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5〕7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5 01:48:4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15〕7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传染病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


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制定完善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的防护标准、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人员防护培训和演练,建立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口岸检疫、动物疫病防治和监督执法等工作的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及时做好职业暴露后处置,有效降低其在病例调查、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运送、环境危险因素调查和疫源地消毒等现场工作中的感染风险。现场调查处置个人防护应在遵循标准预防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疾病传染病的病原体种类和传播途径,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级别的预防和防护措施。个人防护装备一般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面护具、防护手套和呼吸用品等。配置的防护装备须符合国家生物安全标准。现场调查处置使用过的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分门别类,按相关要求消毒、清洗后回收再使用,或按传染性医疗废物相关规定处理。将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纳入各类传染病防控预案或方案中,规定发生职业暴露后的相应报告方式、报告途径、应急处置措施和风险评估等。所有从事传染病现场处置的工作人员须经过系统的个体防护培训和定期演练,临时动员参加应急处置的人员在受到合格的个人防护培训并配置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要对疫点、疫区采取污染场所检疫、污染物和污染环境清洗消毒、污染产品处理、媒介生物和动物传染源控制等的卫生处理措施。在传染病处置现场,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要采取隔离、使用防护用品、预防性服药和疫苗接种等必要预防措施。


二、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重点加强传染病专科医院建设,每个设区市至少要有1所传染病专科医院。全省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做到“三区”(清洁区、污染区、潜在污染区)划分清晰、医护人员和患者通道分开、洁物和污物分开,并合理配置人员和规范就诊流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和转运通道建设,口岸经营单位和口岸所在地政府要提供建设所需场地及设施,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相关设施建设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传染性强和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负压病房,配置负压救护车、负压担架等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加强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工作。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手卫生、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防控措施。强化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保障群众就医和医务人员从业安全。承担传染病患者转运和救治任务的单位,在病人转运和治疗期间,要根据传染病病原体种类和传播途径等,对医务人员、司机等采取不同等级的个人防护措施,保障人员安全。从事传染病患者转运和救治的工作人员须经过系统的个体防护培训和定期演练。


三、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


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提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降低标本转运、保藏、检测等环节的感染风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装备建设,逐步使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规定要求。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计生系统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和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实验室组成,其中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须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须通过实验室省级认可。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要建立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确保正常运转、发挥作用。按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规定,省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向社会开放,以满足传染病防控、医疗、科研等工作需要。卫生计生、农业、检验检疫、林业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相关规范和操作流程,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应对准备和相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要建立完善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制定样本采集、运输、保存和检测等标准操作规程(SOP),做好人员防护。要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四、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法规规章要求,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包括火化或消毒后深埋等。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处理。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含卫生检疫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任务分工。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完善传染病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耗材的供应与储备机制。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尤其是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一线人员的心理健康关爱。对由于责任不到位,造成传染病防治人员发生重大职业危害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在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各级政府应将口岸卫生检疫工作一并纳入疫情防控体系,并在防控物资和经费等方面予以整体考虑。


(二)落实工资待遇倾斜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各级政府要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津贴调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进一步落实相关人员待遇。


(三)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防治人员重大传染病患者的就医负担。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落实媒体宣传责任,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要积极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群众依法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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