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8〕11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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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8〕11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河北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5日


河北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要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绩效监管责任,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遵循目标导向、分工负责、全程跟踪、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实行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全面促进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提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由省级统一组织、市县具体实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统筹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在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市、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


第六条 省有关部门应当切实督促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脱贫效果监管。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本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


各县(市、区)统筹整合后用于扶贫项目的资金,按资金新的使用单位确定绩效管理主体。


第三章 绩效目标指标设定


第九条 市、县应将所有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全部设定绩效目标指标,并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市、县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本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中央、省和本地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分项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市、县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预算项目库和脱贫攻坚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第十三条 省有关部门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全省脱贫工作重点部署,会同财政、扶贫部门分项制定绩效目标设定规范和目标指标参考体系,指导市、县做好绩效目标指标设定工作。


第四章 绩效目标指标审核


第十四条 市、县有关部门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间等要求,编报并正式提交本行业、本领域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并对绩效目标指标的设定依据、设定理由等逐项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市、县应成立绩效目标指标审核工作组,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参加,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脱贫攻坚规划等,对有关部门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本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编入本部门预算依法予以公开。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相关预算。


第五章 绩效目标批复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资金使用单位预算一同批复。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及相关预算需要变更的,包括上级增加补助、本级调整预算安排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级财政、扶贫部门备案。县级有关部门应将批复的分管行业、领域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批复和所辖县汇总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备案。市级有关部门应将本级批复和所辖县汇总的分管行业、领域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汇总全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后,应当及时报送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二十三条 省、市有关部门应对下级报送备案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反馈下级部门并督导予以纠正。


第六章 绩效执行监控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定期向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依法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嵌入系统,市、县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在线填报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时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处理解决。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市、县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和形式,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审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绩效自评抽查结果应报本级政府、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八章 考核问责


第三十二条 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市、县扶贫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追责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追责。


第三十四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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