本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无本级行业主(监)管部门的,由上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及人员负责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二)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三)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本操作流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各市县政府发现线索或接到举(通)报后,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五章 调查取证及移送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取证由市县领导小组组织,本级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无本级行业主(监)管部门的,由上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可由相关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县领导小组应协调、督导有关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主动配合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对案情单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涉案市县领导小组确定主办部门和参与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联合调查取证及移送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调查组。主要由公安、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证监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参加,由涉案市县领导小组根据案情及部门职责确定主办部门。


(二)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和人员安排等。调查方案由主办部门制定。


(三)实施调查取证。做好涉案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证据资料的收集、保全工作,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


(四)撰写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由主办部门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告市县领导小组。市县领导小组认为必要的,应将有关调查情况报省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行业执法调查和专项调查两种方式。行业执法调查以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工商、税务机关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调查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专项调查以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嫌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二)集资方式、数额、范围和人数。


(三)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合同兑付、纳税情况。


(四)高管人员及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社会关系。


(五)涉嫌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运作情况。


(六)涉嫌单位或个人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七)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等。


调查中应对涉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市场发展前景进行分析评价,为定性及处置工作提供参考。


第二十五条 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市县领导小组应组织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本级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行业主(监)管部门或调查组根据各部门职责对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进行处置,对于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有关要求,将调查报告、鉴定结论等相关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 立案侦查


第二十八条 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根据工作进展,需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或需检察院、法院提供业务支持的,公安机关可直接商有关部门,确有困难的可报请本级领导小组予以协调。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报案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及时向本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条 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中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报告后,应制定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取缔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应急预案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公安、司法机关应通过法律手段积极追缴非法集资款项及涉案资产。


第三十二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落实专职部门和专人负责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对涉案款项的查询、冻结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查询、冻结相关函件要求,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进行查询、冻结并反馈结果。参与查询、冻结的银行工作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向被查询、冻结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不得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调取的银行资料应按照查询机关的要求,注明查询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章 性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政府负责依法对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初步认定,认定结果报本级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抄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和处理。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


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业主(监)管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政府可通过召开市县领导小组会议方式,对以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


(一)联合调查组提交的。


(二)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但行业主(监)管部门难以定性的。


第三十七条 对于重大、案情特别复杂或跨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报省领导小组认定;省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认定的,按照一案一报方式,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步性质认定意见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一并上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 性质认定意见一般应在收到性质认定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八章 处置善后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政府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善后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四十条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组织者有清退能力和清退意愿,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案件,经涉案市县领导小组同意,由相关部门责令集资组织者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并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案件,涉案市县领导小组确定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负责上述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案件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非法集资组织者无法清退的案件,涉案市县领导小组成立由本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公安、检察院、法院、维稳、宣传、信访等有关单位参加的专案组,专门负责清退和善后工作。专案组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资金核查、债务清偿、侦查保卫、舆论引导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四十二条 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善后的一般程序为:


(一)成立专案组。


(二)制定处置工作方案。


(三)公告取缔。


(四)债权债务和非法集资参与人的申报、登记和确认。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七)集资款项清退。


第四十三条 专案组应确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制定处置工作方案,经本级市县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处置工作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处置原则、纪律要求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法院判决后,涉案资产处置工作原则上由一审人民法院主办,情况特殊的,可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处置单位。


第四十四条 专案组在市县领导小组授权下,负责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专案组负责组织办理债权债务和非法集资参与人的申报、登记、确认工作,由专案组依法确定非法集资案件集资总额、已返还额、资金余额,每一位非法集资参与人出资总额、已返还金额和资金余额,包括本金(初始出资)、利息(利润或收益)、滚存入本金的利息,以及剔除利息的本金等。对一人名下的数人出资,由出资具名人负责。


第四十六条 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


(二)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债权债务申报手续。


(三)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


第四十七条 专案组应就集资参与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询问并做出询问笔录,集资参与人申报登记债权债务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一)集资参与人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需集资参与人及代理人手签),并附代理委托书原件;集资参与人已死亡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继承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法集资参与资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合同(协议)和有效收据。公安机关需对留存的所有复印材料进行核对并出具意见,签注是否与原件一致。


