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7〕1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
冀政办字〔2017〕15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精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重要性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断加大规范性文件公开力度,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但规范性文件认定不清、“三统一”制度落实不到位、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审查程序、标识要求、公开形式和监督方法,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规范性文件不公开、迟公开、公开不全等问题,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地各部门要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高度,抓紧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审查严格、程序规范、标识统一、督促有力的公开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全部公开、及时公开、充分公开。
二、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开审查的各项要求
(一)准确认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工资福利等文件。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从制定主体、管理事项、公文种类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具体标准,指定认定机构,建立认定机制,对每个文件先作出准确认定。
(二)完善公开的审查程序。规范性文件是制定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重要依据,无制定权的机关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要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未列入清单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部门在起草本部门政策性文稿或者代拟政府政策性文稿内容成熟后,要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保密审查,依法可以公开的,部门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处室提出“此件公开发布”意见,随文稿一并报本单位文秘部门继续履行制定程序。报请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提出“此件公开发布”的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履行报批程序。
(三)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标识制度。规范性文件统一标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便识别规范性文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制定机关信息公开机构快速识别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公开的最佳途径。制定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统一编号应当具有识别性。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统一发文字号或统一文种等方式进行发布。各地各部门要在2017年底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制度。
(四)严格公开的形式和时限。规范性文件应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但实施日期在20个工作日以内的,应在实施日期前向社会公开。政府网站是规范性文件公开的第一平台,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各地要健全规范性文件相对集中公开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开辟专栏集中统一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在部门网站上开辟专栏公布,政府部门没有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上设置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开栏目,统一公开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新闻媒体是规范性文件公开的重要平台,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要在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开,并做好解读工作。要发挥政府公报标准文本作用,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做到应登尽登,为公众查阅、司法审判等提供有效的标准文本。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的督促约束机制
(一)明确公开责任。制定机关是规范性文件的公开主体,也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管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落实,不断提升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要细化规范性文件认定机构、保密审查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对外发布机构的责任,做到每个环节都有责任单位,事事有人负责。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优化衔接机制,从文件起草、规范性文件认定、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审核到向社会公开发布,都要流程顺畅、时限明确。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对计划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要早告知、早协调。加强与同级党委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协作,做好规范性文件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关切等工作。做好规范性文件公开与备案的衔接,利用信息化平台,整合规范性文件公开和备案信息系统,做到规范性文件公开和备案同步实施。
(三)强化监督考核。加强日常监督,省法制办将会同省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制定机关发文目录与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比对,查看是否有应当公布而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可通过购买服务让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发现有规范性文件未予公布的,督促制定机关限时公布,并通报批评。将规范性文件公布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在考核指标体系中设置一定的分值,发现应当公布而未公布问题的,根据公布文件数量扣去相应分值。加大对规范性文件公开情况的考核力度,确保通过考核达到促进公开的目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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