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5〕17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5〕17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8日
河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应急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意见》《河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
(三)灾害分级。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五)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森防指)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森林火灾事发地政府的作用,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森林火灾的快速应急能力。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5.依靠科技,提升能力。加强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减少森林火灾损失,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六)预案启动条件。当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经省森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燃烧蔓延超过48小时仍未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对重点国有林区、林区居民地或重要设施构成重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4.有关市政府请求省政府救助或省政府要求省本级直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的森林火灾。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省森防指组成。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应急办主任、省林业厅厅长。
成员单位: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无线电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河北日报社、河北经济日报社。
(二)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省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防火工作。
本预案启动后,省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分工,积极配合火灾事发地政府扑救前线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省军区和武警河北省总队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协调调动军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队伍、民兵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助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协助做好灾区重建工作,保证重点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建设。
3.省教育厅负责部署各地教育部门指导林区学校做好师生防火安全教育工作。
4.省公安厅负责协调火灾事发地公安机关的消防、治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积极参加火灾扑救,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外围交通管制及火案侦破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5.省民政厅负责协调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因灾损毁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6.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扑火救灾所需省级补助经费的筹措工作。
7.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保持火灾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管辖的公路设施完好,保障扑火物资和扑火救灾人员快速运输。
8.省农业厅负责全省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9.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在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且事发地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组织协调紧急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0.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
11.省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旅游景区游客的救护、疏导工作。
12.省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灾事发地的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并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的制作和发布工作。
13.省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及电磁环境保障。
14.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15.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河北日报社、河北经济日报社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森林火灾的新闻报道工作。
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部门分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
(三)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及其职责。
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火办)设在省林业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本预案启动后,省防火办应当积极协调省森防指成员单位,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尽快扑灭火灾。
1.综合调度。掌握火场信息、通报火灾情况,协调落实扑火力量、飞机调配、通信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
2.后勤保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落实扑火、生活、医疗等物资供应。
3.技术咨询。召集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4.指导督导。派出赴火场工作组,协助和指导火灾事发地扑救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协调事发地政府解决扑救火灾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5.做好省政府、省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扑救前线指挥部职责。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救前线指挥部,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森防指)《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火灾扑救过程中,充分发挥专职指挥员的作用。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军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首长应当参加扑救前线指挥部,在统一指挥下,完成所承担的扑火任务。
(五)专家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三、预警与监测
(一)火险预测预报。省林业厅应当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有关地区可燃物含水率及火源、地形、可燃物类型等情况,对可能发生火灾的市、县发布火险形势预测预报。省气象局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省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在省电视台的天气预报栏目中向全省发布。
(二)预警。预警分级、预警发布、预警响应按照《河北省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三)林火监测。省防火办、省气象局应当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飞机巡护和其他监测手段,及时掌握热点信息和火场情况;森林火灾事发地利用视频监控、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动态。
四、信息报告制度
(一)报告和处理。
各级防火办接到卫星林火热点、航空观测火点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并及时逐级上报省防火办。
各级防火办接到火灾报告后,应当核实火灾情况,按照火灾报告规定逐级上报省防火办。
(二)分级报告。
1.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有关市防火办应当将火灾发展情况、扑救情况、火场气象情况和森林受害情况立即报告省防火办:
(1)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或当日未灭的森林火灾;
(3)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飞播林发生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5)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6)市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7)在与邻省(区、市)周边乡(镇)发生的森林火灾;
