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8〕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保留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和河北省取消或调整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5 01:11:3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保留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和河北省取消或调整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8〕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事项,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保留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和《河北省取消或调整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证明事项范围。清单所列证明事项为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要求办事群众(企业)提供,其他部门和基层组织、基层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不包括申请人已取得的证件、证照、资质及前置审批事项等),2017年以来仍在要求开具的证明事项全部纳入清理范围。《河北省保留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开具;《河北省取消或调整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所列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或按照新的办理方式予以调整。


二、做好工作衔接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两个清单及相关工作要求,迅速传达部署到基层单位及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窗口,采取集中检查、抽查暗访、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在政府和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公开证明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向群众宣传解读清单内容要求和新的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注意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服务“真空”和管理“空档”,影响群众办事。对《河北省保留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中由市级及以下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本着“应减尽减”的原则调整办理方式,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


三、完善配套工作机制。对调整证明方式的事项设置一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配套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过渡期后一律按照调整后的证明方式办理。涉及部门间核查反馈的事项,相关部门之间要抓紧沟通协商,建立顺畅、高效的核查信息发送和反馈机制,减少流转环节,提高核查反馈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要积极扩展信息核查反馈渠道,提出核查部门与核查承办部门不平级的,承办部门可将核查结果直接反馈提出核查部门。


四、加强清单动态管理。清单公布后,对证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结合我省“互联网+政务服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国家取消、新增、调整证明事项的相关部署,及时对本部门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河北省保留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河北省取消或调整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及相关媒体公布。


河北省保留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xlsx


河北省取消或调整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xlsx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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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办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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