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7〕15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7〕15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30日
河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精神,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构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的战略定位,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加快推进重要湿地修复,加强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监测和评估,提升湿地保护意识,为开创新时代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省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重要湿地和自然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413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042万亩,新增湿地面积3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43%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建立健全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一)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的确定及其调整,由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经专家论证后公布。研究制定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公布第二批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市、县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市、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待国家重要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方案出台后,研究制定我省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完善保护管理体系。省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指导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市、县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对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与湿地保护需求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夯实保护基础。(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一)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各市、县要按照全省湿地面积的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纳入湿地名录的湿地要落实到具体地块,明晰“四至边界”,全部建档立册,上图入库。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按照国家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科学评价湿地生态状况。到2020年,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75%,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全省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四、加强湿地利用监管
(一)建立湿地利用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禁止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禁止擅自采砂、取土;禁止向湿地违法排污;禁止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禁止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湿地用途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尤其是鱼类等水生动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过度利用和各种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各级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湿地修复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级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退化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四)完善生态补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在发挥水库防洪、抗旱、灌溉等作用的同时,充分考虑流域内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用水需求。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在引黄入冀补淀工程实施中,保障白洋淀、衡水湖生态用水需求。(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五)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按照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湿地修复工程成效评价。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行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一)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省林业厅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制定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监测评价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全省湿地资源调查,调查周期与国家组织的相关调查同步。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级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积极参与国家重要湿地监测站点建设,统筹规划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全省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主要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利用监测评价成果,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省级重要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地方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实行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加快法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湿地自然保护区及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制度建设。具备条件的,可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切实保护好湿地自然资源。(省林业厅、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湿地保护修复是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把湿地保护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有关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各地要合理保障湿地保护修复经费。鼓励与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资等多渠道投入机制。同时,按照中央部署,做好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在我省的落实工作。(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湿地保护和修复领域科学研究,在湿地植被恢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专家评审制度,提高湿地科学修复技术和科学决策水平。(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活动,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营造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