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5〕17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5〕17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4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实现互联共享,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各环境要素统筹、标准规范统一、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建立全省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水资源、水土流失、耕地等环境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优化监测布点和功能,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及时反映环境质量状况。(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2.完善生态系统监测网络。开展生态状况监测、调查与评估,强化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应用,加强地面生态监测和卫星、无人机遥感监测。积极推进野外生态监测站、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等建设。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国家地质公园等监测、调查与评估。(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3.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网络。国家和省、市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县级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根据实际建设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省级工业园区要建设特征污染物监测系统,密切关注特征污染物变化情况,并实现与全省污染源监测平台联网。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开展重点监控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逐步组织开展面源、移动源等监测与统计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二)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1.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卫生计生、气象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水资源、水土流失、农村饮用水源、地下水、耕地、农田灌溉水等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2.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的数据需求。(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3.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制定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三)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1.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建设全省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提高全省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建立主要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重点流域、重要湖库、水源涵养区等水环境质量预警研究。提升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和辐射自动监测能力。(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2.建立重点监控污染源监测自动报警体系。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和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强化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3.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能力。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不断提升资源环境承载力预警能力和水平。(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省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4.健全各级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完善各级环境应急机构,推进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和专家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理顺应急监测体制,提高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四)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1.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同步。建立部门共同监管、职责分明、同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支撑作用,根据监测结果严格执法。(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2.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强化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完善诚信管理体系,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3.严肃查处监测数据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故意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的机构和人员责任。领导干部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五)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与保障体系。
1.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和考核体系。依据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及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建立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全面、真实、客观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2.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定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管理、数据平台及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完善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办法,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监测网络长效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3.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环保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依托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按照“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省级环保部门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建立省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准确掌握和客观评价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分级监测,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按属地监测的原则,由各地监测机构承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4.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深入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开放监测业务领域,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施工期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研究制定环境监测市场化的相关政策措施,有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5.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省内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在满足需求的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仪器设备,促进国产监测、分析仪器产业发展。积极开展国际和省际交流合作,提升我省监测技术创新能力。(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6.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率先启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试点工作。分步研究提出我省规范省以下环境监测监察机构职能定位、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垂直管理改革意见及市、县环保部门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稳步推进实施,到2020年全面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确保监测网络的有效运行。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培养规划,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落实好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政策。(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7.建立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投融资和预算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做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任务的财政保障。重点加强监测大数据平台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测预报预警、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能力等建设。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的划分,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所需人员和运行经费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给予保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制定工作计划。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方案,结合本部门承担的任务,尽快组织开展本系统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制定本系统监测网络规划布局、优化调整、综合评价及监测信息互联互通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于2016年2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三)强化督导检查。省政府督查室和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