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6〕18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银保合作模式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银保合作模式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意见
冀政办字〔2016〕18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信用保证保险、科技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助推金融扶贫工作,缓解我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主导、鼓励创新,稳健推进、持续发展,风险防范、守住底线”的原则,在全省推广政府、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市场化运作、农户和企业自愿参加的“政银保”合作融资模式,实现以保险促信用、以信用促融资,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农户融资门槛和综合融资成本,促进我省金融扶贫、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经济转型升级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战略的实施。
二、合作模式
(一)推动政府与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合作。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保险等,推广张家口市“政银保”合作试点做法。由保险公司开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保险等产品;政府通过保费补贴推动保险公司和银行合作,共同分担和防范化解小微企业贷款风险;银行对投保贷款保证保险进行贷款的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和农户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适当降低贷款条件,简化流程,提高放贷效率,对购买借款人意外险的农户提高信用评级,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大力发展科技保险,开发推广科技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知识产权保险、首台(套)产品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在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先行试点,建立开发区管委会主导的科技融资风险保障资金池,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利用保险功能支持科技小微企业融资、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争取两年内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区全覆盖。
(二)促进政府与保险业合作。各市(县)因地制宜推广阜平县“联办共保”增信和“政融保”融资服务模式,总结隆化县改革创新经验,努力发挥政府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和引导作用,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参加农业保险的涉农企业、农业合作社和农户提供保险资金融资服务。以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为重点,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对群众脱贫发展的保障功能和增信功能。探索开发农村土地流转保险、流转土地农民养老保险、农牧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等险种和保单质押贷款等融资方式,提高农民发展种养殖业的积极性。
(三)引导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功能,推动信用险保单项下融资,全面覆盖小微企业出口应收账款风险,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积极探索小微企业政府统保模式,为小微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防范化解小微企业“走出去”的经营风险。
三、主要内容
(一)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政银保”合作工作由省政府统筹指导,省金融办会同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及省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农业、扶贫、商务、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统筹推进。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要结合自身实际,尽快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试点工作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同时要积极推进,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力争3年内实现全覆盖。
(二)招标选择合作金融机构。相关金融机构自愿报名,按照市场化模式和公平公正原则招标遴选。金融机构须依法合规经营、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有合适的金融产品,合作关系以签订合作协议的形式确定。
各市“政银保”合作实施方案报省“政银保”合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
(一)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各市(县)要搭建“政银保”合作服务平台,借助政府公共资源,完善风险识别、防范工作机制,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经办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健全服务网络,在商业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到金融服务薄弱地方有序设立分支机构,从大中型城市向县域和乡镇延伸。实行专营专管,配备专业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处置队伍,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信贷审核和承保理赔的质量,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率。
(二)建立风险补偿和激励机制。省级财政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对市(县)财政补偿资金上年度实际支出金额给予奖补。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整合相关财政资金设立风险补偿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设立科技融资风险保障资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省级试点高新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专项用于保险投保补贴和风险补偿。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政银保”合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要用好财政支持政策,向小微企业做好投保政策解读,扩大保险覆盖面。
(三)建立银保联合风险管控机制。参与合作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合作双方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适用于评估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的数据库和数据模型,准确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银保”双方在客户筛选、信息披露等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紧密合作,实现联合风险管控。
(四)建立风险损失共担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各市(县)政府和银行、保险机构要依法按照约定承担贷款风险和相关损失,对拖逃金融债务和违法、违规放贷、投保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扶贫办、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北省“政银保”合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政银保”合作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加强绩效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为接入征信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银行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合作工作,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及时进行业务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银保”合作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农业、扶贫、商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科技类、农业类、外贸型等小微企业和农户参与“政银保”合作模式。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贷款诈骗、保险诈骗、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行为,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为信用经济保驾护航。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社会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要把构建“政银保”合作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积极参与各项工作。保险公司要优化投保操作流程、提高理赔服务效率、拓宽增值服务项目,通过风险数据的积累和整合,为小微企业提供市场分析、典型案例等专业咨询服务。银行业监管、保险业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给予政策倾斜,对考核指标作适当调整。行业协会要加强经验交流,培养专门人才。
(三)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各部门信息系统依法向征信机构开放,积极搭建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信息透明度。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相关部门行业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各部门小微企业信息共享。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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