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6〕9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6〕9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5日
河北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重点工作任务
2016年全省医改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需求、问题、政策三个导向,协调推进医药、医保、医疗三医联动,增强改革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围绕深化公立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构建分级诊疗体系、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四大中心任务,着力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等六个方面实现新突破,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人民群众。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一)落实政府责任。开展“创建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县活动”,培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典型。按照国家要求,积极稳妥扩大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范围。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6号),各市、县(市、主城外的市辖区)年内制定出台区域卫生规划和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医疗资源配置方面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政府的领导、保障、管理和监督“四项责任”,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6项投入责任。逐步建立公立医院政府投入绩效考核机制,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运行监测和绩效评价,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积极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二)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全省新增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落实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根据临床需要,增加中医医疗服务项目,提高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间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三)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入推进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推动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公立医院法人主体地位。试点城市和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相关方面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公立医院管委会等有效组织形式,理顺政府办医机构和公立医院的权责关系,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推动实现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加强医院经济运行和成本核算管理,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对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四)探索符合行业特点编制人事制度改革路径。创新公立医院编制备案管理,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和示范创建县要积极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方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核定编外人员数量。在岗位聘用、收入分配、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职称评定、考核奖励、评优评先、选修培训和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对医院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核准的招聘方案由医院采取选聘的方式予以招聘,招聘结果公开,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别负责,省中医药管理局参与)
(五)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标准。各地要认真落实绩效工资政策,有条件的试点城市和示范创建县经当地政府同意,可探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调整与医务性收入占比挂钩,逐步提高医务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切断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非医疗技术性收入的联系。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的指导,医院要结合自身特点,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切实搞活内部分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各市要根据本地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等,分类确定费用增长控制目标并进行动态调整。重点监控门诊和住院次均费用等主要监测指标,定期对各市医疗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公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和示范创建县要先行实行药品(耗材)限价采购。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筛选辅助性、营养性、临床上容易滥用的药品品规(厂家)列入重点跟踪监控目录,所有公立医院要实施重点药品监控。公立医院建立诊疗合理性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医药费用增长速度过快疾病的诊疗行为监管,逐步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势头。(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七)同步推进公立中医院综合改革。强化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力度,探索实施差别化的价格调整、绩效考核政策,建立维护公益性、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公立中医医院运行新机制,确保公立中医医院的良性运行和发展。研究探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保支付政策,将符合规定的中医药适宜诊疗技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在医保基金平衡可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住院患者使用目录内中医药技术和中药饮片的报销比例。(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负责)
(八)改善群众就医感受。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围绕预约诊疗、合理调配资源、规范诊疗行为、持续改进服务、注重人文关怀等方面,落实便民惠民利民措施,争创优质服务示范医院(岗),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改善群众就医感受。推动“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与公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险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置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残联参与)
(九)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一)稳妥推进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向全科医生倾斜。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各市以家庭为单位与1名家庭医生签约,签约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期满后在双方自愿基础上选择是否续约。到2016年底,试点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扩大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规范签约服务收费,签约服务费用主要由医保基金、签约居民付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渠道解决,其中需医保基金支付的签约医生或签约医生团队所在医疗机构应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考核指标要与签约数量、服务数量和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医疗卫生费用控制挂钩,适当提高家庭医生收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残联参与)
(二)大力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基层卫生服务提升工程,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达标率。深入开展“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创建活动。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成400个国医堂,2000个中医药特色示范村卫生室和100个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站。提升乡镇卫生院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妇产科、儿科和康复科等医疗服务能力,围绕县外转诊率较高的病种,加大适宜技术推广力度,促进优秀、成熟、适宜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及时向基层“下沉”。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巩固和完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机制。认真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确保足额发放,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取消医师多点执业数量限制,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康复机构多点执业,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四)完善分级诊疗保障机制。鼓励各地探索以三级医院为龙头,与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利益关系较为紧密的医疗集团或医联体,开展儿科等专科医疗联盟试点和县乡一体化管理试点。明确功能定位,推动形成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及时调整医保政策,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报销政策向在基层就诊的患者倾斜。合理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引导慢性病患者首选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适时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价格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激励引导。实行急慢分治,促进慢性病患者下沉在基层,推进实施分级诊疗工作。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提高管理质量。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为重点,力争2016年底前在各市全部开展分级诊疗,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30%以上。所有三级医院、80%以上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物价局分别负责)
三、全面加强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一)稳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6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合)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人均个人缴费相应增加。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进一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和实际报销比例之间的差距,适度扩大报销范围。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可持续筹资机制。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2016年底前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省残联参与)
(二)积极稳妥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各市于2016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于7月底前完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行政和经办管理职能、机构、人员等整合工作。逐步实现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妥善处理整合前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和衔接。创新医保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创新经办管理,探索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各地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委办、省财政厅、各市政府负责,河北保监局参与)
(三)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效果,2016年人均筹资不低于30元。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推进大病保险省级统筹,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医疗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相关部门对承办大病保险和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在费用管控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加强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适当拓展救助对象范围,加大对困难群众参保参合资助力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要加大对贫困人口倾斜力度,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等各项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机制。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河北保监局分别负责,省扶贫办、省总工会、省残联配合)
