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8〕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5 01:11:1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18〕2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1.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3.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本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一)公开的范围。


1.省级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环保邻避、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的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公益类政府投资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


2.市、县(市、区)项目。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二)公开的内容和主体。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1.批准服务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局)、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族宗教厅、省安全监管局、省人防办、省文物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等,各市、县(市、区)政府)


2.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工程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环境(海洋)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以及涉及项目审批事项的审批结果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局)、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族宗教厅、省安全监管局、省人防办、省文物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等,各市、县(市、区)政府)


3.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各市、县(市、区)政府)


4.征收土地信息。由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据职责范围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及涉及项目用海审批的结果等。(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各市、县(市、区)政府)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各市、县(市、区)政府)


6.施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各市、县(市、区)政府)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各市、县(市、区)政府)


8.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局)、省卫生计生委等,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公开的渠道和时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河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信用河北”网站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各级政府信用网站和“信用河北”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一)加强协调督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指导监督相关部门,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市政府要对所辖县(市、区)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细化任务措施。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方案;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涉及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各类政府信息进行梳理汇总,提出明确的公开目标和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在河北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公开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方案,要在本通知印发3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公开办)备案。


(三)加大考核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按照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体系相关规定,加大考核力度。


(四)完善监管措施。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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