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6〕15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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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6〕15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9日


  河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河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河北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河北省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五)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事件分级标准见附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省政府成立省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省公安厅厅长、省政府应急办主任。


成员单位:省政府应急办、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宣局(省政府新闻办)、省网信办、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矿局、省外办、省台办、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省政府应急办:及时掌握和报告运营突发事件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和国务院总值班室交办事项;办理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批示;负责协调、组织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承办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宣局(省政府新闻办)、省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事件处理情况的新闻发布、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和网站宣传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不良信息,有效引导网上舆论;协调处置工作牵头部门和各有关处置部门发布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挥专业抢险队伍对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处置;组织安全生产专家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营突发事件提出相应处置意见;牵头负责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和安排重大灾后重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协调急缺重要工业品的生产组织和救援供应;储备无线电应急频率,保障应急频率使用安全。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挥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疏散现场人员;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指挥属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指挥消防力量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参与抢险救援;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做好省级应急资金保障工作,保证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受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有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协助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与评价,就因运营突发事件衍生环境污染事件提出对策和建议;参与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抢险队伍,配合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对事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负责组织指导城市内排水河渠、管网等设施的排涝,毁坏工程设施的抢险修复,以及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城市及运营单位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指导运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疏散保障方案;协调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单位及时运送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水利厅:组织协调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周边地区所属水利工程设施应急抢险和水毁修复重建工作;负责行洪河道洪水监测和预报,发布相关水情信息。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病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省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资料信息并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应对地震灾害防范对策,组织协调城市轨道交通遭遇地震灾害的紧急救援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地矿局:负责组织实施地铁沿线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和防治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省外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在运营突发事件中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在河北的港、澳人员、华侨及其他外国来河北省人员的处理工作。


省台办: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在运营突发事件中台湾来河北省人员的处理工作。


省军区: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根据省政府或省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协调驻冀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河北省总队:负责协同有关方面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搜查、抓捕犯罪分子,开展人员搜救、维护社会治安和疏散转移群众等工作。


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负责组织辖区内事发现场的电力应急抢修,及时恢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供电;发生其他城市轨道交通电力中断,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电力应急抢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指挥部决定和部署,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市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运营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省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组织发布应急处置信息;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所在地城市政府组织指挥机构。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城市政府应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


(三)现场指挥机构。运营突发事件事发地城市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运营单位。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有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五)专家组。各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运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省级专家组由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专业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防化、卫生、消防、防洪、电力、通信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和风险分析。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各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安全监管、地震、气象、铁路、武警等部门(单位)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同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二)预警。


1.预警信息发布。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报请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楼宇或移动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行动。研判可能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范措施。


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


对突发大客流预警,要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组织运力疏导客流。


对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建立地震预警机制,将地震应急自动紧急制动系统逐步应用于紧急防范处置行动中。


(2)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舆论引导。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预警解除。运营单位研判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三)信息报告。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运营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事发地城市政府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判为重大以上的运营突发事件,省政府要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省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城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城市政府在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时,应明确各级应急响应的责任主体。


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运营突发事件,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或由省交通运输厅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Ⅰ级应急响应。国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省指挥部在国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运营突发事件时,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省交通运输厅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县(市、区)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所在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二)响应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有关城市政府及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人员搜救。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人员疏散。按照紧急疏导疏散方案,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有组织、有秩序地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事故地点;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鼓励建立公安、消防、交通、社区等联动的人员疏散平台,探索高效疏散管理模式。


3.交通疏导。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4.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抢修抢险。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


6.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


8.运营恢复。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及时组织评估;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三)省指挥部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时,省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省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事发地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了解事件基本情况、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事发地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重要事项报省政府决策。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工作,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省政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事发地城市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


(二)事件调查。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和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三)处置评估。运营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事发地城市政府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二)队伍保障。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运营单位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提高处置能力;公安消防、武警部队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三)装备物资保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协调机制。公安、消防、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当地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运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合理设置应急装备储备点,并加强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


(四)技术保障。支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省、市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五)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六)资金保障。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省政府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七、附则


(一)术语解释。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二)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3.较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一般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省交通运输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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