(四)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进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建设,建立全省医疗服务大数据库,加强医保控费职能。在医保基金总额控制的基础上,推进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按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保的引导作用,推进开展日间手术试点、接续性医疗、护理服务等,探索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协商谈判机制,通过超支风险分担、结余奖励等措施,建立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断、控制成本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将符合规定的中药制剂以及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诊疗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五)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健康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儿童保险、养老服务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加强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确保有序竞争。(河北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一)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探索开展基本药物目录、生产、标识、价格、配送、配备使用等方面政策统一的工作。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和处方集培训,加大对贫困地区药事服务帮扶力度。继续加强对基本药物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性信息,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开展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推进保障老年人基本用药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二)持续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全面实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探索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相关价格及采购信息要提供给物价、卫生计生、工业和信息化、医保管理等部门。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和示范创建县探索创新药品采购办法。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推动全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全面提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的服务功能,完善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功能对接。(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分别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三)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管机制与医保支付标准。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加快建立药品价格重点监测体系,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医保部门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实施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四)推进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改革。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和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监督,强化重点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提高药品经营企业准入门槛,规范药品流通经营秩序,鼓励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遏制药品、医疗器械与耗材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探索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流通效率,努力构建经营规范、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药品流通新秩序。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医药分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分别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五)稳步提升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建立多部门会商联动机制,选择若干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及时收集分析药品供求信息,加强短缺药品信息报送工作。建立生产、配送企业约谈制度,重点提高乡村、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完善短缺药品配送管理,健全药品预警机制。探索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增加艾滋病等特殊药物免费供给。加强技术审评能力建设,提高审评审批透明度。推进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提高仿制药质量。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研究制定推动我省医疗器械和医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有利于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审批程序。(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科技厅分别负责)
五、深入推进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
联合京津编制《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规划》,以建设医疗中心、打造特色专科、创建重点学科、储备骨干人才等为重点,谋划一批重大协同发展项目,完善协同政策。探索推进京津冀医师多点执业一体化模式,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加强京津冀在重点学科、重点领域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京津冀地区跨部门、跨区域、跨业务领域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尽快实现京津冀医保系统联网。推动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协同联动,实现政策统一、目录统一,落实挂网药品资质审核结果和评标药品中标价格互认。(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六、健全医药卫生综合监管体制
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医疗卫生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强化医疗服务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等信息公开机制,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监督机制。实行卫生全行业监管,将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加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准入、标准、监督等方面的行业管理职能;加大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力度,规范执法流程,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医药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七、完善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机制
(一)持续加大基层人才培养力度。推进医教协同,促进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与卫生计生行业人才需求之间有效衔接,构建以“5+3+X”为主体的临床医学和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体系。继续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启动“3+2”助理全科医生培养工作。落实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定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相关政策,将农村订单定向毕业生纳入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范围。开展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启动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优秀中药人才研修、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养项目。(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二)全面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试行培训基地自主招生“双向选择”的新模式。根据国家安排,适时启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三)重点加强儿科、精神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恢复儿科专业招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适当向儿科、精神医学等专业倾斜,开展县市级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增加全科医生儿科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儿科医务人员队伍建设。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助产、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强化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高端人才培养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残联负责)
(四)改革基层职称评审制度。完善我省卫生技术系列基层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优化现有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覆盖面。探索分工协作机制,开展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加强绩效考核管理,完善考核模式,实行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加强项目进展监测评价工作,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全力开展居民健康素养促进工作。继续实施妇幼健康行动计划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强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网络建设,提供从婚检、孕前检查到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覆盖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全面推动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扎实开展流动人口关怀关爱活动,促进社会融合。(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残联负责)
九、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
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继续推进标准统一、融合开发、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推进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推动预约诊疗、远程会诊、双向转诊、线上支付、在线随访以及检查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等信息惠民服务。整合医疗、医药和医保信息资源,建立居民健康信息跨机构、跨区域的共享机制,推动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的信息授权使用。加强临床医学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推动居民健康卡与社会保障卡等公共服务统一应用集成。(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十、全面推进“大健康新医疗”产业发展
确定重点发展的生物医药产业以及骨干企业、医疗产业基地、产业园区,建立与北京对接合作模式,尽快打造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全面推进医疗、医药、母婴照料、健康养老、健康管理服务和保健养生等健康相关产业发展。创新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机制,借助新一代互联网,将患者、医院、医生、健康管理、医药企业有机结合,通过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信息共享,实现疾病的精确治疗及个性化的健康服务。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体检机构和影像检查机构等健康服务机构,重点投向特需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服务领域。将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大力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康复机构合作,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形成互联互通、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全省医疗健康养老服务网络。确定石家庄、廊坊市作为首批示范市,推动发展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延伸性服务。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探索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模式。积极推进发展医疗旅游。(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十一、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逐级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把各项改革任务部署好、推进好、落实好。加强改革监测和督查考核,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要追究问责,保证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负责)
(二)做好医改宣传引导工作。加大医改的正面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提高公众对医改的知晓率和支持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基层的改革经验。(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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