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7〕1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5 01:11:2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冀政办字〔2017〕16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积极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试点范围


雄安新区、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河北定州经济开发区、威县。


二、试点内容


对《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和《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制改革试点。简化办事流程,建立前置事项承诺、承诺公示、联合验收、信用评价、责任追究、全过程监管等制度。企业在依法获得用地、作出承诺后,自主依法依规开展设计、评审、施工,并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及相关部门。竣工后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的验收,实行“先建后验”。其中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企业自行组织,建设过程、竣工验收和投产后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配套制度


(一)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根据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和《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研究提出试点地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落后产能、过剩产能、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等领域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前置事项承诺制度。由试点地区以法律法规设定的标准作为准入承诺标准,分行业研究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节能评估、消防设计、国家安全防范要求、防雷装置设计等承诺内容和标准,由企业自主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承诺后,企业自主实施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预评价、消防设计、国家安全防范要求、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审查等事项。承诺内容包括: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等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三)建立承诺公示制度。试点地区要组织涉及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作出的书面承诺审查把关,审查通过并公证后及时将承诺书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建立联合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企业按承诺书的要求提交验收报告。试点地区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提出同意投产(或使用)、限期整改、全面整顿的意见,验收合格后颁发相关证照。


(五)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和责任追究制度。凡是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产(或使用)。能整改的限期整改;无法整改的,依法作出处罚,后果由项目单位自负。勘察、设计、评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的中介服务和施工管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并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用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失信企业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强化信用监管。


四、相关要求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抓紧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办事流程、企业承诺具体内容、标准、格式要求等,报省政府备案后实施。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便捷高效的运行机制、规范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据可查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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