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8〕11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指导意见
冀政办字〔2018〕11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全省土地利用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九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原则,着眼土地粗放利用、土地资源投入产出效益低等问题,按照“严控总量、做优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思路,完善土地利用和管理制度,推动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和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入和产出水平,全面提升土地资源综合效益,为加快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严管严控,节约优先。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开发利用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用地强度和用地效益双提升。
2.坚持统筹协调,市场配置。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机制,完善监管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和约束机制并举,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和促进经济发展相统筹,实现土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统一。
3.坚持改革创新,提质增效。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着重在土地供给侧求突破、谋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用地强度和用地效益管控体系,拓宽土地要素保障途径,积极探索差别化管理,科学把握经济发展与节约利用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
1.国土资源保护成效明显增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充机制,全面推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到2020年,全省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372万亩以内,耕地保有量不少于908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7725万亩。
2.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明显优化。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到2020年,国土空间布局日益优化,城镇村用地结构和布局达到规划目标,城镇工矿空间规模控制在1192万亩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47平方米以内。
3.土地利用综合效益明显提升。释放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空间,提升土地利用方式内涵发展水平,实现土地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节约集约用地刚性要求和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十三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0%。到2020年,开发区平均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年以上。
二、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
(一)坚持总量控制,推进土地利用方式向内涵提升转变。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涉及土地利用的内容,应当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城市开发边界,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管控的具体指标,遏制土地过度开发和建设用地低效利用。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坚持试点先行,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2035年为目标年,科学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规划体系和功能,创新规划调控指标体系,实施全域全类型土地用途管制,统筹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划定城镇和开发区(园区)开发边界控制线,形成规模适度、布局优化、节约集约的国土空间布局。到2018年,张家口、秦皇岛市和雄安新区以及张家口市崇礼区、怀来县、卢龙县等地完成规划试点工作,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到2020年底,完成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市、县(市、区)政府)
(三)坚持统筹利用,推进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燕山—太行山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46个国家级贫困县(含涿鹿县赵家蓬区)、17个省级贫困县产生的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工作。建立省级节余指标调剂平台,加强省域内节余指标调剂管理。统筹10个深度贫困县节余指标跨省调剂,在优先保障省域、县域内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调剂规模,有序推进拆旧建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县(市、区)政府)
(四)坚持生态优先,推进未利用地合理开发利用。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前提,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综合研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减轻建设占用耕地的压力。对山区开展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在达到耕地标准、不破坏耕作层、保有粮食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鼓励发展与区域功能定位相契合、与生态环境相适宜的农产品种植。严禁将25度以上陡坡纳入土地整治规划和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不得将25度以上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
三、提升增量土地利用质量效益
(一)坚持标准控制,实行项目用地规模精准化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土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土地使用标准审查核验。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特殊建设项目,进行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节地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办理用地手续。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修订完善我省主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各地在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导向,制订适用于当地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鼓励各地积极探索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二)坚持有保有压,实行土地要素保障差别化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社会民生产业、重点行业、关键领域、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严格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严禁向高污染、高耗能、产能过剩项目供地。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制度,统筹保障用地计划,到2020年底,全省6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用地,住宅用地容积率指标不得低于1以下。(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坚持集约发展,促进产业项目用地效益提升。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投入产出效益控制标准,严把项目准入门槛。各地控制标准应于2018年底前报省政府备案,省政府将根据各地控制标准对工业项目投入产出情况进行考核。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制定其他产业项目投入产出效益控制标准,全面推进产业项目用地效益提升。市、县政府要建立项目准入审查机制,坚持以投资产出效益核定用地规模,对达不到控制标准的新建项目,相应核减建设用地面积。大力推进开发区建设高标准厂房,促进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节约集约用地,聚集发展。(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大力推进存量用地盘活利用
(一)坚持综合施治,有序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市、县政府要全面清理2011年至2017年批而未供土地,建立工作台账,加快征地拆迁、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审批等工作,为项目供地和建设创造条件。分类采取指标调剂、调整项目加快供地、二次招商、督促限期供应等措施进行盘活,坚决杜绝新增建设用地闲置。实行供地率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建设用地审批挂钩,对供地率低的市、县,除省重点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民生项目外,暂停安排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暂停建设用地审批。(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二)坚持分类施策,有效处置供而未用土地。市、县政府要全面清理供而未用土地,依法确定处置方式。对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未开工、尚未构成闲置土地的,追缴违约金,责令其限期开工。对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未动工的,足额征缴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动工的,坚决依法收回。对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处置,按照限期开发一批、调整利用一批、置换盘活一批、依法收回一批、临时使用一批等方式,因地制宜、加快处置,有效提高建设用地实际使用率。实行闲置土地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挂钩,年底闲置土地超过5000亩的市,按10%比例扣减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严控新增闲置土地数量。严格“净地”出让制度,加强新增闲置土地源头防控。(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三)坚持统筹谋划,推进城乡存量低效用地挖潜利用。市、县政府要深入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土地权利人自主改造开发,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入,探索形成多样化低效用地开发模式,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经依法批准后,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廊坊市政府负责香河县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试点工作,以盘活集体建设用地、批而未用和城镇低效用地为重点,探索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模式。省农业厅及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空心村”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四)坚持立体利用,拓展建设用地空间。鼓励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分层布局,实现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开发利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确定。以出让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按分层利用、区别用途原则,根据所在地块对应用途的基准地价(或同一主体地上建筑楼面地价)一定比例,确定土地出让金或出让底价,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制定。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且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
五、全面开展用地质量效益考评督导
(一)坚持联合管控,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政府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用地质量效益提升。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以及出让价款收缴等履约情况的监督;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统计、行政审批等部门按职能负责对项目性质、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强度、单位用地实际投入及产出等情况的监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和项目工程规划许可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项目竣工核验制度,将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有关用地条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二)坚持奖优罚劣,开展节地效益考核评价。省国土资源厅要按年度开展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未参与评价的开发区不得升级、扩区、调区,评价综合排名居全省后三分之二的省级开发区不得升级,综合排名居全省后三分之一的,不得扩区、调区;要进一步完善省土地节约利用考核办法,按年度对各市土地节约利用情况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和设区市政府领导班子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严格奖惩。各市政府要参照省考核办法,对县(市、区)土地节约利用情况进行考核。省发展改革、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建立指向明确、指标科学、配套有力的综合评价体系,依据用地、税收、产出、能耗、排放等指标,分别开展“亩产效益”和工业企业质量综合评价,倒逼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坚持跟踪问效,加强督导检查。2020年底前,市、县政府应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域建设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批而未用土地处置、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业项目投入产出效益提升、制度建设等工作年度计划,明确任务目标,年底前向上级政府报送当年完成情况并报备下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各市、县应于今年8月底前将2018年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报上级政府备案。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年度土地节约利用考核,对各地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省国土资源厅每季度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批而未用土地等情况进行通报。省商务厅要将开发区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等情况纳入全省开发区月度主要指标排名结果通报。(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机构。省政府建立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全面负责用地质量效益提升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切实将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实施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抓紧出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对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的,省政府将进行约谈、问责。要紧紧围绕节约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土地,总结经验、方法和举措,挖掘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指导和推动全省用地质量效益提升工作创新发展。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土资源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各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经验做法,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努力营造节地增效的良好社会氛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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