(8)需要省防火办协调支援的森林火灾。
2.应当向省政府报告的森林火灾。
(1)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2)有可能威胁北京市的森林火灾;
(3)省林业厅直属单位发生的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4)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5)其他应当报告的森林火灾。
3.应当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森林火灾。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4)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需要国家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其他应当报告的森林火灾。
五、先期处置
突发森林火灾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当地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扑救火灾,控制火势蔓延。
六、火灾扑救
(一)分级应急响应。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省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发现森林火灾后,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当按照本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成立由县级政府负责同志任指挥长的扑救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经县级政府全力扑救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火场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发生2人以上重伤,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威胁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集中连片林区的森林火灾。
(2)启动程序。火灾发生后,省防火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林业厅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林业厅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措施。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任总指挥,省防火办副主任统一组织、协调。
省防火办密切关注火情,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加强卫星林火监测,掌握火场发展趋势,及时报告火场发展情况;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做好火灾进一步蔓延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终止。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森林火灾事发地向省防火办报告,省防火办提出建议,由省林业厅决定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出现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有可能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威胁北京市的森林火灾;
威胁省直属单位或省直属单位发生的一般性森林火灾;
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需要省防火办协调的森林火灾。
(2)启动程序。火灾发生后,省防火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林业厅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林业厅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措施。
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任总指挥,省防火办常务副主任统一组织、协调。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省防火办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卫星林火监测,及时收集火情信息,分析研究火情,协助指导火灾扑救;视情请示总指挥,派出以省林业厅有关处长为组长的赴火场工作组;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县(区)做好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准备;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
(4)应急响应终止。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森林火灾事发地向省防火办报告,省防火办提出建议,由省林业厅决定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出现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威胁北京市,随时可能烧入北京市的森林火灾;
省林业厅直属单位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在邻省(区、市)周边发生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受到威胁,经济和有关行业可能遭受损失;
需要省林业厅协调的森林火灾。
(2)启动程序。火灾发生后,省防火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林业厅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林业厅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措施。
由省林业厅厅长任总指挥,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统一组织、指挥。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省防火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视情请示总指挥,派出以省林业厅厅级干部为组长的赴火场工作组,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协调相邻市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支援;省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省林业厅相关处室和直属机构做好开展森林火灾扑救的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森林火灾事发地向省防火办报告,省防火办提出建议,由省林业厅决定终止Ⅱ级应急响应。
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发生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30人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出现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严重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烧入北京市且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威胁,经济和有关行业遭受较大损失;
需要省政府协调的森林火灾。
(2)启动程序。火灾发生后,省防火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措施。
由省长或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林业厅厅长等任副总指挥,组织开展火灾扑救。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省森防指指挥长率领副指挥长和相关的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省政府扑救前线总指挥部,开展森林火灾扑救;配合国家森防指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省森防指向成员单位统一发布灾情,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省森防指协调军队、武警、国家森林武警,派出足够力量支援扑火工作,并从全省抽调专业扑火队员集中全力开展火灾扑救;省防火办做好扑火物资增援工作;省气象局视情况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省林业厅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立即行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省森防指派出由成员单位参加的督导组,赴全省督导检查防火工作;本省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时,在国家森防指的指导下开展火灾扑救。
(4)应急响应终止。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森林火灾事发地向省防火办报告,省防火办提出建议,由省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程序。
1.省内发生单起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
突发森林火灾后,省防火办按照职责分工立即成立指挥组(扑救协调组)、综合资料组、外联组、赴火场工作组、通信组、宣传报道组、火场案件侦办督办组、后勤保障组,按职责分工有序开展卫星林火监测、收集火情、研判火势、上报火情,以及物资、扑火队伍、飞机灭火等增援工作,确保火场与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通信畅通,有序高效协调指导当地火灾扑救。
2.省内同时发生多起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
(1)组织指挥。
省防火办常务副主任留守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具体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省防火办副主任为递补指挥人员。
