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6〕1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涿州(京冀界)至石家庄段“高碑店”“高碑店北”收费站合并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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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涿州(京冀界)至石家庄段“高碑店”“高碑店北”收费站合并的复函





冀政办字〔2016〕142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涿州(京冀界)至石家庄段“高碑店”及“高碑店北”收费站合并的请示》(冀交公〔2016〕230号)收悉。省政府同意京港澳高速公路涿州(京冀界)至石家庄段“高碑店”“高碑店北”收费站合并为“高碑店”收费站,设“高碑店(南口)”收费点和“高碑店(北口)”收费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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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办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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