(三)非法集资参与人及代理人用于领取返还款项所开立的存折、银行卡等个人账户信息资料。


第四十八条 非法集资活动参与资金鉴定确认及清退程序:


(一)涉案资金鉴定确认。公安机关根据办案要求,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并以此作为确认非法集资参与资金数额的依据。


(二)填制清退凭证。专案组依据确认结果,以集资参与人个体为单位,填制非法集资登记回执,由办理此案的公安机关在回执上加盖骑缝章。


(三)换领清退凭证。专案组通知集资参与人或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非法集资参与资金登记表,换领非法集资登记回执。回执将作为案件审判终结后集资款项清退凭证。


(四)拟订资金清退方案。专案组依据公安、司法机关实际追缴控制的全部涉案资产变现资金及经确认的非法集资参与人出资余额,折算出清退比例,拟订资金清退方案。


第四十九条 专案组应做好集资参与人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接访和宣传解释工作由信访部门牵头,专案组负责拟定统一的信访答复和宣传解释口径,专案组成员单位配合。


第五十条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专案组依法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资产变卖、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查封、冻结、扣押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要按照变现价值最大化以及“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不留后患”的原则,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变卖、拍卖先行变现。所得价款由查封、冻结、扣押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冻结、扣押的其他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通过变卖、拍卖变现。


用于清退的集资款包括查封、冻结、扣押的资金以及先行变现的资金、诉讼终结后变现的资金。


第五十二条 清退集资款,须根据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按照统一的比例进行。对一人名下的数人出资,将清退资金给付出资具名人。


非法集资参与人本金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集资参与人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非法集资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的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任何法人、组织、个人。


第五十三条 清退集资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调有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清退集资款协议,明确集资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解封、归并清退资金;


(三)实施清退。


第五十四条 清退集资款须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并经本级市县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非法集资组织者和参与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五十六条 处置工作完成后,专案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结案报告报送本级市县领导小组,同时抄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存档。结案报告主要包括案件线索、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


第九章 跨区域案件处置


第五十七条 跨区域案件是指非法集资行为、集资参与人等涉及2个或2个以上市县的案件,一般包括省内跨市县案件和跨省案件等。


省内跨市县案件是指仅涉及我省2个或2个以上市县的案件;跨省案件是指除涉及我省外,还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第五十八条 跨区域案件侦办工作,应明确主侦地。


省内跨市县案件,以及公安部要求我省作为主侦地的跨省案件,应由省公安厅综合涉案公司注册地、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涉案金额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等情况,指定主侦地。


主侦地公安机关在省公安厅指导协调下,负责全面梳理案件侦办情况(包括外省涉案情况),及时通报涉案地公安机关。涉案地公安机关按照统一办案要求、分别立案侦查、分别落实维稳等规定,积极做好本地案件侦办工作。


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处置工作方案处置涉案财物。


涉案地要加强跨区域协作,积极配合主侦地做好对全案犯罪事实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积极协助其他涉案地做好涉及本地的相关工作。省内跨市县案件以及跨省案件中涉及我省有关市县的案件侦办工作由省公安厅统一协调指挥;跨省案件侦办工作需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协办和配合的,由省公安厅负责报请公安部协调。


第五十九条 跨区域案件处置善后工作,应明确牵头市县。省内跨市县案件,以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要求我省牵头处置善后的跨省案件,涉案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涉案公司注册地所在市县为牵头市县;涉案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涉案金额最高的市县为牵头市县。


处置善后牵头市县在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下,对案件处置工作负总责,拟定统一的处置工作方案,充分征求其他涉案地意见,报省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涉案地实施。处置善后牵头市县要积极协调各涉案地按照统一处置工作方案开展资产追缴、集资参与人登记、资产变现、集资款清退等工作。其他涉案地应按照方案要求,明确各自责任分工,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全力做好本地区处置善后工作。未经省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涉案资产或清退涉案资金。牵头市县在处置工作中存在协调困难的,报省领导小组协调。


跨省案件处置善后工作需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办和配合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报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


第六十条 在确定案件主侦地和处置善后牵头市县后,跨区域案件处置工作依照本流程前述相关条款进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采取必要措施,落实风险防控责任部门和人员,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制定科学的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预案,并视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对于失密泄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流程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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