(2)两起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成立两个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分设组织指挥组(扑救协调组)、综合资料组、外联组、赴火场工作组、通信组、宣传报道组、火场案件侦办督办组、后勤保障组,小组成员由省防火办、省森林公安局和林业厅相关处室人员组成。分别设立两个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长,协助省防火办常务副主任组织火灾扑救。
(3)三起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成立3个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根据火灾情况及时调配各小组组长,经省防火办常务副主任提出请求,报省林业厅同意,从林业厅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调集人员,充实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确保扑救指挥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三)现场处置。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在省森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派出以省林业厅厅级干部为组长的赴火场工作组,按照以下措施开展处置工作:到达火场后立即与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立通信联系,随时上报火灾扑救进展情况;听取扑救前线指挥部工作汇报,汇总火场情况,协助扑救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方案制定、兵力调配、战术制定、指挥决策等工作;协助解决火灾扑救中遇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传达国家森防指和省委、省政府指示要求,完成省委、省政府及省林业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生特大森林火灾时,省森防指指挥长率领副指挥长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省政府扑救前线总指挥部,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配合国家森防指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向成员单位统一发布灾情,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协调军队、武警、国家森林武警,派出足够力量支援扑火工作,并从全省抽调专业扑火队员集中全力开展火灾扑救;本省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时,在国家森防指的指导下开展火灾扑救。
(四)处置措施。
1.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赴火场工作组时,必须明确1名林业部门负责同志和防火办主任坐阵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做好扑救前线指挥部和各级指挥中心信息沟通工作。
2.扑火战略战术。
(1)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加强科学技术研究,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2)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3)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看守火场责任制。
3.扑火安全。扑火过程中,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时,要根据天气和火势的变化情况,合理安排,科学部署,确保扑火救灾人员的安全。
4.重要目标保护。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以水灭火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医疗救护。火灾发生后,县级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要派出医疗救护卫生小组,携带救护车会同扑火队员第一时间赶赴火场,靠前设置救护点,开展救护工作,提供医疗服务,及时救治伤员;加强卫生防疫,组织处置可能发生的伤情、疫情。
6.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扑火力量。
(1)扑火力量的组成。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以半专业队伍为辅,以经过专门训练的应急扑火队伍及火灾事发地群众组成的扑火力量为补充。
严禁动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孕妇参加扑火工作。
(2)扑火力量的调动。发生森林火灾后,事发地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快速反应,重兵出击。在火势不能有效控制时,应当就近调动其他专业力量和应急力量,必要时就近调动半专业力量和群众力量。
在需要跨县域调动增援力量时,火灾事发地县级政府森防指提出申请,市级森防指根据实际决定并组织增援力量调动。需要跨市调动增援力量时,由省森防指组织并实施。增援的灭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军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为辅;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8.森林消防飞机调用。因进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飞机增援时,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9.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依据扑救前线指挥部的请求,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10.火灾案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由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件查处。
11.火场清理。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五)火场评估。河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省防火办对森林火灾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综合研判火场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指导扑救前线指挥部扑救火灾。
应急响应结束后,省防火办根据火灾扑救过程和当地火灾综述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客观总结分析,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六)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危害程度和扑救进展情况,省防火办分析评估后,向省林业厅或省森防指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后逐级加强处置措施。火灾事发地向省防火办报告火灾扑灭后,省防火办提出建议,经省林业厅或省森防指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七)社会动员。火灾事发地政府和扑救前线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和动员当地干部群众等社会力量参与后勤保障、余火清理等工作。
(八)信息发布。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森林火灾的信息和传言。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的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森林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由县级以上防火办或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九)应急结束。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七、后期处置
(一)灾后评估。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测量火场面积、森林受害面积,绘制火场面积图,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调查统计结果报告本级政府、逐级报省防火办。
(二)善后处置。森林火灾事发地县级政府要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劳务和物资、装备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损坏或者丢失的,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当负责修复或依法予以补偿。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被抽调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因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恢复重建。森林火灾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当地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四)工作总结。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市、县防火办要及时进行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扑火救灾的成功经验、应当汲取的教训和今后的改进措施,并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火办。
八、综合保障
(一)后备力量保障。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并在重点装备专业队伍的同时,重视其他应急扑火队伍的装备工作,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参加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时,按照省森防指要求,组织各市森林防火应急机动队伍执行跨区域增援任务。
(二)经费保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扑火物资储备保障。各级防火办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置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各级防火办要收集、掌握有关扑火机具、装备生产企业的生产潜力信息和毗邻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扑火机具、装备保有信息,通过建立森林火灾应急物资的快速生产启动和紧急调用机制,实现扑火物资的动态储备。
