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5〕15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5 01:45:3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5〕153号





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提高政府部门“抓落实”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31号)相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文件印发时限。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发的文件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以部门正式文件报省政府;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省政府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以省政府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符合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须报省政府领导审批,凡与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二、加强公开解读工作。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省政府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省政府部门各自门户网站公开并在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加大政策性文件宣传和解读力度,文件印发后,牵头起草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4〕2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8号)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做到“应解读尽解读”。创新文件解读方式,对一般性政策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在新闻媒体及时刊发消息并提示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或省政府部门门户网站、河北新闻网查阅详细解读;对重要的政策性文件,特别是涉及市场主体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牵头起草部门要在新闻媒体以书面问答或采取访谈、专访以及请权威专家解读等不同形式进行充分详细地宣传解读,全面准确讲清楚文件出台背景、重点内容、特色亮点、办事程序等,必要时可以组织新闻媒体开展专题解读、系列解读。


三、抓好各项部署落实。要明确工作责任,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第一责任人。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行政效率,确保省政府常务会议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尽快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建立工作台账,省政府各部门对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和常务会议上省政府领导交办事项,要进行逐条分解,逐项明确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工作要求、完成时限。牵头部门对履行牵头责任情况及工作成效,综合性事项每季度、专项工作每个月向省政府报告一次。


四、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围绕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创新督查方式,强化督查效果,切实把工作责任、压力传导到位。要关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抓落实”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主动适应“抓落实”的新常态,通过全面督查、专项督查、跟踪督办、第三方评估、回访调研等方式,促进省政府常务会议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落地。督查情况要定期向省政府报告。要持续跟进抓落实,对进展较慢的及时预警,对没有按时完成的要求牵头部门说明情况并限期整改。要加强督查成果的运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考评办法(试行)》(冀政办字〔2015〕49号)要求兑现奖惩措施,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对懒政怠政、失察失职渎职等不作为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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