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7〕1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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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7〕12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对2014年编制的河北省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2017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监管清单。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公开本部门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事项名称、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二、认真履行职责。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监管清单中的内容履职尽责,加强后续监管。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对未列入省级清单、由市、县实施的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参照省级监管清单,动态调整后续监管清单,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实施动态管理。清单公布后,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监管清单要实施动态管理,结合国务院和省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对监管清单进行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河北省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2017年版)》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及相关媒体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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