购置、储备高压接力水泵、传递式移动蓄水池和输水管、高压细水雾灭火器等以水灭火装备,提高以水灭火装备水平。
(四)居民点及群众防护保障。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在居民点受到火灾威胁时,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火灾事发地群众的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政府及其防火办应当组建有线和无线通信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省与市、县以及重要林区互通,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森林火灾应急通信系统。
各级防火办分别负责分管范围内火情、火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省防火办要对全省各地的森林火情、火灾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六)技术保障。各级气象部门要为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影响天气等技术服务;有关大专学校和科研单位的森林防火专家应当为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并按照各级森防指的统一安排参加火灾现场的灭火技术指导工作。
九、监督管理
(一)培训演练。各级森防指要有计划地开展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及林区干部职工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修改和完善,改进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二)火灾预防。各级森防指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厉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监督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道路和以水灭火水源地,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将隔离带开设位置标绘上图,以备应急,全面提高当地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扬奖励,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需要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工作不力、火灾多发、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县(市、区),依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意见》实行重点管理。对因失职渎职造成森林火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附则
(一)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预案管理。本预案是河北省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各市防火办、塞罕坝机械林场总场、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管理局、雾灵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小五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洪崖山国有林场管理局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预案实施后,由省森防指定期组织评估,并视情况及时修订后报省政府批准。
本预案由省防火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河北省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
河北省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单位,并由行政区域内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是指地方各级政府、森防指和林业主管部门,为预防和快速扑救森林火灾,按照省森防指和市森防指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而采取的应对性预防措施。
第四条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是依据森林火险等级及未来发展趋势所发布的预警等级,共划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其中橙色、红色为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根据工作实际,本省只发布二级以上的预警信号,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3个等级,分别对应的森林火险等级依次为三级、四级、五级。
第五条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的制作和发布。
(一)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由各级防火办或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负责制作,由当地森防指或防火办对外发布,并报上一级防火办备案。
(二)当预测某一地区未来连续3天以上出现(三至五级)森林火险等级时,依据前期天气、干旱、物候、火源、火灾历史资料等信息,经与气象等部门会商后决定预警等级和预警期限,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
(三)发布的黄色和橙色预警信号应当立即报告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防火办;发布的红色预警信号应当立即报告本级森防指、林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各级森防指成员单位。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地区森防指、林业主管部门和防火办及有关单位,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微博、短(彩)信、小区广播等媒介向社会公众发布警示信息。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应当在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显示;主要林区应当以电子屏、指示牌、悬挂彩旗等多种方式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第六条 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措施。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政府及森防指、防火办及有关单位应当依据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立即启动相应的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黄色预警响应。黄色预警地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黄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市级森防指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黄色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黄色预警地区的森防指认真检查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二)橙色预警响应。橙色预警地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橙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省防火办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橙色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了解掌握橙色预警地区的防扑火装备、物资等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了解掌握橙色预警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布防情况,适时采取森林消防队伍靠前驻防等措施,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随时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准备;橙色预警地区加强卫星林火监测,加大飞机空中巡护密度;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随时掌握行政区域内林火热点情况,及时处置各类火情。
(三)红色预警响应。协调有关部门,在中央、地方电视台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红色预警地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红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瞭望监测时间,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加强火源管理,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红色预警地区政府适时发布封山防火令;省森防指适时派出联合检查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掌握红色预警地区装备、物资准备情况及防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支援准备;掌握红色预警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部署情况,红色预警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及军队、武警、预备役民兵应急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做好应急战斗准备;各级防火办加强卫星林火监测,加大飞机空中巡护密度,实施空中载人巡护;进一步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随时掌握行政区域内林火热点情况,及时处置各类火情;各级森防指做好赴火场工作组的有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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