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6〕1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5 01:24: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16〕15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履行好行政应诉法定职责。


二、积极支持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要尊重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召开协调会、发内部文件、会议纪要或口头要求等形式,明示或暗示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或要求法院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三、严格按程序做好答辩工作


被诉行政机关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期提交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努力提高答辩水平,重点围绕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提出的主要问题等进行答辩,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提交的证据全面、准确。


四、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6〕54号文件要求和《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庭审时间等具体事宜。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政府作出的,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视为被诉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依照《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而未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在每月上报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统计表中,对未出庭原因作出说明。


五、配合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


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充分做好出庭准备,做到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有针对性地研究原告提出的主要问题,积极配合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法院依法开展调解的,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人员要积极做好协调组织工作,协助做好调解工作,同时,与案件相关的行政机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促进案结事了,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的最终化解。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侵犯原告的诉讼权利。


六、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


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被诉行政机关被法院一审判决败诉的,案件的承办机关或机构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2日内向被诉行政机关报告,并提出是否上诉的建议。被诉行政机关决定上诉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答辩材料。


被诉行政机关被法院一审判决败诉决定不上诉、或法院终审判决被诉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的承办机关或机构应及时提出履行法院判决的方案报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有关事项需要经上级机关批准或需要其他机关配合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及时提出履行方案报上级行政机关或需要配合的机关,上级机关要及时作出批示,相关机关要积极配合,确保法院生效裁判得以执行。


七、共同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应诉工作应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求案件有关行政机关或机构配合的,有关行政机关或机构不得拒绝。必要时,法制工作机构可要求案件有关行政机关或机构在本机关或者机构工作人员中推荐一名案件诉讼代理人。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应诉工作由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机构办理的,法制工作机构应予以指导和协助。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机构起草的答辩状及拟提交的证据依据材料,可在上报被诉行政机关前征求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法制工作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承办行政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机构,然后由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机构以自己名义呈报被诉行政机关审批。被诉行政机关审批同意后,由承办行政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并将行政复议程序中取得的与原行政行为有关的证据提交法院。同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主动与行政复议机关进行沟通,在向法院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前,可征求行政复议机关的意见,行政复议机关应予以指导。


八、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明确行政应诉机构,配备与行政应诉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将具有法学学历背景、特别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岗位。要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人员的作用。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书。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到两次行政应诉业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可采取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培训、购买社会法律服务等方式,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应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切实保障行政应诉经费、装备以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九、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行政争议


各级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行政程序,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对司法建议中提出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抓好整改,并按期向法院反馈办理情况。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实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力度,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十、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


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和审理案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处理法院司法建议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干预、阻碍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故不予提交证据、依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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