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6〕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民间融资创新发展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5 01:25:25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民间融资创新发展的意见





冀政办字〔2016〕13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民间融资创新发展,发挥民间融资在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中的重要作用,激发民间投资动力,探索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新模式、新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投资难问题,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投向


(一)积极引导民间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探索开展民间资本投资服务,畅通民间投资渠道,释放民间投资潜力,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营造公平透明的政策环境等。定期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名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路、铁路、市政公用设施、土地整治、产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


(二)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省地方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参与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制和增资扩股;参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增资扩股,参与组建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参与互联网金融企业设立。推动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资本市场。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的适合民间资金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推动民间融资创新健康发展


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的融资行为。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民间融资发展的各项政策,按照“引导发展、创新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建设公平竞争的融资市场,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民间融资的规范引导和有效监管。


(一)规范民间融资交易行为。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应当属于合法财产。建立健全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督促民间融资双方约定利率在国家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在民间融资交易中,应当签订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合同,提倡和鼓励资金往来从银行转账,减少现金交易和口头约定;提倡和鼓励民间融资实施公证、担保、抵押、质押等手段,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降低违约风险。引导民间融资纠纷问题由当事各方按合同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妥善解决。


(二)开展新型民间融资机构试点。通过探索和创新必要的引导和约束机制,促进民间资金依法合规投资、有序流动和有效监管。坚持“堵疏结合,规范发展”的原则,探索开展设立新型民间融资机构试点,有效拓宽民间融资渠道,是促进民间融资创新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市、区)要本着“控数量提质量,科学规划布局,稳健有序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有序推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试点机构的设立进行可行性评估审核和风险监管与处置工作。经发起人自愿申报,市政府评估审核同意,县级企业、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逐级向县以上金融办备案。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2017年底前对每个具备监管能力的县(市、区),原则上可以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各不超过2家开展试点工作。


(三)新型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范围。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针对当地“三农”和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双创组织等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应是公司制。促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形成互补的双轮驱动。探索引导社会资本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为区域内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组织形式,原则上以民办非企业形式进行试点。鼓励民间融资主体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在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合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对登记备案并支持实体经济有力的民间融资机构及组织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三、加强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一)明确监管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民间融资管理负总责,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对从事民间融资相关业务机构的监督责任。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市、县(市、区)政府加强监管,建立分类监管、扶优汰劣的动态监管机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对各市县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已设试点机构不符合条件的,省金融办可建议市级政府进行整改、撤销试点。强化对各类组织从事民间融资相关业务的检查与监督,防止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工信、商务、发改等有关行业归口部门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14号)要求,加强对管理对象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民间融资信用监管,推进民间融资机构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建设,实现其融资信用的公开、透明、互联共享。


(二)严厉打击和防范民间融资中违规违法行为。民间融资双方约定利率在国家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其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对以欺骗手段或高利率,吸收非特定对象资金从事放贷的,要依法予以取缔。严厉打击暴力讨债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组成的河北省民间融资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研究制定民间融资创新发展的政策、制度和规定,制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指引,指导各市及相关部门做好新型民间融资机构试点工作和民间融资机构及业务行为的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民间融资机构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工作,协调督促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市政府在试点开展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创新发展民间融资的工作方案及新型民间融资机构年度发展计划,并向省金融办报送;可根据当地经济金融的发展水平、监管能力等条件审慎决定当地新型民间融资机构发展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密切关注民间融资资金流向,分析民间融资对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及时提示风险。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领域,严禁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民间资本投向的引导工作,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民间融资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保护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


(三)强化风险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加强民间融资风险管理摆上重要位置,做好各方面工作。建立科学的民间融资监测机制,监测民间融资总体规模、地区分布、期限结构、资金流向、利率水平和还款情况等,为社会融资总量统计、加强民间融资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开展民间融资活动调查和风险排查,对风险隐患或违法案件依法妥善处置。


(四)制定应急预案。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包括组织体系、职责分工、预防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后期处置等内容的民间融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民间融资突发事件的,要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化解系统性、区域性民间融资风险。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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