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6〕1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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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的意见





冀政办字〔2016〕13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林业改革创新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非禁即许、非禁即准”和“多予、少取、放活”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的体制机制,给经营主体更多的自主权,进一步激发林业建设的生机和活力。

 

二、造林绿化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经验收合格能列入工程范围的,优先按相关规定享受国家或地方林业工程项目补贴政策;不能列入工程范围的,由各级政府统筹生态建设相关资金,制定相应政策标准给予奖励或补助,根据造林计划优先使用林木良种。

 

(二)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可在其经营的林地内开展综合经营,发展林下经济,开展生态旅游、森林体验和森林养生等,大力提升林业生产的综合效益。需要改变林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三)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符合法律规定、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发放林权证或不动产证书。符合生态公益林标准的,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给予补贴。集体和个人的天然林纳入国家停伐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范围后,按规定享受国家补贴。

 

(四)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林木种苗产业,推行林苗一体化模式。社会力量投资新建苗圃,以育代栽,长期经营,可一次性计入造林面积,符合工程验收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一次性造林补助。

 

(五)社会力量造林绿化成林后可按一定比例在非林地搞基础设施建设,5000亩以下的可按成林面积的3%、超出5000亩至10000亩的部分按2%、超出10000亩的部分按1%的比例(允许3个面积幅度的用地指标叠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三、林权流转

 

(一)农民或其他经营主体从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商品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流转给社会力量。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前确需流转给社会力量的,要制定流转方案并公示,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履行村民会议程序后,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形式流转。

 

(二)林地承包期限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三)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促进林权流转交易。建立森林资源价值评估体系和林权流转综合信息发布体系,为林权流转提供服务。各县(市、区)要设立林权流转补助资金,对林权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且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补助。

 

(四)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分置为承包权和经营权。落实和长期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权,依法保护农民林地承包权,保障林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赋予林地经营权流转、抵押、入股等权能。

 

四、林木采伐

 

(一)社会力量投资营造的商品林,允许其自主选择采伐年龄和方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需要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确保其适时采伐林木。

 

(二)放宽商品林采伐政策,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三)社会力量造林成林后申请采伐林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和委托乡(镇)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五、财税扶持

 

(一)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所办涉林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品牌战略,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省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省林果名牌产品,由当地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林业龙头企业予以贷款贴息支持,引导企业发展林果、林板(纸)等深加工项目,提高林产品附加值,引导企业投资森林旅游,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贴息配套。

 

(二)各级政府应统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将林果生产所需机械纳入国家农机补贴范围。

 

(三)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涉林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拓宽投融资渠道。林业生态建设投融资平台应积极为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提供服务。金融机构要落实好林业信贷政策,积极为林业经营者办理林权抵押贷款。

 

(四)逐步扩大森林保险政策性险种范围,完善森林保险保费政策性补贴政策,公益林保费由各级财政承担。

 

(五)社会力量从事林业经营所得,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按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销售自产的林产品,免征增值税;从农民购进的免税林产品,按照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优化环境

 

(一)简化行政审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依规清理制约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全部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请、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审批行为。

 

(二)搞好服务指导。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为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提供技术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完善林业科技推广、野外生态定位观测、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程技术研究等体系,加强基层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加强标准化林果示范园区、森林公园建设,强化新品种、新技术、林木良种的推广应用和技术培训。积极推进环首都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带建设,主动对接北京林业大学、中国林科院等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引进转化一批水源涵养、防风固沙、湿地保护等林业科技成果。

 

(三)保护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林,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以虚构巨额回报炒买炒卖森林资源。严禁机关、事业单位等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参与林业建设。

 

(四)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的宣传力度,在政策宣讲、典型示范、经验介绍等方面,要积极宣传引导,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参与林业建设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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