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6〕16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6〕16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制定的《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2日
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
开发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精神,深入发掘我省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提高我省文化软实力,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在履行好公益服务职能、确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创意和科技手段,积极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推动文化资源与现代生产生活相融合,实现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有机统一。力争到2020年,逐步形成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品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鼓励文化文物单位积极开发、经营文化创意产品。推进文化文物单位各类文化资源的系统梳理、分类整理工作,用好用活全省文物普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数据,明确可供开发资源,建立文化创意资源目录。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要结合自身情况,依托馆藏资源、形象品牌、陈列展览、主题活动和人才队伍等要素,制定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规划和实施计划,积极开发文化创意产品。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拓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投资、设计制作和营销渠道。支持有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保证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创意产品展示、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旅游景点、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开设专卖店或代售点。(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文物局)
(二)注重开发富有文化内涵的文化创意产品。深入挖掘文化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努力开发兼具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知识性、实用性的文化创意产品。把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作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重要任务,从馆藏资源和地方历史文化中汲取可供开发的思想、素材和元素,根据现代生活方式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创意性开发,让文化遗产活起来。注意发现和捕捉现实生活中的真、善、美,艺术化地融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传播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依托优秀演艺、影视等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延伸相关产业链条。(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文物局)
(三)打造具有河北特色的文化创意品牌。围绕阳原泥河湾文化、涿鹿三祖文化、西柏坡红色文化、太行山文化、长城文化、大运河文化、崇礼冰雪文化、正定古城文化、世界级和国家级文化遗产等品牌文化资源,开发生产一系列彰显文化品牌形象、深受大众喜爱、能够进入百姓生活的文化创意产品,实现优势文化资源向优质文化产品转变。促进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设计企业提升品牌培育意识,积极培育拥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文化创意品牌。依托重点文化文物单位,培育一批文化创意领军单位和产品品牌。支持文物单位与旅游景区、创意设计机构合作,注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贯彻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化相关地方标准修订和实施,提升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设计水平,开发具有地域特色、文化品位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旅游发展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四)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开发文化资源。推进馆藏资源和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建成一批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文化资源数据库。鼓励依托高新技术创新文化资源展示方式,通过门户网站、专题网站、微信平台、移动APP、VR、纪录片、动漫游戏等方式,提升吸引力、体验性和互动性。加快推进数字博物馆、数字图书馆、数字美术馆建设,实施精品文物数字产品和精品展览数字产品推广项目。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工艺美术品、文物复仿制品、新型文化产品研发制作水平。鼓励开发兼具文化内涵、科技含量、实用价值的数字创意产品。综合运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发展社交电子商务等网络营销新模式,提升文化创意产品网络营销水平。(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推进文化资源共享与跨界融合。积极利用各种渠道和平台传播推广特色文化资源,推进免费开放单位编制藏品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支持文化文物单位加强馆藏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开发,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促进文化资源社会共享和深度发掘利用。鼓励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支持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相关产业跨界融合,推动优秀文化资源与新型城镇化紧密结合,更多融入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艺术的规划设计,丰富城乡文化内涵,优化社区人文环境。(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教育厅、省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旅游发展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加强文化创意产品支撑平台建设和利用。积极探索成立全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联盟,加强文化文物单位与相关企业、社会力量的交流与合作。支持河北演艺集团依托创意资源和市场化机制,建设河北省文化创意产品研发交易服务中心,搭建产品开发、体验展示、营销推广、版权交易等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建设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生产园区基地。通过举办河北省文化创意设计大赛、文化创意产品展交会以及邀请公众参与设计等方式,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交易。充分利用国内大型文博会和河北省特色文化产品博览交易会,促进优秀文化创意产品的展示推广和交易。借助各种国际化文化交流和贸易平台,推动优秀文化创意产品走出去。(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
三、保障措施
(一)创新体制机制。逐步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文物单位评估定级标准和绩效考核范围。文化文物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规定,坚持事企分开的原则,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公益服务分开,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其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国有文化文物单位应积极探索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益在相关权利人间的合理分配机制。促进国有和非国有文化文物单位之间在馆藏资源展览展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方面的交流合作。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国有文化文物单位充分发掘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同等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文物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稳步开展试点工作。国家级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名单报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省级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名单由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确定并报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备案。各试点单位要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积极进行探索,形成符合文化文物单位实际、具有较强实用性和推广价值的经验。允许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参照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完善引导扶持激励机制。试点单位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可以兼职到本单位附属企业或合作设立的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试点单位要认真落实绩效工资政策,不断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并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倾斜。(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文物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落实完善支持政策。各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等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积极推荐将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建设项目纳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和服务范围。面向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培育若干骨干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示范单位。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企业纳入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范围。鼓励各级政府创新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机制,用机制创新促进产品创新。(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
(四)强化人才培养和扶持。以高端创意研发、经营管理、营销推广人才为重点,充分利用北京、天津的高校和人才资源,加强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人才的培养和扶持。将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纳入各类文化文物人才扶持计划支持范围。通过馆校结合、馆企合作等方式大力培养文化文物单位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人才。支持文化文物单位建设兼具文化文物素养和经营管理、设计开发能力的人才团队,并通过多种形式引进优秀专业人才。举办多种形式的文化创意人才培训、研讨、交流活动。(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文物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级文化、发展改革、财政、文物等部门要协同联动、密切配合,加强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版权、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统计、教育、旅游、商务、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给予支持。强化开发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和资产管理,督导文化文物单位制定严格规程,健全财务制度,防止破坏文物,杜绝文物和其他国有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各级各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研究机构的作用,加强行业研究、标准制定、交流合作等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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