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5〕17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5〕17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1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备案审查的监督制度。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坚持主动报备、全面审查、有错必纠、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处罚的报备、备案受理和审查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备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负责具体办理重大行政处罚的报备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处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各级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行政处罚机关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分别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五)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
第八条 行政处罚机关应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的《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并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书(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及时告知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中止;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案件,备案审查终止;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维持的案件视为备案。
第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对报备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裁量是否适当;
(六)是否属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七)案卷文书格式设置和使用是否符合规范;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报备行政处罚时,可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案卷和相关材料。调阅案卷要履行以下手续:
(一)调卷机构应制作《河北省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并送达受调卷单位的法制机构;
(二)受调卷单位应自收到调卷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报送政府法制机构;
(三)严格履行案卷交接手续。调卷机关要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与送卷人员按照送卷清单逐件核查无误后,交换双方签字或盖章;
(四)案卷审阅使用完毕后,应按原交接方式把案卷退还原单位。
政府法制机构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报送备案的机关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案卷审查结束后,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写出审查报告,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退还案卷时,审查结论一并交原单位。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中发现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不当的,应制作《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要求行政处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
政府法制机构在制作《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前应听取行政处罚机关的陈述、申辩意见。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机关应自收到《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
行政处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纠正违法或不当重大行政处罚的,由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报同级政府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统一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为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纠正、公布、统计等工作提供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情况,并将备案审查落实情况和检查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政府法制机构应对备案审查情况进行年度总结,作为专题报告或综合报告中一部分,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的;
(二)对备案审查政府法制机构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拒不配合的;
(三)拒不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监督通知书》处理意见自行纠正的;
(四)其他违反重大处罚备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纠正,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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