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8〕4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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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18〕4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精神,推动我省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建设完善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着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围绕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农民受益、民主决策,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统筹推进的原则,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明确政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投入责任,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投融资模式,加大建设投入力度,完善管理养护机制,全面提高我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投融资体制,市场运作、专业高效的建管机制逐步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水平明显提高,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深度贫困村建成整体达到或接近全省农村小康水平的美丽乡村,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构建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一)完善分级分类投入体制。明确省、市、县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省级统筹、市级协调、县级负责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系。省级负责规划制定、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统筹安排省级资金;市级负责协调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指导、督查验收;县级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筹集项目资金、组织项目施工、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对农村道路等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和农民参与。对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为主,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农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开发、美丽乡村等新农村建设的,应承担相应的污水垃圾治理责任。鼓励社会帮扶、捐资捐赠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对农村供电、电信等以经营性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企业为主,鼓励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申请国家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等负责)


(二)强化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省、市、县级财政优先保障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坚持把农村基础设施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扶贫工作重点县政府以规划为依据,整合涉农资金形成合力,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财政支农资金监管,完善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升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创新政府投融资方式。鼓励市、县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无偿提供建筑材料等多种方式撬动社会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地方融资平台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平台公司应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加快转型改制,推进市场化融资,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银行机构应在依法合规、审慎测算还款能力和项目收益的前提下,对融资平台公司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允许市、县政府使用一般债券支持农村道路建设,使用专项债券支持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发行县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合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农村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为发行债券的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承销及兑付等金融服务,并实施优惠费率政策,支持企业降低成本。鼓励市、县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特许经营或委托经营等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不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农村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基金。市、县政府要加强统筹,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现代农业产业园、美丽乡村、乡村旅游、易地扶贫搬迁等实行捆绑式一体化开发建设,不断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和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等负责)


(四)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拓宽社会资本进入领域,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均向社会资本开放,各类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均享有依法依规平等参与的权利,县级政府要本着“非禁即入”的原则,将不允许社会资本进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通过股权转让、委托运营、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与政府投资项目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支持市、县政府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提高收益能力,并建立运营补偿机制,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市、县政府在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纳入计划,优先保障建设用地。(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五)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农民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决策、投资、建设、管护等方面作用。县、乡(镇)在制订农村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时,要围绕农民需求进行谋划,充分征求和吸纳农民群众意见,坚持群众自主原则,落实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利用好各项涉农补助资金,引导和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参与到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来。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筹资筹劳限额,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发挥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要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充分发挥引领作用,积极扩大政策性长期贷款规模,强化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开展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方式扩大信贷投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有效满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发挥农业银行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并规范发展融资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增信机制,提高各类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的融资能力。鼓励保险资金运用股权、债权、股债结合等形式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农村基础设施。(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等负责)


(七)落实企业社会责任。输配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组织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提高供电保障能力。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大农村地区宽带网络建设投入力度,推进宽带光纤向农村延伸,实现4G网络全覆盖。鼓励省内其他领域的国有企业拓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支持中央企业和省内国有企业通过帮扶援建等方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等负责)


(八)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援建。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形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积极搭建公益捐助平台,引导国内外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物。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要积极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推进京津两市对口帮扶张家口、承德、保定市,落实省内唐山、廊坊市分别对口帮扶承德、张家口市,以及石家庄、邯郸、邢台、衡水、沧州、保定、秦皇岛市市域内对口帮扶工作方案,重点推进贫困地区交通、饮水、通信等设施建设,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等负责)


三、健全完善建设管护机制


(一)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机制。建立健全“县为主体、行业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机制。县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主体责任,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相关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情况,适当增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保证“有路必养”,省级财政对农村公路养护给予一定补助。完善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和建制村村道管理议事机制,确保到2020年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市场化改革,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业性养护工程,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专业化养护队伍承担。日常保洁、绿化等非专业项目,鼓励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办法,吸纳沿线群众参与。鼓励采取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资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结合物价上涨、里程增加、等级提升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推进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城乡供水一体化系统,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健全工程良性运行机制。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基础设施,由县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资产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单户或联户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由产权所有者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鼓励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将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划归社会投资者。推进县、乡(镇)国有供水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第三方参与运行管理。(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三)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坚持政府主导、县域统筹,县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做好示范引领,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推进农村污水垃圾治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县域乡村基础条件、区位特点等方面差异,因地制宜确定县域统筹模式,使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共同推进同步实施。完善农村垃圾市、县集中处置与乡镇分散处置相结合的模式,推动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不断完善农村垃圾治理设施设备,逐步提高转运设施及环卫机具的卫生水平。边远村庄垃圾就地减量、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应妥善储存、定期外运处理。推广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合理配置保洁员,明确村民的保洁义务。推进建立统一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信息化平台,促进相关资源统筹利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负责)


(四)大力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现代电力企业制度建设,鼓励开展县级电网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逐步放开增量配电网投资业务,赋予投资主体新增配电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通过公私合营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及运营。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项目和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积极推动清洁能源项目并网,开辟并网“绿色通道”管理流程,满足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需求,超前开展分布式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并网工程的前期和物资储备工作,在投资上对扶贫工作重点县县域电网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到2020年,全部完成深度贫困村电网改造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五)加快开放农村电信设施建设。县级政府及电信监管部门要创新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模式,支持民间资本以资本入股、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参与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制定各类优惠的合作方案,吸引民间资本开展农村宽带接入建设和业务运营。(省通信管理局牵头负责)


(六)改进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方式。建立涵盖需求决策、投资管理、建设运营等全过程、多层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体系。以绩效目标为导向,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效益情况进行跟踪监控,保障绩效目标实现。对具备条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建设监理、效益评价等,建立绩效考核、监督激励和定期评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四、创新定价机制


(一)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在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对城市周边已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户,推行统一的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农村集中供水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水价,实行基本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县级政府和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建立健全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维修养护基金制度。运营单位应当落实农村集中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牵头负责)


(二)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县级政府要将农村垃圾治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农户缴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机制,保障运营单位获得合理收益。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费用调整机制,建立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县、乡(镇)政府和具备条件的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给予合理补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三)完善输配电价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推进输配电价改革,严格成本审核和监管,落实国家分类定价、阶梯电价政策和电力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强对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做好新增配电网配电价格核定工作,保证农村配电网设施运行维护和投资需求。(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四)鼓励电信企业提速降费。县级政府要加快推进农村宽带网络建设,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合作,引导基础电信企业公平竞争,推动资费水平持续下降。基础电信企业要简化资费结构,降低通信费用,切实提高农村宽带上网、移动互联等业务的性价比,为农村贫困户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为发展农业农村“互联网+”提供有力支撑。(省通信管理局牵头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导。县级政府要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把创新投融资体制,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作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统筹衔接协调乡村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科学制定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鼓励将城市周边农村、规模较大的中心镇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加快修订相关规定,适当放宽对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管理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要求。(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等负责)


(三)落实政府责任。市、县政府要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区、林场、垦区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县级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并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定期评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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