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6〕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网上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网上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6〕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网上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3日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级网上并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网上并联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加强社会监督,为项目单位提供便利、高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核准、备案投资项目,以及作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的省级审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以下统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上并联审批,是指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和审批机关,以及涉及项目审批事项的省有关部门,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平台),受理核准、备案或审批项目申请及材料,公开办理环节、进程,公示核准、备案或审批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省级核准、备案或审批的项目,使用省在线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及办理。省级核准、备案的项目,由省政府确定的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办理;省级审批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审批机关)办理。除核准、备案或审批项目外,省政府其他部门涉及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内部审批事项(以下统称审批事项),按照循序渐进、分阶段实施的原则,全部通过省在线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及办理。
保密项目审批和项目涉密、涉军以及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审批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和审批机关,以及涉及项目审批事项的省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涉及的审批事项及其设定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申报、办理(含网上申报、办理)要求,以及事项审批后需对审批内容调整的办理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编制成办事指南,在省在线平台公布,规范项目申报和审批事项办理。
除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和审批机关外,涉及项目审批事项的省有关部门应在办事指南中,明确审批事项现行的申报和办理方式。
第五条 项目单位(法人,下同)应以真实信息在省在线平台注册。注册用户可在网上申报核准、备案或审批项目,跟踪查询项目手续办理进度,上报项目建设进展信息和查询项目监管信息。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网上申报核准、备案或审批项目,其有关信息必须真实。申报后,由省在线平台赋予项目代码,一个项目赋予一个代码,项目代码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项目单位负责人、联系人、办公地址等基础信息变化时,应及时在网上更新。
项目核准、备案后,需要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的,应重新申报,并由省在线平台重新赋予项目代码。
第七条 省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的项目、省管企业项目,由省有关部门、省管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提出意见后,项目单位网上申报;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的项目核准、备案或审批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项目单位网上申报。
第八条 项目单位网上申报核准、备案或审批项目时,应按省在线平台公布的各项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及材料。网上申报材料应与书面材料一致,并对所有申报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和审批机关,以及涉及项目审批事项的省有关部门,其受理、要求补正、不予受理、办理结果等情况均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省在线平台通知项目单位,并按规定分别出具书面凭证、审批文件或许可文件、不予审批或许可文件等,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和审批机关,以及涉及项目审批事项的省有关部门,应将涉及项目审批事项的受理、不予受理和办理结果,通过省在线平台互相发送,并抄送批准文件或许可文件、不予审批或许可文件,实现审批、许可信息互通共享。其中,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和审批机关,还应网上告知申报项目时提出意见或初审意见的部门、单位和下级项目初审机关,并抄送批准文件或许可文件、不予审批或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 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和审批机关在办理过程中,需要评估、评审、审查等事项,应按规定确定所需时间,并将事项及所需时间网上通知项目单位,其时间不计入审批事项规定的办理时限。
上述事项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委托时应明确办理时限,并网上告知项目单位。除特别重大项目外,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中介服务机构须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由于项目单位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的,超出的时间不计入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时限。
第三章 核准项目的并联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取得项目代码后,从省在线平台打印项目登记单,按公布的方式向省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依照规定权限,按公布的方式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在核准时提交的其他文件,按公布的方式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其中,应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可与项目核准一并申请。
上述事项办结后,项目单位将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意见作为依法附送的文件,网上向省级项目核准机关申请核准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网上向省级项目核准机关申请核准项目的同时,可凭项目登记单和项目代码,按公布的方式分别向省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除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外、项目开工前涉及的其他审批事项,由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办理。
项目开工前涉及的其他审批事项,按规定应由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的,项目单位可凭项目登记单和项目代码,按公布的方式向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可由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办理,并参照执行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收到申请后,不需补正的,应予以受理。需补正的,补正后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办理的,2个工作日内网上告知项目单位。
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受理申请后,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的,在规定时限内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对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网上反馈并出具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同意。需要征求公众意见或实行专家评议的,网上和书面告知项目单位,其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予以核准。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不予核准。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需对核准文件内容进行调整的,应网上向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
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需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备案项目的并联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取得项目代码后,网上向省级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网上向省级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项目的同时,可凭项目登记单和项目代码,按公布的方式向省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开工前涉及的其他审批事项,可由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项目备案实行并联办理。
除备案外,项目开工前涉及的其他审批事项,按规定应由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的,项目单位可凭项目登记单和项目代码,按公布的方式向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可由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项目备案实行并联办理,并参照执行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省级项目备案机关收到申请后,不需补正的,应予以受理。需补正的,补正后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办理的,2个工作日内网上告知项目单位。
省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项目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项目单位可通过省在线平台打印备案文件。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需对备案文件内容进行调整或因调整需重新备案的,应网上向省级项目备案机关申请调整或申请重新备案。
省级项目备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不需重新备案的,出具书面确认意见;需重新备案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审批项目的并联办理
第一节 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取得项目代码后,将资金筹措文件或证明作为附件,网上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后,不需补正的,予以受理。需补正的,补正后予以受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批准的项目进行公示。
第二节 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并联办理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后,项目单位按公布的方式向省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依照规定权限和公布的方式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根据有关规定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交的其他文件,按公布的方式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其中,节能审查意见可与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提出。
上述事项办结后,项目单位将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意见作为按规定需附送的文件,网上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网上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可按公布的方式向省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除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之外、项目开工前涉及的其他审批事项,可由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并联办理。
项目开工前需办理的其他审批事项,按规定应由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的,项目单位凭建议书批复文件,按公布的方式向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可由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并联办理,并参照执行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后,不需补正的,予以受理。需补正的,补正后予以受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受理申请后,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的,在规定时限内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需征求公众意见或实行专家评议的,网上和书面告知项目单位,其时间不计入规定的办结时限。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节 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以及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作为附送文件,网上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其中,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府对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后,不需补正的,予以受理。需补正的,补正后予以受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受理申请后,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审查的,在规定时限内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
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审查结果作出批准决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省发展改革部门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再审批初步设计。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网上并联核准、备案或审批项目工作,由省负责行政审批监督的部门实施全过程网上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发现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和审批机关,以及涉及项目审批事项的省有关部门等参与并联办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办理程序、要求和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依法举报。社会公众可按省统一公布的方式进行网上监督。
第三十条 省级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和审批机关,以及涉及项目审批事项的省有关部门等参与并联办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和审批及办理其他审批事项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报项目的,应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或审批但未依法取得核准、备案或审批文件建设实施的,违反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一经发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记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
第三十二条 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分为一般异常信用记录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项目异常信用记录作为项目单位信用档案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项目单位有多次一般异常信用记录或一次重大异常信用记录且未按规定整改的,将其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管,对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行省在线平台报备制度。项目开工前和开工时,项目单位应报备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情况等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报备项目竣工和验收基本信息。
第三十五条 除核准、备案或审批项目之外,省政府其他部门涉及项目的审批事项使用省在线平台实现网上申报及办理的最后期限,另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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