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7〕4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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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7〕4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贯彻实施〈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5日


贯彻实施《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


改革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27号)精神,推动实施《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确保我省标准化工作改革第二阶段(2017-2018年)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分工。


一、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市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协调职能,建立统一管理、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标准化工作新机制。进一步明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任务分解、督导检查、跟踪问效、考核奖惩等制度建设,推动各行业标准化工作规范开展。建立军民标准化协调机制,加快军民通用标准的制定,推动军民标准相互兼容,促进军民合作。加强标准化专业机构建设,在主要行业建立相应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0个以上,对口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研究、标准实施推广服务等方面的技术工作。加强对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实行增补退出机制。(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工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跟踪国家强制性标准精简整合进程,动员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修订、整合、转化工作,提出适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在生态环境安全、社会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更多地体现河北发展要求。完善河北省标准化信息平台,开设强制性标准专项服务单元,及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废止、整合、转化等信息传达到各有关单位。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宣传、实施和监督检查,确保强制性国家标准贯彻落实。按照国家规定,严格限制强制性省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及时修订、废止现行强制性省地方标准,使其成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的必要补充。(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精简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废止或修订标龄过长或已不适用的推荐性省地方标准,减少数量,提高质量,优化地方标准体系结构。2017年完成对2005年以前发布的省地方标准修订、废止和确认工作;2018年完成标龄超过5年的省地方标准复审工作;其他省地方标准凡已不适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要随时进行修订或废止。制定《河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加强地方标准管理。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领域,加快制定一批体现我省技术优势和地域特色的省地方标准,丰富标准有效供给。探索开展省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各市要抓好市级农业地方标准的精简工作,围绕当地农业标准化生产需要,补充制定先进的市级农业地方标准。(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企业标准管理制度改革。按照《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在全省全面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制度。督促企业将执行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开,查处无标生产行为。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发布企业标准排行榜。建立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培育一批标准创新型企业。探索建立企业标准化需求直通车机制。支持标准化服务业发展,组织各标准化技术机构加强对企业制定和实施标准的指导和服务,提高我省企业标准水平。加强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已公开的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用随机抽查、比对评价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标准的合法性。充分利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企业执行标准的统计分析工作。(省质监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培育团体标准。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制定一批快速反应市场需求的团体标准,促进产业发展。不断总结团体标准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加强对团体标准的管理,在国家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严格制修订程序,推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和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诚信自律。建立团体标准评价、评估和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发展。(省质监局、省民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河北标准“走出去”和“引进来”。鼓励我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和社会组织参加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化组织,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落实标准化资助政策,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和团体给予资助,支持我省企业或团体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认真研究中央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5-2017年)》,制定相应措施,积极引导我省企业积极参与中国标准“走出去”各项工作,创立“河北标准”品牌。积极收集、翻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我省产品出口国标准,并转化为我省标准,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强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省质监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标准技术水平。鼓励企业在技术研发中形成相关技术标准,强化科技与标准的互动支撑,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试点,加快推进河北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发挥技术标准在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引领作用,促进“产、学、研、标准”一体化发展。积极支持我省优势龙头企业、技术机构发起成立京津冀等区域性标准化联盟,以标准为桥梁和纽带,加强区域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打造我省产业、技术竞争新优势。(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区域标准化合作。完善京津冀区域标准化会商机制、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和“3+X”协同地方标准制修订机制,统筹协调跨区域、跨领域的重大标准化问题,不断拓宽京津冀标准化合作领域。以生态环保、交通、安全生产、产业协同发展等领域为重点,加快制定一批京津冀协同地方标准。围绕河北雄安新区建设,探索建立城市标准化创新联盟,加强城市规划、基础设施、交通、绿色环保、智慧新城、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合作。(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进标准化学历教育,支持高等学校、各类培训机构开设标准化专业课程,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建立高等学校和企业“双元”标准化专业培养机制,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标准化专业人才。加强与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国家标准化机构的合作,积极开展各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培训,培养一批懂管理、懂技术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综合性标准化人才。采取多种方式引进标准化高端人才,建立河北省标准化专家库,为推动我省标准化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支持我省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广泛开展标准化学术交流活动,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制定强制性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标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对参与国际或国家标准化活动,特别是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所开展的重大标准化项目(包括交通、商贸物流、社会管理、循环经济、高端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同级财政应予以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工作,探索建立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我省任务分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标准化工作改革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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